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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9:31:34
文档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1年定期报表)江苏省统计局制定2011年7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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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1年定期报表)江苏省统计局制定2011年7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本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

统计报表制度

(2011年定期报表)

江苏省统计局制定

2011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4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5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6

(二)基层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7

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8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国家八部委联合印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三、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

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同级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收集、录入、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五、报送要求

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各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11日前报送省统计局。

2. 本报表制度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和省林业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统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的修订工作,指导市级统计部门开展有关培训工作,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审核、评估、分析与发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财政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筹集情况以及各类型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农业厅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林业厅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3.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指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报、伪造、篡改。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七、各表金额、面积、套(户)数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  报  范   围

报送单位报送日期

及 方 式

页码
(一)综合定期报表

Z401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季报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各市统计局季后11日前;投资数据采集系统

5
Z402表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季报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各市统计局季后1日前;投资数据采集系统

6
(二)基层定期报表

Z201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季报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市统计局季后11日前;投资数据采集系统

7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表    号:Z   4   0   1  表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11) 5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1  年1-  季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1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廉租

住房

公共租

赁住房

经济适

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

户  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及国有林场危   房

国有垦

区危房

放地方

煤矿棚

户  区

1234567891011
一、年度供地情况
   本年实际供地A1平方米
二、年度计划情况
   本年计划新开工套数A2
    集中新建A3
    配建A4
    改(扩、翻)建A5
   本年计划购买套数A6
   本年计划长期租赁套数A7
   本年计划货币补贴户数A8
   其他A9
三、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

A10
    集中新建A11
    配建A12
    改(扩、翻)建A13
   本年实际购买套数A14
   本年实际长期租赁套数A15
   本年实际货币补贴户数A16
   其他A17
四、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总额A18万元
   公共预算安排资金A19万元
    其中:预算资金A20万元
       省级预算资金A21万元
       市县预算资金A22万元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A23万元
   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A24万元
   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A25万元
   银行贷款A26万元
   其他渠道安排资金A27万元
五、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A28万元
   公共预算安排资金A29万元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A30万元
   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A31万元
   银行贷款A32万元
   其他渠道安排资金A33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范围包括除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2.上报时间为季后11日前,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3.本表数据来源:供地情况由国土部门提供;计划情况由发展改革、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由统计部门从基层库汇总,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数据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数据由林业部门提供,垦区危房改造数据由农业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资金安排情况由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银行部门按照收支分类相应支出科目提供;购买、长期租赁、货币补贴及其他等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

4.本表除年度计划情况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本表审核关系:主栏:(1)A2=A3+A4+A5  (2)A10=A11+A12+A13  (3)A19=A20+A21+A22

                      (4)A18=A19+A23+A24+A25+A26+A27    (5)A28=A29+A30+A31+A32+A33

宾栏:1=2+3+4+5+6+7+8+9+10+11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表    号:Z   4   0   2  表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11) 5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1  年1-  季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1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本年

实际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本年

实际

11
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建设情况

本年计划完成户数

本年已开工户数

本年已竣工户数

本年已竣工面积

本年实际安排资金合计

实际安排资金

省级实际安排资金

地市级实际安排资金

县级实际安排资金

农户实际自筹资金

其中:银行贷款

对口援建省市实际安排资金

(仅限地区填报)

A34

A35

A36

A37

A38

A39

A40

A41

A42

A43

A44

A45

平方米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

本年计划完成户数 

本年已开工户数

本年已竣工户数

本年已竣工面积

本年计划安排资金

本年实际安排资金

A46

A47

A48

A49

A50

A51

平方米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市统计局报送。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

3.报送时间为季后11日前,报送方式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4.本表除计划指标外,均为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本表A45、A46、A47、A48、A49、A50、A51无需填报。

6.本表审核关系:A38=A39+A40+A41+A42+A43+A45    A43≥44

7.本表数据来源:本表数据由发展改革、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填报。

(二)基层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表    号:Z   2   0   1  表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11)57 号

2011  年1-  季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1  月

   

项目名称: 

01项目代码:□□□□□□□□-□□□□

02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代码03项 目 性 质

□ 1.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2.非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

04项目立项时间□□□□年□□月
05项目开工时间□□□□年□□月
______  省(区、市)

______  地(区、市、州、盟)

______  县(区、市、旗)

______  街(乡、镇)

______  街(村)、门牌号

□□□□□□□□□□□□

06项目竣工时间□□□□年□□月
07建设类型

□ 1.集中新建;2.改(扩、翻)建;3.配建

08棚户区类型

□1.城市棚户区改造;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国有林区棚户区及国有林场危房改造;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5.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

单位

合计廉租

住房

公共租

赁住房

经济适

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    房

各类棚户

区改造

其他
1234567
计划总投资B1万元
本年计划投资B2万元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B3万元
本年投资完成额B4万元
资金来源合计B5万元
安排资金B6万元
 银行贷款B7万元
 其他资金B8万元
住房施工面积B9平方米
新开工住房面积B10平方米
住房施工套数B11
新开工住房套数B12
住房竣工面积B13平方米
住房竣工套数B1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依据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项目名单,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填报。

2.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3.上报时间为季后11日前,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4.本表除计划总投资、本年计划投资和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棚户区类型仅限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填写。

6.本表审核关系:主栏:(1)B1≥B2  (2)B2≥B4  (3)B3≥B4   (4)B5=B6+B7+B8

      (5)B9≥B10    (6)B11≥B12   (7)B9≥B13   (8)B11≥B14  宾栏:1=2+3+4+5+6+7

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概念及范围

1.保障性安居工程  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合称为保障性住房。

2.廉租住房  指提供财政投入和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  指提供财政投入和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4.经济适用住房  指提供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性住房。

5.限价商品住房  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

6.各类棚户区改造  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房、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房。

(1)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指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实施的规划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建设,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指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实施的规划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国有工矿居住区中类似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的区域。

(3)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指对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实施的规划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指国有森工林业局、国有营林局局址和林场中破旧平房集中连片、泥草房和危房面积超过50%,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杂乱差,低收入家庭户数较多的居民点。国有林场危旧房,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所属危旧房,主要包括,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125-99)C、D级的危房;建筑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指对国有垦区危房实施的规划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5)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指对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实施的规划改造。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指原国有重点下放到地方管理的煤矿棚户区,只包括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区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以及河北、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徐矿集团。

7.农村危房改造  指由提供补助资金,支持居住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村贫困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活动。农村危房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住房。

8.游牧民定居工程  指针对地处偏远或高寒地区居住在黑白帐篷、土围子、草皮地窖、塑料棚、畜棚中的游牧居民建设的永久性住房。游牧民定居工程由提供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25000元。建设形式包括在游牧民现居住地就地安置、在其他村落插花安置以及集中安置三种。

9.集中新建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规划选址,集中安排某一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不再配建其他类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10.配建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某一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或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配建比例可以按照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安排,也可以在一个单体工程内安排。配建项目如无法有效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标,可按规划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面积比重分劈投资、资金、施工面积和竣工面积等指标。

11.改(扩、翻)建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旧有住房的基础上拟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12.购买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购买住房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购买住房可以购买新建住房,也可以购买二手住房。

13.长期租赁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长期租赁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长期租赁方式筹集。

14.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指各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

15.预算资金  指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

16.省级预算资金  指省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省级利用地方债券收入、土地转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省级补助资金,分别填列在相应栏中。

17.市县预算资金  指市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

18.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  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数额。

19.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  指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资金数额。

20.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  指从地方债券收入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资金数额。

21.银行贷款  指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完成发放的资金数额。

22.其他渠道安排资金  指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总额中,从以上各种渠道以外筹集的资金数额。

(二)综合表主要指标

1.年度供地情况

本年实际供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已实际完成土地供应手续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用地面积,包括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分摊的用地面积。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用地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书提供数据。

2.年度计划情况

(1)本年计划新开工套数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当年计划新开工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其中,集中新建、配建和改(扩、翻)建工程新开工套数应分别统计。房屋开工应以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2)本年计划购买套数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当年计划通过购买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

(3)本年计划长期租赁套数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当年计划通过长期租赁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

(4)本年计划货币补贴户数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当年计划通过发放购买住房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方式,新增解决符合各类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住房困难的户数。对各类棚户区改造,本年计划货币补贴户数,指按照当地拆迁规定,计划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由当地建设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规划等文件提供数据。

(5)其他  指计划通过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数。

3.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1)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等方式新开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其中,集中新建、配建和改(扩、翻)建工程新开工套数应分别统计。房屋开工应以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2)本年实际购买套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购买方式实际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

(3)本年实际长期租赁套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长期租赁方式实际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

(4)本年实际货币补贴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实际新增发放货币补贴的户数。对各类棚户区改造,本年实际货币补贴户数,指按照当地拆迁规定,实际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由当地建设、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提供数据。

(5)其他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实际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

4.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情况

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总额  指年度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各种资金总额。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渠道安排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当年计划情况提供数据。

5.报告期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  指报告期内,当地财政和人民银行掌握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各种资金总额。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渠道安排资金。其中,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反映在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中。由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当期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提供数据。

6.农村危房改造

(1)本年计划完成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计划完成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户数。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2)本年已开工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实际开工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户数。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3)本年已竣工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实际完成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户数。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4)本年已竣工面积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实际完成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总面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数据。

(5)本年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实际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总额,包括各级实际安排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等。

(6)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实际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7)省级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省级实际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8)地市级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地市级实际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9)县级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县级实际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10)农户实际自筹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农户自行筹措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资金,不含各级补助资金。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数据。其中:银行贷款指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发放的用于危房改造建设的贷款。

(11)对口援建省市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援建的各省市实际用于农村安居工程项目的资金数额。由维吾尔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7.游牧民定居工程

(1)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计划完成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计划完成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户数。由当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2)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已开工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实际开工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户数。由当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3)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已竣工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实际完成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户数。由当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4)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计划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计划用于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5)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实际用于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三)基层表主要指标

1.项目名称  指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代表该项目的文字标识,以相关文件上的名称为准。

2.项目代码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唯一标识码,共12位。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代码的前9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后三位为项目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本代码应与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中同一项目代码保持一致。非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代码的前9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如果项目建设单位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代码段中赋予代码。临时代码的编制规则为XX □□□□□□-□□□□。XX两位英文字母,表示各省码段的前两位(如北京为BJ); 前六个□代表六位无含义的数字代码,从000001-999999;第九位为校验码,计算公式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码规则GB11714-》。10-12位为项目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

3.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代码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

项目建设所在地要求写明项目建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所有项目均应填写本项。

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4.项目性质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属性,一般包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的项目和非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两类。

5.项目立项时间  指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立项文件上的时间。

6.项目开工时间  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6位,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在填写1—9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则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7.项目竣工时间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工,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时间。

8.建设类型  指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设和筹集方式,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情况,通常分为集中新建、改(扩、翻)建和配建三种方式。

9.棚户区类型  指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概念和范围,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的各类棚户区所进行的分类,一般分为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文件填报,非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填。

10.计划总投资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等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11.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末,其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成的全部投资。其包括的工程内容与“计划总投资”一致。

12.本年计划投资  指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建设规划和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等工程,计划在报告期当年完成的投资额。其包括的工程内容与“计划总投资”一致。

13.本年投资完成额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成的投资额。其包括的工程内容与“计划总投资”一致。

14.资金来源合计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到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之和,包括安排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

15.安排资金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到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来自各级的资金数额。包括各级的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

16.银行贷款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到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资金数额。

17.其他资金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实际筹集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总额中,从以上各种渠道以外筹集的资金数额。

18.住房施工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施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和上年开工未完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面积包括在施工面积中。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住房都应计入施工面积。

19.住房施工套数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施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与住房施工面积同口径。

20.新开工住房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未完工报告期继续施工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住房面积。房屋开工应以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住房都计入新开工面积。

21.新开工住房套数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不包括上期未完工报告期继续施工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住房套数。与新开工住房面积同口径。

22.住房竣工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面积的总和。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住房都计入竣工面积。

23.住房竣工套数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竣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总套数。与住房竣工面积同口径。

文档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1年定期报表)江苏省统计局制定2011年7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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