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起,用3至5年时间,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弃管楼院进行集中整治。
本方案所称弃管楼院,是指因原房屋产权单位主体灭失或无法确认房屋产权单位,且无人维修管理的公有住房。
二、指标确定
2011年,市内四区应分别完成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弃管楼院整治任务。其中,我市首批公示的36栋、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的无主弃管楼整治工作须于2011年年前完成。在此基础上,各区整治面积未达到3万平方米的,区可结合本辖区内市民反应强烈、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弃管楼院,自主确定整治项目计划并完成指标。
2012年以后各年度的弃管楼院整治指标,将根据各区在今年弃管楼院整治过程中重新调查认定的弃管楼实际数量,按比例逐年下达。
三、组织领导
根据2011年市工作部署,“整治一片弃管楼院”工程作为我市城市建设“五个一”工程项目之一,已列为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由市“五个一”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市住房保障中心作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落实弃管楼院整治工作任务指标,并对各区项目整治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验收。市内四区主管部门作为弃管楼院整治工程的实施主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弃管楼院整治工作。
四、工作程序
1、项目计划。各区要根据市确定的维修整治任务,结合辖区内弃管楼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弃管楼院整治计划,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2、实施方案。各区要责成弃管楼院整治工程主管部门,制定详细的维修整治工作计划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3、施工招投标。各区弃管楼院整治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招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及施工监理单位,实施弃管楼院维修整治。
4、施工及进度管理。各区弃管楼院整治工程主管部门要明确施工管理等相关部门责任,规范审批程序,做好对弃管楼院整治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有序开展,按期完成指标任务。
5、考核验收。市住房保障中心要定期对各区弃管楼院整治工程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市“五个一”工程领导小组,按期对各区整治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五、具体内容
各区要根据本区弃管楼院的实际情况,以完善弃管楼使用功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为目的,有针对性的进行维修整治。具体维修项目内容包括:
1、屋面防水处理和落水管改造;
2、外立面粉刷和防寒处理;
3、楼梯间粉刷和楼道清理;
4、老旧管线改造,包括电、气、上下水管线改造;
5、门窗更换,包括楼道外大门、走廊窗、住户门窗等更换;
6、化粪池维修改造;
7、平整楼院地面及方砖铺设;
8、拆除楼院内违章临建;
9、楼体加固等。
六、后期管理
为避免我市弃管楼院维修整治出现“一年新、二年旧、三五年后再重修”的现象,建立长效机制,各区主管部门要将完成维修整治的无主弃管楼及时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接管,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按照《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试行)》(大政办[2010]70号文件印发)规定程序,在依法办理无主弃管房产收归国有的相关手续后,比照国有直管公产管理模式,实施后期管理。
对由各区自主确定的对有主弃管房产的维修,区主管部门应在维修整治后,协调房屋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房屋管理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
七、相关要求
1、各区应优先选择房屋建设年代久远、设施破损严重、弃管时间较长、群众反应强烈、矛盾比较突出的弃管楼院,作为本区重点整治项目列入计划,按步骤、分层次解决弃管楼问题。
2、每年2月底前,各区要将最终研究确定的当年弃管楼院整治计划及项目明细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项目选择要经过调查论证,一旦列入整治计划须严格按计划进行维修,避免出现计划项目反复调整影响工程进度的现象。
3、每月5日前,各区要将本区弃管楼院整治项目的进度月报及相关情况报送市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4、各区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弃管楼院整治项目档案,做到手续齐全、工作有序、责任明确。
5、各区项目责任单位要指派专人,对弃管楼院整治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整治维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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