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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规复习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7: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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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规复习题

兽医法规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兽医法规:是指除了外的所有有关兽医地位以及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规:专指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们所在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包括各部、局在以及职权范围內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定的“地方规章”等。兽医法规体系: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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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兽医法规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兽医法规:是指除了外的所有有关兽医地位以及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规:专指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们所在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包括各部、局在以及职权范围內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定的“地方规章”等。兽医法规体系: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力
兽医法规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兽医法规:是指除了外的所有有关兽医地位以及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规:专指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们所在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包括各部、局在以及职权范围內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定的“地方规章”等。

兽医法规体系: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力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事情是否存在的认定。

行政处罚:是指主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违法因为予以追究行律责任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顺利实施某种管理职能,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财产强制处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内部进行救济的一种途径。这是上一级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的请求,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特定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处理、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主体或其它工作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人民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作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

动物疫病:由生物性病原体引起的,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等方面内容。

一类动物疫病: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如口蹄疫、猪瘟等。

二类动物疫病: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如狂犬病、炭

三类动物疫病:指常见多发、可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如牛流行热、猪传染性胃肠炎等。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可购买和适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新兽药: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0年版)的品种外的近年来我国研制并批准的新的兽用药品。

兽药通用名: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通用名的特点是它的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以采用。 

内包装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外包装标签:外标签是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三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道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二、有关术语的汉英互译:

兽医法规(veterinary legislation)、官方兽医(Official Veterinarian)、执业兽医(Veterinary Surgeon、Registered Veterinarian、Licensed Veterinarian)、兽药(animal remedy)、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兽药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

病例(Case)、发病率(Incidence)、潜伏期(Incubation period)、感染期(Infective period)、无疫区(Free zone)、疫(感染)区(Infected zone)、法定(报告)疾病(Notifiable disease)、疫病暴发(Outbreak of disease) 、流行率(Prevalence)、消毒(Disinfection)、除虫(Disinsectisation)、扑杀(Stamping-out policy) 、改良扑杀(Modified stamping-out policy)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to Trade)简称TBT协议、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专业委员会(Specialist Commissions)、工作组(Working Groups)、协作中心(Collaborating Centers)、参考实验室(Reference Laboratories)、国际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行政委员会(th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地区委员会(Regional Commissions)、《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委员会(International Animal Health Code Commission)、口蹄疫与其他流行病学委员会(Foot and Mouth Disease and other Epizootics Commission)、标准委员会(Standards Commission)、鱼病委员会(Fish Diseases Commission)、地区代办处(Regional Representation)、动物流行病学工作组(The Working Group on Informatics and Epidemiology)、兽药认证工作组(The Working Group on Veterinary Drug Registration)、OIE协作中心(OIE Collaborating Centers)、《国际动物卫生法典》International animal Health Code (简称《法典》)、国际交流(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国际卫生证书(International sanitary certificate)、国际通报 (International notification)、国际动物卫生健康证书(International 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动物卫生状况(Animal health status) 。

三、是非题:

1.官方兽医制度的主要类型有国家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和联邦垂直管理与各州垂直共管的官方兽医制度。

2.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类型有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防疫检疫员、兽药监督员、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3.OIE共有三种官方工作语言,即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总部设在法国巴黎,于1924年成立。

4.OIE财政收入主要有成员国会费和其他来源(投资性收入、出版物销售收入和会议赞助)两个途径。

5.风险分析模型包括四个部分,即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

6.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 年 1月 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10.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11.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12.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1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14.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5.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6.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17.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18.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权力有: 行政立法权、 行政监督管理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 行政司法权及其他职权。

19.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一是平等权。二是申请权。三是起诉权。四是索赔权。

20.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有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21.WTO的前身为1947年创立的GATT。GATT和WTO在战后扩大国际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吸收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1996年1月1日,WTO正式成为国际多边得以运转的基础和法律载体,

23.动物卫生行政争议的解决方法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赔偿。

24.法律规范的整理方式主要有法规汇编、法规配套和法典编纂。

25.WTO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26.OIE制定的《手册》全称是《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

27.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限期改进、扣留或吊销有关动物防疫证照、罚款、没收。

28.中国现行立法体系在横的方面分为权力机关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两大体系。

29.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30.根据《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对乳用动物的健康状况,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31.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3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对动物疫情做出官方认定。

33.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34.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3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36.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3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口蹄疫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8.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9.对疑似口蹄疫病例或症状不典型病例,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

40.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应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1.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四、问答题:

1、我国实行官方兽医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有利于入世后与国际接轨

有利于开创兽医工作新局面

有利于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法律规范

有利于造就公正、廉洁、高效的兽医执法队伍

有利于提高动物产品卫生质量 

2、对1998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的原因是什么?

  现行《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1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而现行《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防控工作非常需要,基层同志也盼望尽早修改出台。

3、与1998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法”比较,2007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法”有哪些新的补充?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一、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疫检验、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

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有三个。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人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三、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四、动物疫情报告的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5、发生一类、二类或三类动物疫病时,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分别采取哪些措施?

参一: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的特别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可以责成下级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性措施。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其他: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参二: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的特别措施

  由于一类动物疫病对人畜危害严重,对于发生这种疫情,动物防疫法中所规定的措施,具有高效率、强有力、严厉、周密等特点,适应了控制和扑灭此种动物疫病的需要,或者说从法律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其主要内容为:

  一是,一旦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当地县级以上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这项法律规定表明,发生疫情,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责任,人员要立即到现场,做好最急需的几项工作。

  二是,及时报请同级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这是由于对疫区的封锁涉及到当地生产、生活的多个方面,应当由决定,哪一级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就由哪一级决定,只需同级,不必是由上一级审批,这样有利于及时作出决定。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在法律上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要责任明确地采取多种的、强有力的措施控制、扑灭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这项行动要由负责,各有关方面参加则是法定的职责,所采取的措施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只有这样才能迅速见效。

  四是,确定对疫区封锁时采取的法定措施,包括:禁止染疫和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人疫区,以防止染上疫病;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人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性措施。这项法律规定中除了已明确的内容外,考虑到封锁疫区的复杂情况和扑灭疫病的实际需要,还授权实行封锁的地方可以采取其他性措施,这样可以运用必要的行政权力,以适应防疫的需要。

  五是,疫区封锁的决定权,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决定,如果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比如,有两个县均为疫区,而这两个县同属一个地区,则由这个地区的决定实行封锁;如果这两个县分属两个不同的地区,则由两个地区的共同决定实行对疫区的封锁。

  发生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的措施

  在动物防疫法中对动物疫病的发生区别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主要为:

  一是,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同样地要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以便于进行控制和扑灭疫病,但未规定实行封锁。

  二是,在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由于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仍然有必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具体的则由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决定。

  三是,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则与发生一类、二类动物疫病时有所不同,对它是由县级、乡级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四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为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动物防疫法专门规定,应当依照有关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的规定办理。

6、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留样、抽检。采样是在执行监督、监测任务时依据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比例等对动物及动物产采集一定的样品,以作化验之用;留验是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现场检疫检验难以作出结论之前,将被监督检查的动物、动物产品予以留置,以便作进一步检查或采取相应措施;抽检是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验。

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管理任务时,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依法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隔离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与健康动物、动物产品分离开,不让其相互接触;查封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现场封存;扣押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予以扣留在安全场所的一种强制措施;处理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采取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

三、补检。需进行补检有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法定机构检疫,没有取得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二是虽持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但检疫证明、标志是非法定检疫机构签发、非法定格式、有伪造或涂改、超过有效期或证物不符等情况。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国家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制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无疫病动物、动物产品出具的法律凭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查验。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卫生有关的资料。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进入与监督管理任务有关联的场所调查取证和检查、阅读、复制与动物卫生有关的资料,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

总结: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8、《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公布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和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报告。

  第十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9、自2009年起施行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对资格考试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10、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请熟练掌握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兽药管理条例》

文档

兽医法规复习题

兽医法规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兽医法规:是指除了外的所有有关兽医地位以及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规:专指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们所在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包括各部、局在以及职权范围內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定的“地方规章”等。兽医法规体系: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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