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涉及到有关具体犯罪时,如果有未完成形态,请指出属于何种停止形态):
(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的行为可以不在考察的范围之内)?
(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5)宋某尚未捐出的1.5万元赌资是否应当追缴?为什么?
[答案]
(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
(2)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3)覃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为其明知金某的杀人犯罪故意并负责为其传递信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4)刘、黄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接受金某的意图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正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考试大/收集/后在被害人哀求下自动放弃,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形态。而二人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其虚构事实、隐瞒而骗取财物。
(5)不应当追缴。因为根据《刑法》第303条关于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原则的规定,其行为依法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追究。
[解题思路]
本题综合考察行贿罪、罪、故意杀人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窝藏罪、诈骗罪等具体犯罪构成,以及总则性的共同犯罪、刑法适用空间效力、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等问题,具有相当综合性。解答的关键是分别以每一个行为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为考察点,然后逐层分析,如以宋某的行为为例,其在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包括:一是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向有关人员送礼行贿的行为;二是在国外的行为;三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违规建筑,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的行为;四是将金某倒卖许可证和走私凭据带走隐藏或者销毁的行为,然后根据具体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逐一分析是否都构成犯罪。
[法理详解]
(1)就宋某的行为而言,其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向有关人员送礼达2万元,违规办理出国手续的行为,属于行贿性质,构成《刑法》第3条的行贿罪;其在国外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罪的犯罪构成主体必须是赌头或者赌棍,而且必须出于以营利为目的。再者,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且宋某既非军人,也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宋某行为依法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追究。既然如此,那么第(5)问的答案也就出来了。宋某作为包工头,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违规建筑,/考试大/收集/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宋某遇到涉嫌犯罪的金某后,将金某倒卖许可证和走私凭据带走隐藏或者销毁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匿罪证、销毁罪证,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
(2)就金某的行为而言,其遇到涉嫌犯罪的宋某后,为宋某提供隐藏的处所、提供隐藏逃匿的费用,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罪;其产生故意杀害宋某后,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具体实施该杀人行为,但由于具体实施杀害宋某的刘、黄二人自动放弃而未得逞,这是金某意志以外因素造成的,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3)覃某明知金某的杀人故意与具体计划,虽然有些不太情愿参与,/考试大/收集/但还是负责为其传递了该犯罪信息,与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自动退出,但并没有阻止另外两名共同犯罪行为人刘、黄去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结果没有出现是由于具体实施杀害宋某的刘、黄二人自动放弃而未得逞,这是覃某意志以外因素造成的,应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
(4)刘、黄二人接受金某的意图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是没有问题的,因其在正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过程中,在被害人宋某的哀求下而自动放弃,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形态;二人回到金某处后,虚构事实、隐瞒,骗取了金某的信任,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的行为应构。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