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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护保险研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9: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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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护保险研究

社会保障-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思考一、国际上有哪些国家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别介绍这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德国日本美国覆盖对象只要是法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就必须要参加法定的护理保险,私人护理保险的投保人则必须要购买一项私营护理保险。对于非法定社会护理保险、非私人护理保险的人,国家负担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65岁以上的第1号被保险人和40岁以上不满65岁的第2号被保险人。第1号被保险人,只要他们产生了护理需求,就给予护理保险给付。第2号被保险者必须患有规定的疾病,如被脑血管疾病、老年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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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障-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思考一、国际上有哪些国家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别介绍这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德国日本美国覆盖对象只要是法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就必须要参加法定的护理保险,私人护理保险的投保人则必须要购买一项私营护理保险。对于非法定社会护理保险、非私人护理保险的人,国家负担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65岁以上的第1号被保险人和40岁以上不满65岁的第2号被保险人。第1号被保险人,只要他们产生了护理需求,就给予护理保险给付。第2号被保险者必须患有规定的疾病,如被脑血管疾病、老年痴
社会保障-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思考

一、国际上有哪些国家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别介绍这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

德国日本美国
覆盖对象只要是法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就必须要参加法定的护理保险,私人护理保险的投保人则必须要购买一项私营护理保险。对于非法定社会护理保险、非私人护理保险的人,国家负担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

65 岁以上的第 1 号被保险人和 40 岁以上不满 65 岁的第 2 号被保险人。第 1 号被保险人,只要他们产生了护理需求,就给予护理保险给付。第 2 号被保险者必须患有规定的疾病,如被脑血管疾病、老年痴呆症等 15 种慢性疾病,才能获得护理保险给付。

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完全采取自愿,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可以购买。但主要的购买人群是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中将近 60%的是 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较贵,也对健康状况有较高要求,覆盖范围比较小。

投保认定健康保险基金医疗服务部分会会去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主要考查四个因素:

个人卫生,饮食,运动量和料理家务,从而来决定一个成员是否需要长期护理。

如果成员经过证实之后确实需要长期护理,那么将会被认定归属于中度、重度、极重度、特殊个案中的哪种护理状况,从而确定适当的给付。

被保险人需接收调查和体检,并办理一系列手续才能投保。

调查员上门进行访问调查。调查分为现状调查、基本调查和特殊事项三方面。申请人需要体检,并由主治医生提供意书。

介护会需要进行认定审查审议。介护支援专门员根据审议情况,判断为不需要护理或护理等级1-5级,制定介护服务计划,对服务的种类、次数、时间及费用做出相应的安排。

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个人投保,也可以团体投保。团队保险主要是指雇主为雇员所购买的保险,这种保险的受益范围更加宽泛。个人投保的要求要比团体投保的要求严格的多。保险人主要从投保年龄、罹患病史、身体状况、精神面貌和医疗状况等多方面对投保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缴费方式社会护理保险:

保险费的高低与投保人、有缴纳保险义务人的收入挂钩,雇员和雇主各承担 50%(萨克森州除外),雇员应交纳的保险费由雇主或企业直接从雇员的月工资中代扣,连同雇主应缴纳的费用一同交予公共疾病基金,由法律规定施行 1.95%的保险费率。

私人护理保险:

保费多少的决定因素是投保人投保时年龄的大小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大小,而与投保人的收入多少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时间储蓄的缴费:

全国年满 18 岁的公民,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义务到老年公寓或者老年病康复中心服务,在个人档案中记录这些免费服务的时间,等到自己年老或者需要接受护理服务时,可以享受早年“储存起来”的时间,得到免费的照顾。

10%由被保险人自己,剩余的 90%由 40 岁以上的被保险者的保险费和公费各承担一半。在被保险者负担的 50%中,第 1 号被保险者与第 2 号被保险者分别按照 19%和 31%的比例承担。公费部分由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分别以25%、12.5%、12.5%的比例承担,在国家负担的 25%中,20%由国库提供,剩下的 5%作为调整交付金,由国家根据各地的老龄化人口数量及市町村间的财政收入状况使用。

第 1 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不是按照固定的费率计算的,是由作为实施主体的市町村根据当地、被保险者本人或家庭收入情况划分为 5 个不同的等级,并且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支付保险费。

第 2 号被保险者交纳的保险费与加入的医疗保险以及本人的收入相挂钩。

保费的收取以采取均衡保费制的居多,参照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购买保险时的年龄和以往的病史来确定具体的保险费率。此外,保费的多少还与投保人所选择的给付期、免责期以及保障责任等多重因素有密切的联系。对于夫妻双方一起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折扣优惠。

被保险人在护理保险单生效之后,即使健康状况有所改变,保险公司也不得因此撤销保单而只能在保单的更新环节中进行保险费率的调整。

给付方式护理保险的给付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给需要护理者的保险给付,二是对护理者的保险给付。

需要护理者的保险给付主要包括家庭护理实物给付、临时住院护理给付和全住院护理给付三类。

家庭护理实物给付,由适当的护理人员对居家的需要护理者上门提供基本护理和家政照料方面的帮助服务。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护理等级的不同提供护理援助。若是护理需要者无需专门的上门护理服务,则可以申请一笔每月以护理津贴形式支付的护理金。

临时住院护理给付。若居家护理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则需要提供白天或夜间的部分住院护理和短时护理。根据护理需要的累积进程界定白天和夜间护理的给付额度。

全住院护理给付。护理保险的给付取决于护理费用的来源,但伙食费、住宿费以及用于投资支出的费用(如对养老设施的改造、维修)等不包括在内。

对护理人员的保险给付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护理培训。其补助额度由患者需要护理的程度、类别及可以享受的护理水平等因素决定。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只提供实物给付,不提供现金给付。

介护保险的给付分为护理给付和预防给付,前者给付对象需要护理者,而后者给付对象为需要支援者。

护理给付又分为居家服务和机构服务两种,居家服务包括访问护理、门诊护理、居家护理、访问复健、入浴照顾、居家疗养管理指导、短期收容生活照顾、短期收容疗养护理、服务用具借贷、居家环境改善等。机构服务由老人福利机构、老人保健机构、疗养型医疗机构提供。

预防给付则可以将其分为小规模多功能居家介护服务给付、夜间应对型访问介护等 6 种地区紧密型服务。

保单的承保方式不同,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也就不同。对于签发的保单,被保险人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他可以在最高给付额、给付期以及待付期中任意的挑选一种。对于采取批单形式签发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通常是采用按月给付的方式,即每月抽取终身寿险金额的 1%、2%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当数额累计达到保额的 50%左右时,保险公司的给付任务就完成了。

另外,美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存在一种直接对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管理式看护”的给付方式。依护理服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专业性和非专业性长期护理。依护理环境的不同,可分为家庭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对选择居家护理的被保险人提供的丰厚福利待遇。

二、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或挑战

长期照护保险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年老者,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同的是,长期照护保险更多的体现于“照护”二字。我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因身体机能下降或者患有严重或慢性疾病的年老者解决缺少照护费用、照护资源、照护人员的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资源配置,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来向被保险人兑现支付,解决“养老”这一越来越严峻的社会问题。

根据上述目标和我国的社会现状,中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1.需求方面问题

1.1高保费抑制保险需求

长期照护保险理赔年限较长,且面临着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医疗卫生费用增加的潜在风险,在缺乏经验数据的基础上,我国长期照护保险价格较高。2009年,中国人保健康发售的承保35岁男性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超出同一被保人项下的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的2.16-2.34 倍,比65 岁一次给付相同保额的定期寿险,保费高2.95-3.10 倍。因此,长期照护保险目前的普及程度较低,且对该保险的需求并不强烈。

1.2区域需求差异大

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受家庭收入影响较大(曹信邦、陈强,2014),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热情和需求程度有较大区别。需要建立一种合理制度来处理区域差异,对不同身体状况、收入水平以及实际需要的被保险人分级分层地提供公平的照护服务。

2.供给方面问题

2.1照护服务资源缺乏

我国护理服务资源缺乏。长期以来,我国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机构主要是包办的疗养院和护理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辐射面窄、投入不足、内部条件差、床位偏紧、服务质量低等问题的制约,只能为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低级护理服务。截止到2011年末,我国拥有各类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总计40868万个,共有床位516万张,平均1000名老人拥有17张床位,远远无法与我国众多老龄群体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2.2专业照护人员缺乏

我国护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和总体素质也存在严重失衡的局面。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护理人员数量标准,每千名人口中应至少拥有2名护士。目前我国每千名人口拥有1.79名执业医师和1.66名注册护士,医护比例为1:1.25,并未达到标准。其次,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培养和培训规划针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医护人员,导致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低端化。在农村严重缺乏护理人员,接受过正规教育、受过专业培训的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医护人员就更少了。专业化的医护人才的匮乏将直接制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3.需求方、供给方均信息不对称

3.1缺少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具有权威性的切实可行的护理等级评定的统一标准,对被保险人日常生活失能的状况没有界定标准,也没有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此外,针对不同护理等级的护理服务项目也无统一的界定,容易导致医护机构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的出现。医护机构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的前提下,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增添不必要的医疗护理消费,人为造成理赔数额增加,浪费照护资源。

3.2难以风险控制

需要与照护服务提供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形成合理的支付方式,以减少照护资源的过度使用。同时还应设计合理的保险条款约束被保险人的行为,减少道德风险发生。

三、中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议和观点

1.长期照护保险是强制还是自愿?

1.1不能完全采取自愿的方式 

目前学界对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支持“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吕国营、韩丽,2014;荆涛、谢远涛,2014;朱铭来、贾清显,2009)。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可以减少投保环节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但无疑会对企业和增加更多的压力,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

另一种是支持“完全采取商业保险模式”(王新军、郑超,2014)。采用商业模式经营长期照护保险确实能够降低企业的压力,但是商业保险经营的盈利性以及照护保险的高费用,使得在全国范围内覆盖照护保险更加困难,尤其是对确实有基础性照护需求的农村地区不能实现覆盖。而对于这部分商业保险不能覆盖的人群和地区,采取社会福利的方式给予补助会大大增加负担。同时,这些地区往往医疗资源不充足,仅仅提供局部的短期救助,不能够改善该地区长期的老年人照护问题。

于是建立强制性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一种合理选择。

1.2商业保险需作为强制保险的补充 

基本照护服务部分强制,对于区域和个体差异,使用商业保险弥补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在地区需求和个人需求上差异都较大,因此除了提供基础性强制照护保险制度外,还需考虑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高保障水平的商业保险,并满足被保险人的多种需求。

2.如何实行社会保险部分

2.1在社区中进行

我国社会护理资源并不充分,因此有一大部分的老龄人群需要在社区和家中安度晚年。通过依托社区建立多种服务设施,动用的社区资源、力量及优势来解决目前家庭护理功能减退和社会护理机构严重不足的难题。

∙社区护理机构可以为老龄群体的日常护理提供经济、便捷和有效的全方位照料服务,如开设日间托老服务,上门护理服务等,可以节省一笔入住专业医疗护理机构所需的高昂费用。

∙加强社区长期护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工作,以社区为依托发展多层次的医护服务机构。社区护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考核,在通过考核后才有资格上岗,并且要定期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知识的检测和培训。

2.2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辅相成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辅相成,有效整合医疗资源,控制管理慢性病。

老年人常见的疾病多以慢性病为主,例如: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病等。老年人退休后慢性疾病发病率增加。据统计,2003年至2008年55-岁慢性病患病率增长率约为5%,65岁以上增长率约为10%。这些慢性疾病在发病时容易产生较大的医疗费用开支,然而如果对患者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和照护可以有效控制疾病治疗费用。同时,当诊断出被保险人患有相应疾病时,照护服务也需要与疾病状况相配合。因此有必要将两种险种有效衔接,例如将电子病历、诊断报告等信息系统相对接等,相辅相成合理控制两种保险的费用支出,大大降低医疗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由于工作环节的减少还能够节约部分管理成本,使制度的运行效率得以提升。 

有研究认为,强制性护理保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二者可以共用一个账户,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每月从参保职工的工资中一并扣除。而我认为这种做法并不理想。一方面,长期照护保险的资金是具有长期性的,被保险人在年轻时积累资金,该笔资金具有现金价值,可以进行长期的保险投资,当退休后或身体失能后被保险人才开始使用积累的资金价值。而基本医疗保险并不进行现金价值的积累。

另一方面,长期照护保险资金与医疗保险共用账户,可能不能满足照护保险的需求。尤其是发生重大疾病后,已经使用了较多的医疗保险额度,但是大病后康复和长期照护需求同样强烈,但此时该账户资金已经不能负担。

因此有必要单独为长期照护保险单独设立账户,单独计算账户余额。每月可以与医疗保险一起,从参保职工的工资中一并扣除。

2.3鼓励居家护理

强制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下股鼓励居家护理。发展社区护理与家庭护理相结合的方式——居家护理,居家护理更与老年人的传统家庭观念相符。充分将社区和家庭的物质资源进行有效衔接与整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负担,满足老人对亲情的归属和照顾的需要。大力提倡居家护理服务,并结合本地社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日常照料-家政服务-精神关怀”为一体的居家护理服务体系。例如,对于有能力由亲人或子女照护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现金支付,用长期照护现金支付弥补亲人或子女照护被保险人的工作收入减少。

2.4鼓励互帮互助

鼓励互帮互助,进行储蓄性长期护理保险。对于那些有护理需求,既没有列入法定护理保险范围内,又没有能力购买补偿性护理保险的低收入阶层来说,社区储蓄型护理保险作为基本护理需求的有效补充,显然是最佳选择。社区储蓄性护理保险制度相当于建立一个个人的社区护理银行账户制度,当然这种护理服务一般不像银行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而是以付出的时间(劳务小时)数为单位。在这个护理账户中,每个储蓄性护理保险的参与者,在自己身体状况良好时将自己能够付出的劳务在银行存储,可以不断累积进行储蓄,以劳务换取自己在未来需要他人护理服务的权利。这种制度特别能激励低龄老人、退休老人和身体良好的老人的加入的热情,他们既有充足的时间和较充沛的精力尽心尽力提供劳务,又为日后能够得到别人的护理帮助提前做好储蓄。

3如何实行商业保险部分

3.1商业保险多样化发展

商业护理保险方面,应该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多样化长期护理保险,多层次弥补强制性长期照护保险的不足。

这种多样化可以体现在投保方式多样化:不仅可以以货币形式来投保,也可用房屋等不动产来投保,例如可采用住房反向抵押连结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方式。

可以体现在保障条款多样化:设立“通货膨胀保护”条款和“不丧失保单价值”条款用于改善长期护理保单的设计,更好地保障老龄群体的晚年生活。

还可以体现在照护服务的多样化:建设养老社区、投资养老机构等,直接提供个性化高端的养老服务,以及管理式护理服务。

3.2商业保险实现路径

基于我国、居民、雇主雇员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不高,特别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较高,非一般人能承受得起。因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应优先选择经济发达地区作为试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科学、准确地制定费率。初创阶段可以尝试以医疗保险或终身寿险的附加险形式进行承保,通过主险带动起护理保险的销售量。对于部分企业,也可考虑将护理保险以团体险的形式作为员工的福利发放。在保障范围上,初步可仅对医疗机构和护理机构的费用支出作补偿,待风险控制机制成熟,再加入家庭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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