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消费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具体来讲,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些特殊规定的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者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和税目的确定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
1.酒及酒精
(1)酒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
征税范围包括:
①粮食白酒。指以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②薯类白酒。指以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包括用甜菜酿制的白酒。
③黄酒。指以糯米、粳米、大米、黄米、薯类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包括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和甜黄酒。
④啤酒。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以及无醇啤酒。
⑤其他酒。指上述4种酒之外,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包括糖糠麦酒、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酒精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2.化妆品
化妆品是指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香水、香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睫毛膏等。
3.护肤护发品
护肤护发品是指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水、洗面奶、磨砂膏、局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水、护发素、浴液、发胶、摩丝、香皂等。不包括痱子粉、爽身粉。
4.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5.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其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6.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轻柴油、重柴油、军用轻柴油和农用柴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