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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张智钧 代理申请人:张柱山
申请事由:请求依职权变更被告
事实与理由:
4 月 22 日,本申请人作为原告诉请撤销拆迁许可证一案 在贵承德县人民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偶然 发现拆迁许可证发证机关是承德市房管局,而不是承德市拆 迁办,乃当庭提出被告是否适格之疑问。审理法官确认被告 不适格后,本申请人表示同意人民依照职权变更被告, 不撤诉。
法庭休庭后,本申请人通过向有关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决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 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 起诉。”之规定,正式申请贵人民依照法定职权变更适
格被告
此致
承德县人民
变更被告申请书三:变更被告申请书( 197 字)
变更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南宁市 xx 路 12 号 x 栋 2 单元 301 号房。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被告南宁市 xx 大酒店有限公司、 虞xx、邱x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西民二初字第xx 号), 经原告调查确认 , 被告虞 xx 不是本案债务的承担主体 , 特申请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南宁市 xx 大酒店有限公司及邱 x 两被告 , 不再列虞 xx 为本案被告 , 请准予。
此致
申请人 :xxx
年月日
变更被告申请书四:变更被告申请书( 133 字)
申请人: *** ,男,汉族, 19*** 年 *** 月*** 日出生,住 *** 区 *** 公寓 3 号楼 90。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被告 *** 纠纷一案( ,,, 法( 2*** ) 民字第 *** 号),经原告调查确认, 特申请将被告变更为 *** , 恳请准予。
此致
,,,, 人民
申请人:
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