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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十年前至今的加班费和休假费行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0-24 19: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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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十年前至今的加班费和休假费行吗

主张十年加班费在一些省市可以,一些省市不支持;主张年休假工资最多可以近3年。一、加班工资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但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为一年。加班费是工资的组成部分,适用特殊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不对超过两年时间的加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些省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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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主张十年加班费在一些省市可以,一些省市不支持;主张年休假工资最多可以近3年。一、加班工资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但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为一年。加班费是工资的组成部分,适用特殊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不对超过两年时间的加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些省市规定,


主张十年加班费在一些省市可以,一些省市不支持;主张年休假工资最多可以近3年。 一、加班工资 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但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为一年。加班费是工资的组成部分,适用特殊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不对超过两年时间的加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些省市规定,对劳动者主张两年前的加班费不予支持,一些省市规定劳动者能够提交证据证明的,予以支持。 现劳动者主张10年的加班费,超过两年的部分是否予以支持,要看所在省的规定,和自己掌握的证据。 二、年休假工资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前年的年休假可以在去年安排,还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可以主张最后3年年休假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10〕84号 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 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 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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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十年加班费在一些省市可以,一些省市不支持;主张年休假工资最多可以近3年。一、加班工资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但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为一年。加班费是工资的组成部分,适用特殊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不对超过两年时间的加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些省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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