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条例》宣传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宣传、落实《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增强依法守约意识,厘清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升全社会的认知度,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蔡仁杰担任,副组长由陈武担任,成员由毕华、郑作东、李锐、李海宝、符史飞、符光荣、林中校、苏其辉、莫成艳、陈太平、吴建社、洪娅汝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具体负责《条例》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宣传活动工作目标
《条例》宣传活动主要实现二个目标:(一)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报纸、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影响力,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度;(二)开展多层次的培训、讲座、座谈等形式学习,深刻领会《条例》条文含义,增强守法意识。
四、宣传内容
以《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主,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为辅。
五、宣传活动的步骤方法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0年9月1日至15日)。
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全面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传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组织培训阶段(2010年9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邀请省参与《条例》立法的主要领导解读《条例》条文含义,指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正确掌握《条例》精神,提高执法水平。培训地点待定,培训时间定在9月15日到17日。
2.省物业管理协会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业主委员会进行《条例》学习培训,促进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水平。培训会场分别设在海口、三亚,培训时间:海口会场定在2010年9月27日,三亚会场定在2010年10月12日。
3.省物业管理协配合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一线管理人员的《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守法意识,依据服务合同约定,努力为业主做好服务工作。具体培训时间,由负责组织单位定,须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掀起宣传造势高潮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
1.《条例》实施前十天,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省物业管理协会,要积极联系、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媒体的影响力开展专题报道,并组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在物业管理发展较快的海口、三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日活动,具体活动由海口、三亚两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省物业管理协会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活动,使广大业主了解《条例》条文的基本含义,增强业主依意识。
3.实施前一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全省《条例》宣讲大会,会上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蔡仁杰作重要贯彻实施指示。会场地点定在海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开展全省《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是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内容,是引导业主理性消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的有力举措,是厘清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的有效途径。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结合辖区实际,科学筹划,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顺利开展。于9月20日前,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条例》宣传活动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服从大局,立足长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参与宣传的主动性、自觉性。要结合企业实际,以实现宣传目标为出发点,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企业的各项宣传活动落实到位。
(三)协调联动,及时沟通
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扎扎实实搞好宣传活动,防止走过场,把宣传活动落在实处。
联系人:毕 华
联系电话:65353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