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毕×,女,1990 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
被告王正×,男,1986 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年月我和被告在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被告婚前到我家所在地两次。年月,双方在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月在举行婚礼,月我随被告一起去了。
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到达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才暴露出来。被告王正作无职业,整天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我和他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经常喝酒,三天两头无故打我、骂我;此外,被告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对我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我不堪忍受。年月,由于无法忍受被告的非人折磨,我回到了 .第三天,就遭到被告的电话恐吓,让我一星期内回到,否则到让我全家不得安宁,家人顿时陷入恐慌。
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的人品、素质等各方面缺少了解,原被告之间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想方设法折磨原告,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使原被告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感情彻底破裂!
为维护原告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
起诉人:
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