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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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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明确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工会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制定的本法,旨在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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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明确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工会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制定的本法,旨在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明确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工会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制定的本法,旨在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时,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Article 8: The All-China n of Trade ns shall strengthen friendly and cooperative ns with trade n ns of other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independence。equality。mutual respect。and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

Chapter 2: Trade n ns

Article 9: Trade n ns at all levels shall be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The trade n committee at each level shall be elected democratically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members or the representative assembly of members。Relatives of the main responsible person of the enterprise shall not be candidates for the grassroots trade n committee。The trade n committee at each level shall be responsible to and report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members or the representative assembly of members at the same level。and accept their n。The general assembly of members or the representative assembly of members of the trade n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move or dismiss the representatives or members of the trade n committee they have elected.

The higher-level trade n n shall lead the lower-level trade n n.

Article 10: Enterprises。ns。and government agencies with more than 25 members shall establish a grassroots trade n committee。if there are less than 25 members。they can establish a grassroots trade n committee separately。or they can jointly establish a grassroots trade n committee with two or more units。or they can elect one organizer to organize members to carry out activities。If there are more female workers。a women's trade n committee can be established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same-level trade n。if there are fewer female workers。a women's trade n committee can be set up in the trade n committee.

Towns and city streets with more employees can establish a joint grassroots trade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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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 trade ns at all levels shall be established in counties and above.

Several industries in the same industry or with similar natures can establish nal or local industrial ns as needed.

A unified All-China n of Trade ns shall be established nwide.

Article 11: The establishment of grassroots trade ns。local trade ns at all levels。and nal or local industrial ns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higher-level trade n.

The higher-level trade n can send personnel to help and guide enterprise employees to establish trade ns。and no unit or individual may obstruct it.

Article 12: No n or individual may arbitrarily revoke or merge trade n ns.

If the enterprise where the grassroots trade n is located is terminated or the n or government agency where it is located is revoked。the trade n n shall be correspondingly revoked and reported to the higher-level trade n.

The membership of the trade n that is revok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can be retained。and the specific management measures shall be formulated by the All-China n of Trade ns.

Article 13: Trade ns of enterprises and ns with more than 200 employees can have a full-time trade n chairman。The number of full-time trade n staff shall be determined through n een the trade n and the enterprise。n。or government agency.

Article 14: The All-China n of Trade ns。local trade ns at all levels。and industrial ns have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social ns.

If the grassroots trade n committee meets the ns for legal personality stipulated i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it shall obtain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a social n according to law.

Article 15: The term of office of the grassroots trade n committee is three or five years。The term of office of the trade n committee of local trade ns at all levels and industrial ns is five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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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16: The grassroots trade n committee shall hold regular general assembly of members or representative assembly of members to discuss and decide on major issues related to trade n work。The general assembly of members or the representative assembly of members can be convened temporarily upon the proposal of the grassroots trade n committee or one-third or more of the trade n members.

第十七条规定了工会、副在任期内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如需调动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副需要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过过半数通过方可罢免。

根据第十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副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非专职、副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如短于任期,也应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在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遵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依法办理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如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如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工会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时,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如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提起诉讼,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如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依法作出处理。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包括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和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监督职责。工会提出的意见必须得到企业或主管部门的认真处理,并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的权利和职责。工会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并要求企业及时研究答复。如果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工会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职责,并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工会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工会在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参加,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有关方面协商和提出解决意见的职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规定了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规定了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做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研究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工会根据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如果拒不执行支付令,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根据经费原则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审查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应当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处理。如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如果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应当充分保障工会的参与权利。若有妨碍工会参加调查处理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本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进行平等协商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也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如果工会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了职工或工会的权益,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可责令改正或处分情节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情节可罢免其职务。同时,对于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工会工作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工会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中华全国总工会将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50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总之,《工会法》保障工会干部的权益,同时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工会的会员大会是由同级工会的全体会员组成的。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则是由全体会员通过民主选举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在产生工会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时,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既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某个人。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以下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如果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依法作出处理。这些情形包括:(一)克扣职工工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

工会法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在修订工会法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保护职工的权益。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组织的产生方式和选举方式,以及工会应当代表职工维护劳动权益的职责。工会法还规定了哪些行为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其改正。如果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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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明确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工会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制定的本法,旨在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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