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社区自治组织和城市政府各级相关机构的关系中,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面向社区,重心下移的原则,社区工作的核心是管理与服务。各级组织都要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贴近群众、服务社区、服务群众作为强化管理的着眼点,将工作重心下移,利用各自的职能指导和配合社区居委会为社区群众排忧解难;
支持街道办事处履行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积极为社区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共住共建”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
2、事权下移,责、权、利配套的原则,要加快城市基层工作社区化、社区工作社会化的进程,各级组织要在事权下移、责任下移的同时,将财力和利益也随之下移,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属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如果确需社区配合的,须与街道协商,经政府同意后,实行部门指导,“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运作方式。通过责、权、利的配套统一,加大社区工作力度,调动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积极性。
3、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原则,各级组织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改善社区人居环境、便利社区居民生活、丰富社区文化、提高社区居民素质、保障社区居民安居乐业为己任,把社区居民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各级组织工作的根本标准。
各级组织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善于整合社区内的各类资源,与社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共同建好社区。
扩展资料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现居民(村民)自治过程中与基层政权组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和同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可从两者的性质、职权和任务中考察。
一方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严格遵守和贯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可以依法参加与有关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如协助直接选举、帮助代表联系选民等等;可以向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另一方面,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决定、决议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实施;要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监督基层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权活动的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自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