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对外地家用小轿车不限行,但有以下情况的外地车不得在佛山通行:
根据《佛山市外地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地机动车辆不得在佛山市辖区内道路上行驶: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无号牌或号牌不清的车辆。
(二)悬挂套牌、假牌或证照不全的车辆。
(三)拖拉机、手把式后三轮车。
(四)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置的货车和挂车。
扩展资料
《佛山市外地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
第十三条 外地营运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核定的装载人数和装载质量要求,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十四条 在佛山市辖区内连续施工作业或营运留驻3个月以上的外地机动车辆,所有权人必须到当地区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驻佛山市手续,并从开始调驻的第3个自然日起,在佛山市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缴讫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外地机动车辆所有权人缴纳养路费,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未按期缴纳的,必须按当月应缴费额补交,并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收取。
参考资料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外地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