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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7:29:15
文档

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委),委内各有关处室:为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加强我市固定资产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我们制定了《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将我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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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委),委内各有关处室:为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加强我市固定资产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我们制定了《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将我市的
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委),委内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加强我市固定资产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我们制定了《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将我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下去。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

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负责,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相关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委内各有关处室及各地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新增综合能耗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废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的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新增综合能耗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电力消费量200万-500万千瓦时、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前,均应编制规范的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附件1、附件2、附件3所要求的内容深度及格式编制。

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报告书、节能报告表)。其中:须核报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填写。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一)由省级以上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市级审批、核准的项目,以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项目(即编制节能报告书的项目),其审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

(三)由区、县(市)、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即填写节能报告表及节能登记表的项目),其审查由区、县(市)、开发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对其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提请评审,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沈阳市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受市节能评估和审查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形成的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评审中心在接到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组织节能评审,出具节能评审的书面意见,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的书面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三)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项目用能总量、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单位能耗指标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能耗定额或限额。

(六)项目主要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七)有无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八)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节能措施效果评估是否客观。

(九)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

批、核准、备案前,均应到行政审批大厅的窗口提请办理节能审查(流程详见附件5)。申请时须提交相应的要件(详见附件4),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涉及的项目,市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在收到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意见后,在对项目节能报告书或报告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前,将会同委内相关业务处室就项目建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等方面进行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反馈节能评估和审查部门,最终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所涉及的项目由区、县(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参照市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节能评估和审查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的书面意见。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节能登记表填写符合要求,其内容真实。

(六)相关资料完备。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文件延期,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十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审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可以申请延期。过期必须重新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九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其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方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费用应计入项目成本,其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节能建设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项目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项目管理权限,将由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通知书,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必须与其设计文件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主要工艺相一致。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第二十五条承担节能评估的机构在节能评估服务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失实的,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情节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沈[2008]9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沈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及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4.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5.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流程图。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附所需能源资源来源证明材料)。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附表)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2: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编制单位: (盖章)

年月日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项目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设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主要耗能品种及耗能量

相关法律、法规等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等

节能评估依据

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项目建设地概况及能源消费情况(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节能目标等)

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能 源 供 应 情 况 分 析 评 估

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工艺流程与技术方案(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主要耗能工序及其能耗指标

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

项 目 用 能 情 况 分 析 评 估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

节能技术措施分析评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

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

评 估 节能管理措施分析评估(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统计、监测措施等)

结 论 与 建 议

附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筑面积(m 2

项 目 概 况

建设规模及 主要内容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年 耗 能 量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需提交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式六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5: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流程图

附件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筑面积(m 2

项 目 概 况

建设规模及 主要内容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年 耗 能 量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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