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过后可以卖。目前已认购或购买安居型商品房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业主,在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买卖合同约定提交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
二、如果合同期卖的话必须卖给政府。自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回购价格为原合同购房价;
三、超过10年的,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原购房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的年限-10年)]。
这就意味着,在十年内,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将不能上市交易,如果要出售,只能由政府采用按照原价回购的方式。
四、《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扩展资料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第四十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