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胶砂配合比按GB 23439-2009 附录A中表A.1(下表)进行称量,胶砂搅拌试体成型按GB/T 17671规定进行。
材料 | 代号 | 材料质量/g |
水泥 | C | 607.5±2.0 |
膨胀剂 | E | 67.5±0.2 |
水 | W | 270.0±1.0 |
标准砂 | S | 1350.0±5.0 |
注:E/(E+C)=0.10; S/(C+E)=2.00; W/(C+E)=0.4 |
3.脱模时间以GB 23439-2009 附录A中表A.1配比试体的抗压强度(10±2)MPa确定。
4.脱模时应把器两端的残余胶砂清理干净,注意不要损伤试体。在试块上注明成型时间和编号,且注明标记“←↑ ”以便后续进行测量。
5.测量前3h,将测量仪、标准杆放在标准实验室内,用标准杆测量仪并调整千分表零点。测量前,将试体及测量仪测头擦净。每次测量时,试体紧贴测量仪且记有标志的一面与测量仪的相对位置必须一致,纵向器测头与测量仪测头应正确接触,读数应精确至0.001mm。不同龄期的试体应在规定时间±1h内测量。
6.试体脱模后在1h内试体的初始长度。
7.测量完初始长度的试体立即放入水中养护,测量第3d和第7d的长度。测量第7d长度后放入恒温恒湿(箱)室养护,测量第21d(龄期28d)的长度。
养护时,应注意不损伤试体测头。试体之间应保持15mm以上间隔,试体支点钢板两端约30mm。
8.结果计算
各龄期膨胀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ε—所测龄期的膨胀率,%
L1—所测龄期的试体长度测量值,单位为毫米(mm);
L —试体的初始长度测量值,单位为毫米(mm);
L0—试体的基准长度,140mm。
取相近的2各试件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膨胀率的测量结果,计算值精确至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