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1450)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恶化,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势在必行。分析了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论述了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原则,提出了实施对策。
关键词 农业循环经济;必要性;原则;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07)15-04680-02
1 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1.1 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必须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最大的就业载体。农业用水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2/3以上,我国耕地面积占世界耕地总面积的12%左右,中国农业承担着占世界总人口22%以上的人口的吃饭问题。加上我国存在严重的“三农”问题,人均资源贫乏,生态环境脆弱,农村面源污染问题严重,资源与环境压力日趋增大。如果仍以传统粗放型高消耗、低产出、高污染的生产方式来维持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农业资源输出会更加严重,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将会进一步恶化,农业的有限资源将加速耗竭。农业环境和资源所承受的压力反过来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严重的制约作用。所以必须转变传统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1.2 实现农民收入有效增长、延长产业链,必须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正面临着瓶颈,日益增长的农产品供给与市场对初级农产品有限需求之间的矛盾,造成供过于求,价格暴跌,农民收入下滑。应借助循环经济的理论、方法和实践经验,对各类农产品、土特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初加工后的副产品及有机废弃物,利用生物技术、工程技术、核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进行成分分析,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反复加工、深度加工,不断增值,从而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农业循环经济路子。
1.3 农业生产现状迫使我们必须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演变,在生产过程中大量运用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石油燃料、塑料薄膜,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但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过多使用化肥、农药、塑料薄膜,造成土壤质量下降,农产品农药残留量增多;农机具、石油燃料的广泛应用增加了对大气的污染;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导致畜禽粪便排入河中造成新的污染。上述问题如不解决,将严重阻碍农业可持续发展步伐,因此,必须尽快走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1.4 国际经济发展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随着发达国家生态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对农产品的生态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加入WT O后,以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为主导的“绿色壁垒”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明显。由于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意识淡薄,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不高,质量检测体系不完善,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没有自己稳定、安
作者简介 张红(1972-),女,河南商水人,讲师,经济师,从事农业经济管理方面的教研工作。
收稿日期 2007201215全的生产基地,带来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1.5 农业的自身特点推动我们必须推行循环经济 第一,农业与自然生态环境紧密相连,使农业经济系统更易于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第二,农业与人类自身消费最贴近,人类处于食物链网的最顶端,参与整个系统的物质循环与能量转换,这为循环经济要求从根本上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为直接的实现途径。第三,农业的产业构成特点更易于发展循环经济。农业产业系统是种植业系统、林业系统、渔业系统、牧业系统及其延伸的农产品加工业系统、农产品贸易与服务业系统、农产品消费系统之间相互依存、密切联系、协同作用的耦合体,这种“天然联系”及农业产业结构的整体性特征,正是循环经济所要建立和强化的。
2 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原则
2.1 减量化原则 即要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量,因此又叫减物质化原则。农业上应用减量化原则最科学、灵活的方法就是“九节一减”:①节地。选用高产优质的农作物新品种,生产同样重量的农产品,可大大减少用地;推行间(套)立体栽培先进技术等,提高复种指数。②节水。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先进实用节水技术。③节种。种子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种子,推广应用水稻旱育稀植、抛秧技术和农作物营养土(钵)育苗、小苗移栽等技术。④节肥。科学施肥,推广生态有机肥,递减化肥用量。⑤节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严禁生产与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过量用药,大力推广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办法。大力发展沼气,用沼液代替农药。保护害虫天敌,尽量减少农药的使用量。⑥节电。大力推广各种先进的节电技术、设备、产品、工艺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节约生产和生活用电。⑦节油。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设备中推行节油技术。⑧节柴(煤)。推广先进实用的省柴灶和用农作物秸秆、稻壳、木屑、竹屑废料加工的清洁炭及先进适用的节煤技术。⑨节粮。采用科学的养殖方法,提高畜禽的肉料比。⑩减人。有效转移农村劳动力,减少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
2.2 再利用原则 即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能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以抵制当今世界一次性用品的泛滥。农业上运用再利用原则,必须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利用初加工后的副产品及有机废弃物开发新的产品,延伸产业链。
2.3 再循环原则 即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利用的资源。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可大力开发利用微生物资源,生产出无公害绿色食品、无污染饲料、
安徽农业科学,Journal of Anhui Agri.S ci.2007,35(15):4680-4681 责任编辑 罗芸 责任校对 李洪
肥料、农药以及取之不尽的能源。开发微生物资源,可缓解能源与环保的矛盾。
2.4 再思考原则 即要着力经营生态环境,开发安全优质农产品。经营生态环境,可做的方面很多:①治理和防治水土流失,搞好小流域治理;②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对生活污水可采取沼气厌氧发酵的办法来治理,对生活垃圾逐步进行分类处理,能堆肥的要堆肥,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③节肥、节药、节油、节柴(煤)。生态环境经营好了,开发安全优质农产品、让土地生“金”也就容易做到了。
3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保障措施
3.1 增强全识 一是加大宣传。要深入宣传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调动各方面发展和参考农业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二要加强培训。对农户进行培训,推广成熟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使其切实掌握要领,确保取得效益。
3.2 制定相关法律,实施扶持 可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着手制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开发安全优质农产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化。同时要制订充分利用农业资源的经济,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上采取经济激励措施。
3.3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 各地应成立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级各部门要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并把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主要政绩考核内容。同时做好当地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规划引导工作,实施当地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逐年滚动实施。3.4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实现清洁生产 加大科技创新,研究多种具体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特别是体现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市场化之路的循环模式。对现已开发出来的优良循环经济模式进一步加以改进、推广;加大用生物技术、微生物资源利用技术、工程技术、核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对各类农业初加工副产品及有机废弃物利用的研究、创新力度。参考文献
[1]周宏春,刘燕华.循环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2]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司.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人
与自然和谐相处[E B/O L].[2006209215].http://w w w.westm l.com/Arti2 cale/zsy z/fzgg/g ty j/200609/4830.ht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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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由司法机关来负责土地登记合乎法理,但1949年以来我国地区从未有由司法机关登记土地权利的历史,司法机关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进行土地登记所需要的专业人才,要在司法部门内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土地登记机构并非易事,“更主要的是我国的司法机构本身的任务已经够重了,何况还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司法工作本身的要求不适应。”[3]而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登记网络的建立、经验的积累以及登记人员队伍的建设方面足以承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的费用问题
在讨论土地登记问题时,土地登记的收费问题往往被忽视。在法律规定土地必须进行登记的背后,还要有土地权利人进行土地登记的需求,土地登记才能够顺利进行,若土地权利人没有土地登记的需求,土地权利人便会想方设法逃避土地登记的义务。可以把土地登记看作一个土地权利人与土地登记机关之间的一个交易和博弈过程。与土地权利人之间交易的是一种比较特别的商品———的土地登记服务。在土地登记这个特殊的交易中,是土地登记这种特殊商品(土地登记服务)的提供者(还应当注意到,不单是土地登记服务的供给者,同时又是土地登记服务的需求者,即在土地登记中的角色是双重的),而土地权利人则是交易中对土地登记这种商品的需求者。土地权利人花钱购买土地登记这种商品,他所期望的是通过登记的土地权利(特别是土地收益权)获得“法律的保护”和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而通过土地登记则获得了土地的信息和其他方面的效益。当土地权利人通过土地登记获得土地产权保障的期望落空时,在他的成本收益计算表里进行土地登记的付出已经变得不值得了,此时依靠法律强制土地权利人进行土地登记,土地权利人与土地登记机关之间便会进入不合作博弈区间;相反,当土地权利人通过土地登记能够获得期望的土地产权保障时,土地权利人与土地登记机关之间便会进入合作博弈。在土地登记的博弈中,土地权利人的支付受到对土地权利提供保障程度的影响,一般说来,对登记的土地权利提供的保障越强,土地权利人通过土地登记获得的利益就越多。因此,土地登记的激励应该主要来自法律、对登记的土地权利的充分保障,没有了或者说国家对土地权利的保障,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登记的需要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当然对公民财产权利进行保护是国家应该做到的,尽管土地权利的保护也可由产权人自己提供,但其成本巨大,而国家以其手中掌握的国家机器为后盾对土地权利予以保护,其成本要小得多,因此由国家提供土地权利的充分保障有利于节约社会支出。《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显然,《土地承包法》对承包经营权登记费用问题做出规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分配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本做出如此规定将会大大节约产权人的登记成本,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彼得・F・戴尔,约翰・D・麦克劳林.土地信息管理[M].北京:科学文献
出版社,1992:23.
[2]孙宪忠.土地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J].中国土地科学,1998,
12(2):19-22.
[3]关士.何必另起炉灶———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J].中国房
地产,2001(8):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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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卷15期 张红 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及实施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