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便于施工过程中各单位的联系,及时快捷处理各种工程问题,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各部门、各施工承包商、设计承包商和项目监理部所签发的“工程联系单”。
2.2除重大问题和重要决定必须行文以外,各单位之间在下列工程活动中,联系处理一般工程问题,均可采用工程联系单。
2.3业主单位、项目监理部、设计工代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需通知各承包商。
2.4业主单位、项目监理部、施工承包商就现场总平面、道路、水源、电源、通讯等方面的事宜,需通知各方。
2.5工程进行协调中,催促有关方迅速做出回应和安排落实的问题。
2.6承包商因工作需要,提出占地、占场或占道等问题。
2.7承包商向业主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联系,不涉及办理工作票的问题。
2.8设备制造商驻地代表与各单位之间需要协调的工程问题。
2.9工程协调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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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码原则
普通工程联系单的编号,原则上由签发“工程联系单”的单位或部门按部门流水号编排如下:
“AB字第XX号”,其中
“A”----单位代码 如:现场指挥部——“巴蜀ZHB”
设计承包商——“设计”
施工承包商——“施工”
项目监理部——“监理”
“B”——部门代码,如:指挥部办公室——“办”
工程部——“工”
物资部——“物”
财务部——“财”
计经部——“计”
其 他——“ ”
有的单位无部门,或认为不必要写的,可以不写。
“X”——年度流水号,如:“[2003]001”
4工程联系单的处理
4.1原则上“工程联系单”由发出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发,必要时相关单位会签。项目监理部、施工承包商授权的签发人名单,由各单位书面提出报现场指挥部备案。
4.2工程联系单中“主送单位”在接到工程联系单三日内回复意见,交由原发出单位(或部门)分发处理。
4.3主送单位同意该联系内容并能立即完成或限期完成的应在回复意见中注明完成日期。
4.4重大技术问题或费用超限时,须报请指挥部领导批准。
4.5签署完回复意见的工程联系单,由原发出单位负责复印分发,原件由原签发单位或部门保存,复印件若干份,分发主送、抄送单位。
4.6签发单位或部门应负责妥善保存工程联系单,工程竣工时,作为一种工程文件统一归档。
附件:工程联系单
工 程 联 系 单
AB字第xxx号 日期:xxxx年xx月xx日xx时
主送单位 | 签收人 | |||||
分送单位 | 签收人 | |||||
主 题 | ||||||
事 由: 公章 | ||||||
签发人 | 经办人 | |||||
会 签 | ||||||
答 复 结 果 或 处 理 办 法 | 公章 答复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