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类项目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招标的组织管理工作对投标管理有着纲要性和制约性的要求,招标管理的不规范和不科学将直接导致投标工作以及后续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问题产生。人为影响、权利干预、监管缺失、管理、、市场机制的不健全等成为工程项目招标中主要的问题。而要保障工程项目的招标规范化、公平公正公开良性发展,就必须对现有的招投标体系进行一系列优化和调整。做到对招标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以及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招标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如扩大工程招投标管理范围;依靠制度创新规范招投标行为;消除对专家评标的诱导、暗示等行为;降低评标专家倾向性评标措施;建立和完善工程担保制度;设定科学措施;加强中标环节和标后监管等。
关键词:工程项目 招标特点 主要问题 招标策略
Abstract
Engineering project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due to the bidding on bid management platfor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restrictive nature of the requirement, tender management irregularities and science will not directly lead to a bid and the subsequent construction of a series of problems. Human impact, the right to intervention, lack of supervision, management, institutional, market mechanism does not become the major problem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such as sound. And to ensure standardized, fair and open tender of benign development of the project, will have on the existing tender system for a range of optimization and tuning. Tender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work, strengthen leadership; working together and joining hands; uphold the principle, handle matters impartially; open and transparent, light operation. As well as through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bidding of benign development, such as expanding the scope of project bid invitation and bid management, and bidding behavior specification through system innovation; the Elimination of expert evaluation of induction, suggesting that behaviors, such as reduced bid of bid evaluation expert tendency measures, and establish and perfect engineering guarantee system; set the scientific restrictions;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winning after the link and the subject.
Keywords:Project;Tender features;The main problems;Bidding strategy
引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各行各业的采购行为朝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尤其对采购和工程项目类采购来说,更成为采购过程中的重要组织步骤。在《招投标法》的基础上,国家和各地相关部门又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范以及规章制度,使得采购和工程项目类采购形成了相对规范的招投体系,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对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可忽略的是,目前在工程项目类的招投标远未达到应用的合理性,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利益方违规插手招投标等仍不断出现,应该引起我们极大的关注。
工程类项目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招标的组织管理工作对投标管理有着纲要性和制约性的要求,招标管理的不规范和不科学将直接导致投标工作以及后续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正是因为对这些问题的重视,所以希望通过本论文的研究探讨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一些有效策略,以期能为工程项目建设的科学流程实施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招标的要求
1.1工程项目的特点
1、目标:其结果具有非标准化特点,是一种对预期目标或服务的实现过程。
2、性质:项目具有唯一性。
3、资源成本的约束性:资源有限,需要通过运用和调配各种资源完成。
4、项目实施的一次性:项目不能重复。
5、项目的确定性:项目必须有确定的终点,在项目的具体实施中,外部和内部因素总是会发生一些变化,当项目目标发生实质性变动时,它不再是原来的项目了,而是一个新的项目,因此说项目的目标是确定性的。
6、结果的不可逆转性。
此外,工程项目一般还包含有投资额比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整体性强、风险大的特点。
1.2工程项目的招标要求
从工程类项目的特点,我们可知采购内容具有唯一性和非标准性的特点,这种特点增加了标准化采购的难度使得采购行为变成一种对供货商预期提供“货物、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主观评判,供应商能否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要求提供规定的交付标的,成为招标管理的最重要目的。而工程项目的整个招标策略也必须围绕这一目标有效开展。
工程项目通常都具有对复杂工艺和技术的集成能力,这就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
工程项目需要对各种资源和环节进行统筹安排,需要供应商具备成熟的组织施工管理水平。
工程项目由于非标准化的采购标的,使得采购价格的核算变成一件很难精确的工作,如何满足工程项目要求,降低工程造价,成为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供应商选择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投资额大,周期长对供应商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要求大,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工程项目前期可能需要供应商提供预服务能力,这对供应商的资金实力以及资金垫付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工程项目一旦招标完成,若对供应商选择评判错误将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带来严重甚至是无法弥补的后果。所以如何判断供应商的技术实力、组织施工和管理水平。
二、现阶段工程项目招标采用的方法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56号令,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在国内工程建设项目所有行业的施工招标中强制使用。其中第三章对现阶段工程项目招标采用的方法做了说明:“当潜在投标人普遍掌握本次招标项目的施工技术或者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施工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可以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当招标项目施工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必须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综合评审,以确定其技术实力时,招标人可以选用综合评估法。”
由此可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成为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招标主要使用的方法和策略。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主要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以评审价格作为衡量标准,选最低评标价者作为推荐中标人;评标价并非投标价,将一些因素折算为价格,再计算评标价;
评标价的折算因素:工期的提前量、投标书中的优惠条件、技术建议书的优劣等方面。
综合评估法主要是对价格、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的资历和业绩、工期、信誉和业绩等因素综合评价。其中根据实际评标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定性综合评估法和定量综合评估法。
1、定性综合评估法
不量化各项评审指标,评标过程简单,较短时间内即可完成。一般适用于小型工程或规模较小的改扩建项目。
2、定量综合评估法
打分法、百分制计分法。量化各评审因素,对工程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业绩、信誉、安全等指标确定科学的评分及权重分配。
三、我国工程项目招标的主要问题分析
1.对于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由于价格竞争成为主要标准,一些企业为获得竞标成功,一味压低价格,一旦中标后,为节省工程造价和成本,很可能在建筑材料上以次充好,或通过各种理由和借口要求采购方追加预算,给采购方带来很多困挠甚至是风险。合理和较高的利润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但却无法100%保证质量。如果供应商企业经营道德缺失,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缺失,更高的价格只能成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浪费和不良企业的暴利源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招标阶段,不重视供应商资格审查,流于形式、走过场使资格审查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为工程项目的后续工作留下很大隐患。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约束采购方和供应方行为的合同管理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就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予以保证。
2.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不公开招标信息,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招标单位。有的建设单位会私下安排几家关系单位串通投标,搞“轮流坐庄”,这次你中标,下次他中标,大家互相抬标,都有利可图。有时甚至一个有关系的投标人安排几名业务员拿不同单位的资质材料,同时参投,看似公平竞争,实则结果已在掌握之中。
3.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
4.招标阶段,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或将建设工程项目分段实施。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修则直接发包,还有甚至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布招标信息。
5.评标阶段。评标组成人员不适当变换,专业结构不科学。有些单位以行政领导、监察、审计为主,人数不足时,随便拉几个人凑数。本应是监督评标的人员参与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
6.定标阶段。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手续及签定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如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定“阴阳合同”。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违法分包。
7.管理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又设立的监管机构,但是人员配备不足,有的则是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使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另外没有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由多部门负责,多部门管理。
8.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在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
四、工程招标案例分析
1.案例一-过分价格竞争
2011年3月,A公司为进行道路绿化向B公司在内的多家施工单位进行招标。该工程标底168.3805万元,最高控制价155.9375万元。当时有40多家施工单位进行了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有效投标单位是在这40多家投标单位中去掉报价最低的四家然后由低到高选取,共取14家。评标时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家有效投标单位进行评判。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按比例进行加分,但低于评标基准价超过3.5﹪时作废标。招标后B公司以119.9万元中标,其中暂列金13.8万元。真正中标价106.1万元。
B公司中标后,马上要求把种植胸径20-22CM的香樟改为种植胸径16-18CM的香樟。理由是招标清单上对香樟的特征描述直接用“D20-22CM”来表述,并没有对D进行文字说明。按绿化行业惯例D应理解为地径,香樟地径与胸径相差4CM,所以提出变更。对B公司的变更要求A公司不同意。2011年4月A公司、B公司、做清单和标底的咨询企业三方到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纠纷调解。
造价管理部门对纠纷审理认为,在绿化行业中,按行业惯例,香樟通常以胸径Φ表示,而不用地径d表示。香樟的胸径指标是决定投标报价的重要因素,招标文件明确指出,对投标报价中有疑义时可以向招标单位进行招标澄清。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当工程量清单出现D20-22CM香樟的特征描述时,B公司对异常情况没有提出疑问。在种植胸径20-22CM香樟套用《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时,B公司和做工程量清单的咨询公司,双方选用了同一个计价表子目。
随后造价管理部门出具调解结论,(1)工程量清单在描述香樟特征时用D表示胸径,没有造成B公司误解。(2)B公司应按招标要求种植胸径20-22CM的香樟。
关于这起种植胸径20-22CM香樟的纠纷虽然调解结束,但B公司仍不愿进场施工,理由是履行合同肯定亏本,他们在寻找其它的变更或索赔的理由。……
案例启示-过分价格竞争给市场带来的影响:
像本案例这样因招投标中价格过分竞争导致施工单位面临亏本或接近亏本的现象,在绿化工程、景观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中时有发生。它给市场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影响一:招投标中价格过分竞争是把双刃剑,它会使市场各方的风险增大。
本案例从表面上看是对香樟胸径地径描述上的异议,其争议的根本原因则是招标中价格的过分竞争,使中标单位施工后难以保本。在商品经济中,施工单位进市场目的是为了有利润,合理的利润是商品经济的灵魂。当招标中价格过分竞争使施工单位利润为零或负数时,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产生各种争议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这对施工管理、合同管理、施工质量都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造成终止合同。就本案例而言,一个争议解决又有新的争议在产生,这将延误最好的树木种植时间,对合同双方都不利。
影响二:施工合同中的违约金,其“惩罚性”将被“风险分摊性”所取代。
当施工单位中标签合同后,通过仔细核算发现:放弃施工合同支付违约金,比实施合同带来的损失来得小时,它会做出放弃施工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决定。这个选择也是按游戏规则办事,不能说施工单位诚信有问题。国外早就提出随着市场的发展,违约金的“惩罚性”将被“风险分摊性”所取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取代将是一种趋势。
影响三:招标过程中价格过分竞争,将会出现“劣币淘汰良币”的现象。
当一个行业进入价格过分竞争,这个行业的活力将降低,同时也会使这个行业中好的企业失去活力,好的企业其工程质量好,它的管理成本、建材价格都会比差的企业来得高,在价格竞争中会处于劣势,甚至败给差的企业。这在经济学中称为“劣币淘汰良币”现象。这对一个行业以及这个行业的管理者来说不是好事。
价格竞争给管理者的一点启示:
面对价格竞争白热化的建设市场,作为建设管理部门,对市场发展应做出战略性分析并加以正确引导。对一味追求价格竞争的情况应有调整措施,以降低价格竞争的度。熟话说“粮贱伤农”“菜贱伤农”,工程价格贱同样也伤建设行业。甚至会出现豆腐渣工程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建设管理部门应倡导:合理价格竞争、提高工程质量、促使行业科技进步的市场氛围,以保护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形成一个工程价格合理竞争、工程项目优质优价的良好局面。
2.案例二:倾向招标
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时这位副总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最后评标结果出来时,这位副总所重点提到的那家单位是中标单位。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所体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评标环节,即评标过程中如何避免领导指示、少数人主导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一个核心在于评委的性以及公正性如何得到保障,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对此分为三个大部分进行规范,一是评标主体的组建,标准力图通过评标主体组建过程中的充分随机性保证评标主体的无利害性;二是评标机制的健全,评标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是领导指示、少数意见主导评标结果的潜在原因之一,试想,评委的权利足够的充分、评委的责任足够的明确,评委在自己下笔时总要多些顾忌;三是评标程序的合理设置。
3.案例三:请人陪标
某房地产公司对某房建工程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私下交易,最后房地产公司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小竞争,由房地产公司出面邀请了几家私交比较好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几家参与投标的单位,暗示这几家施工单位投标书制作的马虎一些。后来在投标的时候,被邀请的几家单位和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是由于邀请的几家单位的投标人未经认真制作,报价都比较高,最后评委推荐某建筑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某建筑公司如愿承包了此项工程。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是俗称的“围标”,其操作之所以能够成功,归根结底是竞争参与人均是来围标的,如果说这个案例中看到招标公告后来参与竞争的不限于围标的这几家单位,那么结果也就不是这些围标人员所能操控的,所以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是将这一问题作了如下理解: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其公开的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的价值以引起充分竞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有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参与竞争人实质上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而这种不可确定的状态恰恰是围标的天敌。
4.案例四:串通中标
某学校对学生宿舍楼进行招标。由于该学校与一家建筑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仍然希望这家建筑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在招标时,该学校要求该建筑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合同时,再将工程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最终推荐此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学校向该公司发中标通知书。在签合同前,该公司以材料涨价为由,将原投标报价提高了10%,结果提高后的工程造价高于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学校签订了施工合同。
标准对策: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要求在招标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完备而周全的规定,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保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招出的合同!
5.案例五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共有A、B、C、D、E、F、G、H八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并于规定的时间9月10~16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F、G、H七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10月18日,G施工单位于下午3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E施工单位于下午3时30分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B施工单位由于中途堵车于下午4时15分才将投标文件送达。
10月19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各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评标时发现A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C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C施工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本案例中的问题分析:
(1)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G施工单位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其能否收回投标保证金?说明理由。
(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A、B、C、D、F、H六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5)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6)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7)指出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题解读分析: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建设单位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本案例中G施工单位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要求是合理的,并有权收回其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B、C、D、F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标书逾期送达;C单位的报价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D单位的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A、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19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例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③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本案例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不妥之处三。
【6】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施工合同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我国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改善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监察、发改、建设、招监等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坚持原则,分管领导亲自部署、严格把关,相关科室熟悉业务、具体落实。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通过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要有效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新建“招标投标监察室”,以解决省招投标监管办公室执法主体缺失问题,依法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的行政监察。
2.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研究编制行业施工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积极推动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招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服从工作大局,按照职能职责,纪委(监察局)、招监办着重从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招标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州着重从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招标事项核准等方面严格把关,招标事项核准意见及时抄报州招监办监督备案,确保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州规划和建设局着重从施工合同管理、施工过程管理入手,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纪委(监察局)、、规划和建设局、招监办等部门,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执法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依照程序和纪律规定,认真参与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凡是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责任主体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5.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围绕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中介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制定并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严禁”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开”的相关办法,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努力打造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平台。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原则上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程、统一现场管理,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散、管办不分等问题。
6、扩大工程招投标管理范围。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范围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调整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弥补我国在勘察、设计、设备、材料等方面招标地方立法的空白。同时,明确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上实行两级管理,明确除水利工程之外的公路、港口等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
7、依靠制度创新规范招投标行为。不断创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和办法,以遏制围标串标和推进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为重点,从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5个方面,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等行为进行规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明确了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文件检查和评审制度,实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制度,改进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引导施工企业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行区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制度,实行电子化招投标制度,实行招投标监管人员问责制度。依靠制度创新着力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
8、消除对专家评标的诱导、暗示等行为。一是规范参与评标活动各方人员的言行。招标人或者项目业主领导非本次评标专家身份不得参与发表言论;清标人员代表仅就清理出来的问题进行陈述,不得发表倾向性的言论;招标人代表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行政监督部门应收集专家和招标人相互评价意见。二是在评标过程中的澄清禁止诱导性、引导性提问,所有澄清都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能改变或谋求提议修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一旦发现苗头,监督人员应及时进行提醒和纠正,并视情节进行批评等。
9、降低评标专家倾向性评标措施。一是评标委员会对废标条款含义应该结合整个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整体考虑,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在某条款具有多种含义的情况下选择对某投标人有利或不利的理解。二是清标结果的理性应用。评标专家应该对清标结果进行严格复核,特别是涉及废标或者可能中标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慎检查。不能完全依赖清标人员的陈述就作为评标定论,减少懒人现象。三是由充分理由情况下,应果断认定围标、串标行为。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及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围标、串标问题。四是建立招投标过程审查机制,对于评委分差达到一定幅度的自动启动审查机制,中止继续评审启动审查。如发现异常或引发异议,但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串通的,可以建立“无过错退出机制”,切断招投标业已形成的链条。
10、建立和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是一种以市场经济手段帮助市场主体回避和转移风险的市场行为,它既是对市场主体各方的正当利益进行保护的方法,也是确保工程建设各方切实履行合同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培育和完善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根据目前我国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工程担保市场监管有待加强,专业化担保机构发育不成熟,工程担保行为不规范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既可减少“最低价”工程的实施风险,也可以解决现在建筑市场存在的不公平招标、工期延期、成本加大、带资承包、拖欠款项等诸多问题。
11、设定科学措施。一是违法违规企业投标。规定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招投标处理措施的,在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二是关联企业进行投标。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中投标。三是并明确规定了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对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招投标等违法行为做出细化规定,增强了查处违法行为可操作性。
12、加强中标环节和标后监管。在对中标环节的监管方面,规定从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预中标人到确定中标人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在标后监管方面,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期限,以避免中标后迟迟不签订合同的现象发生;规定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阴阳合同以及合同订立后应当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等内容。
结论
工程项目具有其特有的特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风险大。对施工单位及供应商的资金、组织管理施工水平、技术水平以及资质等要求都比较高,从整个招标管理工作而言也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这就对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于人为以及权利干预、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不断暴露出很多的违规和违法行为。若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需要一系列配套工作的支持。如做到对招标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以及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招标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如扩大工程招投标管理范围;依靠制度创新规范招投标行为;消除对专家评标的诱导、暗示等行为;降低评标专家倾向性评标措施;建立和完善工程担保制度;设定科学措施;加强中标环节和标后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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