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序 | 程 序 | 时 限 | 法律依据 |
一 | 发现违法行为 | 最长时效为2年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二 | 立案 不予立案 | 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0日内 |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三条 |
三 | 立案报备 | 电子报备在《立案审批表》经书面批准的当日; 书面报备自《立案审批表》经书面批准3日内 | 《海洋违法案件立案报备工作暂行规定》第四、第五条 |
四 | 调查终结 | 自海洋违法案件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六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五 | 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 案件调查终结后5日内 |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六条 |
六 | 召开会审会 | 自调查终结报告提交之日起10日内 |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第一款 |
七 | 审定拟处理意见(行政办公会) | 案件会审结束后7日内 |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第二款 |
八 | 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同意拟处理意见的3日内送达 |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第三款 |
九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未作出重大变更的于听证结束后5日内;作出重大变更的于重新告知后5日内 |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九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
十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作出决定后7日内 |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九、第十、第十一条 |
十一 |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时限 | 3—6个月(从立案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十二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
十三 | 催告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 |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
十四 | 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 催告书送达10日后; 自处罚期限届满3个月内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
一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三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 10日内,完成立案前期准备工作并提请审批《立案审批表》。在拟对海洋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之前,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查询《中国海监海洋违法案件立案报备系统》,对其他海监机构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三
《海洋违法案件立案报备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 中国海监机构应当在《立案审批表》经书面批准当日完成电子报备.
《海洋违法案件立案报备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 中国海监机构应当自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经书面批准之日起3日之内,或者自接到下级书面备案之国起3目之内,完成向上级海监机构的书面各案或通报工作。书面报备具体程序是:
(一〉中国海监县级大队(合海洋特别保护区大队)查处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向上一级海监机构进行书面备案;
(二)中国海监市级支队〈合海洋自然保护区支队〉查处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后?或者接到辖区内下级海监机构立案的书面备案后,应当向省级总队进行书面备案;
〈三)中国海监省级总队查处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后,或者接,到籍区内下级海监机构立案的书面备案后曹应当向海区总队进行书面备案;
(四)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查处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向所属海区总队进行书面备案;
(五〉中国海监海区总队查处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后,或者接到所属文队立案的书面备案后,应当向案件所在地的省级总队进行通报。
四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六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海洋违法案件立案之日起 1个月内完成调查取证;由于案件情节复杂或属于重大海洋违法行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究成调查取证的,可以适当延长至 2个月。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
(一)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
(二)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
(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五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后五日内提交海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针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日内提交《海洋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针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
六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决定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属于情节复杂或者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实施机关应当实行会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第一款 案件会审会议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提交之日起10日内召开;
七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第二款 海区海监机构应当在案件会审结束后7日内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对经会审的拟处罚意见进行审定;省、市、县级海监机构应当于案件会审结束后7日内将经会审的拟处罚意见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八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第三款 经审定同意拟处罚意见的案件,海监机构应当在3日内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九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九条 对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案件,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上述3日期满之臼起3日内作出,海监机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7目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条 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案件,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陈述、申辩期满之目起3日内作出,海监机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7自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遵守以下办案时限规定:
(一)听证组织工作按照《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规定进行;
(二)听证后对处罚意;见未作出重大变更的案件,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作出,海监机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7目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听证后对处罚意见作出重大变更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告知程序;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告知后5目内作出,海监机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一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从立案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个月;对案件情节复杂或属于重大违法案件的,可视情延长至 6个月.海监机构延长案件查处期限时,应当向上一级海监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未在规定的 6个月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移交上一级海监机构查处或由上级海监机构指定海监机构查处。
十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十三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十四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