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管〔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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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室、局,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科技委会,各镇(街道)(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区服务外包和生物医药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签发:王竹鸣 校对:包剑平
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服务外包是现代服务业的核心,苏州高新区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为落实“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苏州高新区服务外包企业的集聚,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中所称服务外包为: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
本意见所称国际服务外包为:服务外包企业为境外用户、境内企业、国内行业百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等服务外包业务。
本意见所称离岸服务外包为:服务外包企业为境外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等服务外包业务。
苏州高新区重点支持国际服务外包。
第二条 本意见中所称企业为:在苏州高新区内注册并经过认定,从事第一条中所列服务外包业务或服务外包培训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性质机构。
从事第一条中所列服务外包业务的非法人机构经苏州高新区认定后享受同等。
第三条 设立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安排不低于1亿元资金以奖励、资助、匹配、贴息等方式,用于扶持区内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四条 符合本意见的企业,若获得财政对服务外包产业的支持资金,苏州高新区按照《苏州市对财政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进行配套的实施细则》(苏府[2009]36号)给予资金配套。
第二章 鼓励企业入驻和产业集聚
第五条 在苏州高新区内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并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补贴,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且在区内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在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后,按注册资本中现金出资部分的10%奖励给投资者。
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在苏州高新区新设立的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非法人机构,实际投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且在区内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在苏州高新区服务外包特色园区(暂定苏州科技城、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苏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内新设立的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企业成立之日起,按10-20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享受3年房租优惠后,再给予两年不超过前3年房租补贴标准50%的优惠。
在苏州高新区特色园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最高500元/平米的购房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 鼓励企业引进国(境)外智力,聘请国(境)外专家进行技术培训、讲课及技术合作。其外国专家往返旅费,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给予适当补贴,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国(境)外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对外宣传与国际合作。企业到境外参加由、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国际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国际航班往返费用资助或活动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鼓励企业通过海关报关出口。服务外包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20元的奖励,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值为准。
第十一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所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3年内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成立起3年内,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所产生的对苏州高新区地方财政的贡献,苏州高新区给予50%的奖励。
第四章 促进企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报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凡认定为省级以上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每项产品将奖励相应的企业1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凡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苏州高新区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CMM/CMMI等级认证。对于新通过CMM/CMMI3、CMM/CMMI4、CMM/CMMI5认证的,分别给予认证费和随后两年维护费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对于新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外包企业申报专利的,按照《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高新管[2008]298号)给予资助。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凡取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按照《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苏高新管[2005]244号)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来苏州高新区建立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苏州高新区将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五章 人才引进及培训
第十 服务外包企业的骨干技术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3年内,按其上年度对苏州高新区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50%的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培养相关人才。凡在经认定的软件培训中心培训后取得高级(或相当)资格证书,或在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培训后在苏州高新区企业就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且服务期满2年的,给予每人培训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员工,经区劳动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企业引进的服务外包人才符合《苏州高新区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苏高新办[2006]52号)条件的给予资助。到苏州高新区创业且符合《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苏高新办[2007]90号)条件的行业领军人才给予资助。
第五章 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第二十二条 支持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海内外上市,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上市企业,按照《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苏高新办[2007]87号)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苏州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担保机构优先为中小型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对重点支持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按其提供融资担保总额的2%给予补贴,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对改造提升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享受给予的保险费用补贴,补贴比例参照《关于支持科技保险试点贴补企业保费的通知》(苏高新管[2007]314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的支持如与区内其他支持有重叠的,企业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苏州高新区服务外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