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
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扩展资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在保证会计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所起到重大作用是不容否认的。
但不能把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任何情况下都应坚持的“原则”,在我国国情下,权责发生制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
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的信息,而采用权责发生制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到会计主要目标的要求。
我国的会计制度为弥补权责发生制的缺陷,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给出了四个条件:
一、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以上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会计实务中却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难度。
权责发生制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国情,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紧张问题,并且有很多企业经营不景气,濒临破产。
尽管国家采用“债转股”等方法将这些企业“搀入”市场,甚至大部分企业形式上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但仍有相当多的企业信用不佳、偿债能力低下。
在这种环境中,要求企业一律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则产生了数额可观的虚假收入,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这势必影响国家宏观决策的正确性。
因此,从我国的经济环境出发,应允许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会计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分期销售方式下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对一般赊销收入及贷款利息收入等采用权责发生制加以确认的在特定条件下采用兼容收付实现制的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