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密工作的保密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避免泄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密工作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涉密工作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涉密工作保密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依法保护和规范管理涉密信息。
第五条 涉密工作保密管理应当遵循保密需要与便民利民的平衡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涉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安全保密责任制和综合保密防护系统,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安全。
第七条 涉密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保守、守口如瓶的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涉密工作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
第 因工作需要涉密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国家秘密等级许可的人员。
第九条 涉密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保密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 涉密工作单位应当及时检查涉密工作的规范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第二章 国家秘密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防科研单位、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以及其他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秘密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的划定、变更、解密、摘抄和销毁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采取物理、技术和管理等多种方式加密保护,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级别。对于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在特制密室内保管,严格控制进出。
第十四条 涉密单位应当对国家秘密的划定、存储、传输、复制、借阅、使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备案,并定期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涉密工作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家秘密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保管。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传输必须采用专门的标准加密和传输设备,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第十七条 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国家秘密保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秘密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性。
第十 发现泄密行为必须立即制止,依法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变动、解密等工作应当由涉密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审批,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和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护,避免商业秘密泄露。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分级保护,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密责任制,对于泄密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商业秘密的定期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
第三章 个人隐私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件、健康信息、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内容,应当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泄露或者变相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买卖、交换他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取、使用、存储个人信息时,应当经过信息主体的合法同意,保证信息安全保密。
第二十 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等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个人隐私信息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章 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 涉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的规章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涉密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密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保密人员依法行使保密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现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涉密工作单位需要对公众进行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公开信息的合法性,避免公开信息引发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泄露。
第三十五条 涉密工作单位应当合理公开信息内容,保护各方利益,避免涉密信息泄露。
第五章 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 对于发现的涉密工作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报告,对涉密工作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涉密工作保密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保密局。
以上为涉密工作保密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涉密工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强涉密工作的保密管理,确保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涉密工作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切实保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