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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9: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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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

安全培训教材同志们好:今天很荣幸能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的学习和探讨安全工作方面的一些应知应会的知识。讲的不一定都准确,希望大家能给予谅解。通过学习和探讨,共同了解我们的安全知识,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争取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管安全,力争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第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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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全培训教材同志们好:今天很荣幸能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的学习和探讨安全工作方面的一些应知应会的知识。讲的不一定都准确,希望大家能给予谅解。通过学习和探讨,共同了解我们的安全知识,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争取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管安全,力争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第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安全培训教材

同志们好:

今天很荣幸能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的学习和探讨安全工作方面的一些应知应会的知识。讲的不一定都准确,希望大家能给予谅解。通过学习和探讨,共同了解我们的安全知识,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争取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管安全,力争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第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6)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高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性质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挖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违反本条例规定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水,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6)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7)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自1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三个标准,六个规范

  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自1999年5月1日施行)

      本标准共10项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10分)

(2)文明施工(20分)

(3)脚手架(10分)

(4)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

(5)“三宝” “四口”(10分)

(6)施工用电(10分)

(7)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

(8)塔吊(10分)

(9)起重吊装(5分)

(10)施工机具(5分)

 上级部门来工地安全检查,都是按本标准进行检查评分,满分100分,优良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

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77-2003

六个规范: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第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八.《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规定了:

1.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

3.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

(1)参加投标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2)开工前,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

(3)保证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4)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5)深基坑开挖前,持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及排渣手续到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的设置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7)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竣工报验时一并报送备案。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九.《大连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自2007年1月17日起施行)

主要规定: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该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承担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该分包工程收取管理费用的也应承担管理责任。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2)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的。

(3)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单位提供与分包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5)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6)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或劳动防护用品的。

(7)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8)施工作业点安全防护存在缺陷的。

第九.施工现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交叉作业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交叉作业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交叉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由有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实行工程总承包地,总包单位未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和落实方案的,由总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2.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其他单位有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未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和落实方案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管理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租赁使用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担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备案和竣工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工作地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负责把以下资料装订成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工程概况及工程造价概算表

2.工程中标通知书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组成)

5.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名称及人员名单表。(安全人员数量按建筑部规定配置,要求附企业任命文件、上岗人员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6.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表,要求附人员岗位证书,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企业任命文件(复印件)监理的工作安全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及相关监理制度措施和工作职责等。

7.工程特种作业人员配置及人员名单表,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原件)

8.工程现场总平面图,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规划。

9.工程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10. 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各项施工方案编制及部门人员审批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审查情况材料。

11. 工程重大危险源目录情况及专项治理措施计划,工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审批情况。

12. 起重机械设备(工程塔吊、外用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自升式爬架等使用类型和数量明细表。

13. 工程脚手架钢管、扣件采购(租赁)及企业自有产品的厂家安全备案情况材料。

14. 工地临时用电配电箱、密目安全立网、安全平网、安全帽、安全带等计划购置数量、类型和生产厂家名称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1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计划表、银行出具的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用进账单(复印件)

16. 建筑施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原件)

17. 安全达标目标计划措施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

   以上材料经安全审查合格后,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就发给我们《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一式三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备存一份,备查。同时还发给《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合格意见书》要求挂置在施工项目部。

   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就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竣工安全生产评价    

  要求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填写《竣工项目安全评价申请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安全评价。合格后出具《竣工项目安全评价意见书》和工程档案一并报档案馆。

第十一.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实行特种作业人员注册上岗制度的通知》自2007年3月20日施行

特殊工种范围: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汽车吊、履带吊)的司机,起重指挥工、吊装工、安装拆卸工。

2.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翻斗车)

3.搅拌机操作人员。

4.电气焊操作人员(电渣焊、氩弧焊)

5.电工作业人员

6.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7.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由企业安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上岗作业前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注册,实行统一建档、专门管理,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 《大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自2007年9月10日施行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是指:塔式起重机(塔吊),流动式起重机(带轨道)、施工升降机(双笼电梯)、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

1.规定要求:

(1)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产权单位应当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办理起重机械单位登记编号手续。《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手册》由设备产权单位随设备保存,工地安全档案内就必须有该设备《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手册》复印件备查。

3.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要求租赁单位必须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在签订租赁协议时,租赁单位应当出具该设备完整的自检报告,项目部存档备查。

4.起重机械安装管理

要求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起重机械安装开工报告表》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派专人到达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安装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服从使用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签署审查合格意见后实施,项目部备存一份,备查。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个单位完成。

5.起重机械检测人员注册及使用登记管理。

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且在企业登记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注册,方可上岗作业。

 起重机械经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携带以下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1)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手册

(2)起重机械自检合格证明和联合验收记录

(3)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5)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等。

 经审查资料合格后,发给《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

 施工升降机和高处作业吊篮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使用期超过一年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应当送相应得检测机构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要求起重机械检测合格后在投入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进行联合验收,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各方责任人应当签字,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要严格落实起重机械的周检、日检、维护保养等工作,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

起重机械顶升作业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顶升作业完成后,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起重机械顶升作业检查验收表》逐项检查验收,并登录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验收表。

起重机械附着装置必须由正规生产厂家设计制造,非正规厂家或企业单位自行制作的一律不得使用。

7.起重机械拆卸管理

     要求起重机械拆卸作业前,拆卸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起重机械拆卸开工报告表》安监部门派专人到达现场,检查审验合格后,方可拆卸。

8.高处作业吊篮管理

     实行高处作业吊篮生产企业安全登记编号制度

     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维修、保养、检修等施工活动应当由经安全登记取得《高处作业吊篮生产企业安全登记编号手册》的单位组织进行。

     吊篮生产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

     使用单位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维修、保养和检修。

第十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自2007年5月28日施行

   要求:(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元器件和电线、电缆等电气产品必须经国家“3C”认证。“3C〝:“中国产品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简称“3C”

(2)施工现场电工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电工工具并应配备万用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方式:从一级总配电箱(配电柜)应通过分路开关装置向二级分配电箱分路配电,二级分配电箱可向若干开关箱分路配电。

     总配电箱(配电柜)至分配电箱必须使用五芯电缆

     分配电箱至开关箱与开光箱致用电设备的相数和线数应保持一致,动力与照明分设时,分配电箱至开关箱的电缆若动力开关箱内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器时,三相设备线路可采用四芯电缆[既三极相线,一极PE线(保护接零)]单相设备和一般照明线路可采用三芯电缆。

(4)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砼搅拌站等大型机械设备的供电开关箱必须使用五芯电缆向设备配电

保护零线(PE线)设置重复接地的部位可为:

(1)总配电箱(配电柜)处

(2)各分路分配电箱处

(3)各分路最远端用电设备开关箱处

(4)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砼搅拌站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开关箱处。

大家记住:

   总配电箱(配电柜)必须装设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等仪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另外,总配电箱应配置紧急停电按钮和应急照明电源。

第十四.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

           (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通道;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各项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于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宜设置在生活区、办公区25米之外。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消防供水系统,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当由消防水源、高压水泵、供水主干管、消防竖管、水泵接合器(或消防接口)、阀门等组成。 

(二)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做临时消防水池,但应确保使用方便,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三)高压水泵应根据可靠性和安装场所、消防流量、扬程等综合因素选用离心泵或深井泵,水泵驱动可采用电动或柴油机。 

第十五条  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一致的消防竖管,消防竖管的设置数量应按照每层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大于25米的原则确定;

           (二)消防竖管应靠建筑外墙的外侧设置,或在建筑内适当位置设置,但不应影响建筑主体结构。消防竖管应在每层楼板处固定,满足使用时的稳定性要求;

           (三)每根消防竖管直径应根据临时消防供水系统设计流量、竖管最低流量等计算确定,其最高点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四)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的设施、管材、配件等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工作压力,消防竖管应采用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螺纹、法兰等方式连接;

           (五)消防竖管应在每层安装直径为65毫米的临时消火栓、水带和直径19毫米的水,临时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扑救火灾的地点;

           (六)消防竖管应按照要求设置水泵接合器或在首层外墙设置直径65毫米的水带消防接口,消防接口处应设止回阀,水泵接合器和首层消防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其周边应留有足够的消防车作业场地,供大型消防水罐车使用的作业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8米×18米。 

第十六条  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冬季施工临时消防供水管网应设置为干式或采取保温措施;

           (二)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的用电应满足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四)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

           (五)临时宿舍的窗户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  施工现场动力端线与照明电源线应分路或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瓦的照明、取暖和电加热设备。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作业人员(以下简称操作工)在动火前,应当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10米,存放数量各不得超过5瓶,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当选择安全适宜的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十五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开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和“三类人员”培训的时增加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内容。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组织职工体检时,应增加艾滋病的检查内容,对疑似病例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防控不力、出现重大疫情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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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

安全培训教材同志们好:今天很荣幸能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的学习和探讨安全工作方面的一些应知应会的知识。讲的不一定都准确,希望大家能给予谅解。通过学习和探讨,共同了解我们的安全知识,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争取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管安全,力争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第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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