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按法定程序依法批准设立的生产型企业;
企业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到位,企业经营符合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
企业生产产品的全过程均在本企业内进行,不得转厂加工;
企业申请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是企业生产必须的原料或辅料,且申请进口数量合理;
企业应具备严格的监管手段,以保证做到不将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毒或流入非法制毒渠道;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企业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符合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其他管制要求。
申请资料:
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