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月 Vol. 33 No. 1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an. 2011 ──────────
基金项目: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XDJ004) 收稿日期:2010-04-15
作者简介:陈元中(1956-),男,湖北黄冈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政党政治、政治文化。
-87-
宗法制度文化及其价值论
陈元中
(广西民族大学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摘 要:宗法制度文化是西周至明清形成的确立政治体系、分配权利义务、处理人际关系等规则和人们对宗法制度价值的认同、对宗法制度规则的遵从态度和习惯;制度变迁后,宗法制度文化以观念和习惯的形式影响着当今社会生活;应正视并积极引导其实现正向度转化,发掘其现代价值并进行合理利用。
关键词:宗法制度文化;现代价值;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 C 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1)01-0087-04
Patriarchal System and Its Value
CHEN Yuan-zho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Nanning 530006, China)
Abstract: Formed in the period from Western Zhou dynasty to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patriarchal system is used to establish political system, distribu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handl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This paper analyzes people’s recognition of the patriarchal system, and their attitudes and habit towards conformance to the system. After Institutional change, patriarchal system still affects today's social life in the form of concept and customs. We should face and guide it to achieve positive transformation, to explore its modern value and use it reasonably.
Key words: patriarchal system; modern valu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文化形态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宗法文化应当包括除物质文化以外的另外三个方面,此前人们研究宗法文化时更多地只涉及宗法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而将宗法制度文化等同于宗法制度,只有宗法制度的历史性考察,没有宗法制度文化的理论分析,这在理论研究上是不科学的,在认识宗法制度废除后的现实影响是不深刻的,在对宗法文化作观念性和行为性分析的同时,还必须从制度文化视角对宗法文化即宗法制度文化进行剖析,才能更深刻地认识到宗法文化在当今的影响,并对其价值进行现代转化和利用。
一、宗法制度文化及其历时形态
宗法制度文化是宗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没有提出宗法制度文化这个概念并对其进行研究,但是已经认识到宗法文化的制度性特征,制度文化这个学术范畴引入我国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新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还没有被广泛运
用,才没有对宗法制度文化作专门研究,关于宗法的制度与文化的关系早有论述,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宗法制度存在了
几千年,它与儒家思想的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1]
,即宗法制度也是一种传统文化,而且在与儒家思想结合后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又说宗法是在西周宗统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规范体系,宗法文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宗法制度为规范,以宗法统治与政治统治紧密配合,揭示了宗法文化是一种具有制度性特征的文化。但是,“制度文化不同于制度。制度既不是纯物质的、也不是纯精神的,它是一定的物质活动和一定的精神活动相结合的有机系统”[2],是赋予一定价值、意义和秩序的制度体系以及人们对制度的认同态度和对制度规则遵循的意识和习惯,是制度精神和制度规范的综合反映,以制度精神为支撑,以制度规则为框架,反映于观念和体现为行为习惯。宗法制度文化是西周至明清形成的确立政治体系、分配权利义务以及处理
第33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月
-88-
人际关系等规则和人们对宗法制度价值的认同、对宗法制度规则的遵从态度和习惯。宗法制度是宗法文化的物化形态,一般来说,制度的存在是制度文化存活的前提,然而,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却远远超出衍生文化的本体,或植根于与原生态相类似的社会角落,或以变化后的形态依附于转型期的制度文化中,或本身还有其现代价值而被传承,正因为如此,我们不难发现,宗法文化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不仅仅在观念层面,而似乎有一种无形的宗法规则还在约束和规导人们的行为,成为一种“日常规范”,这正是宗法制度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因为宗法制度精神已经深深植根于千百年形成的习惯之中,在新制度主义奠基人詹姆斯·马奇看来,习惯是一种制度形式,彼得·霍尔认为观念也是一种制度[3],道格拉斯·C ·诺思说“惯例是文化的,规范也是”[4]。可见,制度观念或精神以及习惯就是一种制度文化,而“宗法的维持,主要依靠传统习惯”[5],在制度变迁后,宗法制度文化以观念和习惯的形式影响着政治和社会生活,主要表现为: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政治体系。恩格斯认为国家的产生形式有三种,即“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雅典式;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通过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国家的罗马式;还有直接从征服外国广大领土中产生的德意志式[6]。中国早期国家的建立属于第一种形式,以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的家庭、家族为基础而构建的政治体系并形成国家,其组织网络是“家——族——宗——宗族”。周朝按照宗法分封制建立统治,士以上的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由大宗继承天子或诸侯权位,与周天子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体系成为统治建构的纽带。春秋战国以后,宗法分封的政治体系被打破,但是,宗法制度文化却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皇权配置基本坚持嫡长子继承制。民间组织中,血缘关系始终是一条坚韧的纽带。大族成为一方政治势力,是皇权在地方上的补充。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已不单纯停留于对血缘伦常关系的抒发,而是对封建法纪、封建社会秩序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时的宗族组织已变成为一个带有政治性的基层社会组织”[7,p135-136]。按照宗法原则支配组织构建和生活秩序的宗法制度文化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仍有所表现,如一些家族企业组织体系建设就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宗法制度精神乃至规则,农村自治组织也不同程度地与宗族势力相联系,一些行业协会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宗法色彩还很浓。
以尊卑等级为标准确立权利义务。宗法制度文化的核心是按照尊卑等级确立权利义务。周朝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表明嫡长子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承继王、公、大夫、士大位的资格和权利,其他子弟只能向大宗承担纳贡,帮助出兵征伐的义务,士、卿大夫和诸侯公层层向周天子负责。但是,公、大夫和士等,分别在自己的“封国”、“采邑”、“禄田”内,又具有统治的权力和获取财富和享受的权利。秦汉至明清等朝代,虽然分封制不成其为建构政治体系和分配权利义务的制度,但是,皇位的确立却仍然基本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其他皇室成员虽然不能成为君主,但却按照宗法的尊卑等级原则获得应有的地位和财富。除了遵循宗法尊卑等级制度确立权阶等级以外,还存在因宗法等级制而衍生的阶层等级制,《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王、公、大夫、士等贵族等级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等级体系,严格按照宗理原则决定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而后六种等级则是宗法制度文化影响的必然结果,并由此而形成以尊卑等级维系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在当今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里,尊卑等级不仅存在于血亲关系中,甚至还残留于有关组织体系里,由于受到宗法制度文化的影响,使党政机关的职务和分工不同导致了地位差异甚至人格的尊与卑,有的领导人视属下为“御用”人员而随意指使和训斥,以致权势威慑下的等级性尊卑和功利主义的虚伪性尊卑随处可见,扭曲着人们的心理和人际关系。还有行政、司法等行为中的官本位观念、思想等,也是尊卑等级的宗法文化的一种表现,扭曲了公共权力的运行轨道。一些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中“老板”与“伙计”之间的尊卑贵贱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以尊宗敬祖为原则凝聚族群力量。尊宗敬祖既是伦理观念,又是一种宗法制度。一是通过宗庙祭祀强化尊宗敬祖意识。自商代始,贵族就祭拜祖先神,到周朝,宗法祭祀更加繁复,祭祖是大宗的,大宗通过隆重的祭祖活动凝聚族群力量,以达到组织和团结族人的目的。而在民间也有衍生的载体,这就是宗祠或祠堂,它是族长行使族权,实行宗法统治的主要机构,同族共同祭祀祖先,尊宗敬祖,族长借此而处理族务、管理族众,收宗合族,凝聚族群。二是修建族谱维系尊宗敬祖制度。家谱起源于夏商,至西周时开始成为帝王诸侯记载贵族世系的专利,以此作为王室权力分配的重要依据,维系大宗、小宗体系内的等级关系,强化尊宗敬祖观念。中唐以后,民间私家逐渐开始修谱,明清时期,民间修谱已经十分兴盛。“这时的修谱目的和唐代以前不同,不是为了选官而区别门第,乃是为了通过修谱实现尊祖、敬宗、睦族,继而通过睦族、收族发展到控制族众,借以维护封建伦理。”[7,p
135-136]
族谱密切联系着本族群体,构建庞大
的亲属关系群,形成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即“以‘己’为中心,按照父子、亲疏、远近等有差等的次序形成的关系网络”[8]。祭祀和修谱的制度文化在新中国建立后被列为封建腐朽文化而被铲除,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又逐步兴盛起来,成为农村凝聚族群乃至联系在外乡发展的族人的
陈元中:宗法制度文化及其价值论
--
重要方式。
以伦常纲纪为准则处理人际关系。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总体特征是一种政治与伦理一体化的结构特征”[9,p91],宗法血缘关系将政治体系与伦理秩序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使宗法文化既是一种政治文化,又是一种伦理文化,处理政治关系尤其是处理伦理关系都依赖于宗法为根本的伦常纲纪,伦常纲纪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封建社会最重要的人际关系是君臣关系。“为君止于仁,为臣止于忠,为父止于慈,为子止于孝”,在封建等级关系中,首先是君臣关系,要求为臣必须忠于君主,以致各安名位,恭谨事上,忠君孝长。人际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家族关系。处理人际关系的“三纲五常”的核心是“三纲”,而“三纲”的实质是宗法制度规范,宗法的根本又是血缘关系,“中国封建社会的全部伦理道德是在基本的纲常伦理即三纲五伦基础上展开的,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中就有两项规范家庭内部关系”[9,p91]。因此,处理人际关系,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规范为准则的。虽然伦常纲纪规范人际关系不再成其为当今政治和社会组织的伦理原则,而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一些行业组织乃至高校的师生之间还以不同形式的“孝道”和“规矩”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二、宗法制度文化的价值开发与利用
周人以“家国同构”的政治思想为指导,创建了以嫡长子继承制和分封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衍生了贯彻宗法精神的组织网络、政治、权力分配和运行机制以及社会关系模式,并在中国古代政治体系、政治过程以及社会生活中传承和嬗变,使宗法制度精神成为观念,制度规范成为习惯,宗法制度文化成为一种重要的传统文化。
总指出:“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10]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宗法制度文化不能简单否定,更不能简单照搬,而应当引导其与现代文化融合,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指导,把握传统治国文化原本价值与现代价值的契合点,推进宗法制度文化的正向度转化,发掘其现代价值并进行合理利用,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开发利用宗法制度文化组织凝聚的价值功能,为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服务。宗法制度文化强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为基础形成社会群体,费孝通先生将社会组织体系描述为由亲属关系为纽带组成的“差序格局”:“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的同心圆波的性质,……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1]当今社会中,以家庭为核心,以家族关系为半径结成社会关系网络正是宗法制度文化的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的一些经济体、行业组织以及村民自治组织中,宗法制度文化的组织凝聚作用是不能否认的。如私有制企业中,其组织系统和运行机制就是运用了宗法规则,家长往往掌握企业的最高权力,家庭成员基本上是按照长幼、男女等在家庭中的地位分配决策和管理权力及承担责任,其他人也大体按照亲疏程度而被安排在不同工作岗位,由此而凝聚力量,构建组织系统,大家各安其位,各尽其职,企业主要依靠宗法观念和习惯来维持其运转,并支撑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这是因为亲属关系是一种最可靠的社会资本,宗法制度文化的凝聚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市场经济要求,应当合理利用其在家族企业中的积极价值,同时注入平等、民主精神和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克服宗法制度文化中的等级尊卑和家长制影响。又如,赋有公共权力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中,宗族规则和力量的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族长往往能够利用其威望引导同族投票意向,通过宗族势力影响村委会干部的分配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策。发展基层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而在实行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时却又出现了宗法力量介入,如何看待这种悖论现象?政治发展需要两轮协调驱动,即充分的政治动员和高度的制度化,目前在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中,自治制度建设显然滞后于自治的政治动员,而政治动员需要健全的组织网络,原有村民委员会在换届过程中动员力下降,出现组织真空时段,其成员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本族的支持,于是,具有血亲关系的宗族就会成为非正式组织,在选举中发挥作用。在以家庭为单位,血亲关系密切的农户形成的村落为基础组成的行政村里,宗法文化对农村组织活动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消除,因此,只能进行正确引导,淡化宗法习惯影响,强化民主、法制观念,增强自治制度功能,合理利用宗族的组织凝聚作用,服务于基层组织建设。
开发利用宗法制度文化伦理规约的价值功能,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服务。经过儒家仁义思想融合和礼仪制度规导的宗法制度文化十分强调纲常伦理,而伦理文化中的“伦”所体现的就是以血缘、宗法、等级为内容的人际关系,“尊尊、亲亲”是处理人际关系,建立伦理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尊卑有差,长幼有序,夫妻有别,朋友有信、忠孝为先等伦理信条,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瑰宝,也是当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文化底蕴。《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等等,这些都与传统伦理文化有着密切关系,需要我们把握传统伦
第33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月
-90-
理文化与当代道德建设的契合点,对传统伦理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行转化、升华,赋予时代内涵,开发其现代价值。如将忠君孝长的忠孝文化进行升华,开发其忠于国家、人民和组织,爱国爱家,尊长爱幼的现代价值,增强民众为国为民的奉献精神、待人的仁爱友善精神,增进民族的尊重和团结,为国家振兴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动力源;将尊礼重义的仁礼文化进行转化,赋予遵纪守法、礼让宽容、诚信正义、合作互助的现代文化内涵,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确立正确的“义利观”价值基础;将尊廉耻贪的廉政文化升华为从政为官的道德品质、政治作风和执政原则,以弘扬社会惩恶扬善的风气,提升民众尤其是党员干部的人格修养,形成“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2]的政治和社会风尚;发挥尊长贵和的和文化在行为规导中的重要作用,为调节社会关系服务。宗法文化中十分重视族长依据宗法族规和“和为贵”的精神对家族成员关系进行调节的作用,当今社会生活中,长者常常依据其在族中的地位和威望出面调节本族成员关系的情况俯拾皆是。在农民的法治观念还不强,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备,法律法规不可能解决农村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引导宗法文化正向转化,开发利用其规导功能,发挥其对民间尤其是农村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解决组织和法律法规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开发利用宗法制度文化尊祖收族的价值功能,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服务。宗法文化认同历来都是中华民族最根本的文化认同,尊宗敬祖意识是民族团结的文化之根,血亲相聚观念是世代华人寻根归宗的文化之源,收族集群理念是中华民族追求和平统一的文化诉求。正因为如此,近几十年来,无数华人华侨为祖国的和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港澳同胞为回归祖国做出了积极努力,大批同胞积极到投资建设。因此,应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宗法文化这种民族团结统一的粘合剂作用,进一步积极引导全世界华人为祖国统一做出贡献。当前,尤其要通过文化渠道开发、利用宗法文化的积极价值,一是强化民族情感,凝聚华人力量。泱泱中华大地是炎黄子孙永久性故乡,悠久深厚的华夏崇祖文化至今仍然是所有华人的精神家园,强盛和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华人的坚强后盾,应将华人认宗归祖的宗法观念升华为中华民族情感,凝聚华人力量为振兴中华服务。二是强化国家意识,维护民族团结。近代以来,政治国家发展为由一个或多个民族为主体而构成的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民族认同是民族国家存续的前提,民族团结和谐是民族国家发展的基础,多民族形成的国族需要历史文化凝聚和当代文化整合,尊祖收族的宗法文化为各民族所认同,并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民族国家意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三是强化祖国观念,促进国家统一。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文化孕育了中国人爱国如家的祖国观念,虽然宗法制度文化中的家国同构强调的是尊父忠君,要求人们具有忠君之德,践行忠君之礼,为封建统治服务。但是,毋庸置疑,家国同构的理念具有巨大的社会整合力,是传统祖国观念和爱国主义情感生成的深层次、肥沃的文化土壤,至今仍然是人们祖国观念和爱国主义情感的重要文化支撑,中国人视国如家,将家庭与国家的命运连同一体的观念至今十分浓厚,因此,应注重对人们传统的家国同构的朴素、自发的祖国观念和爱国主义情感进行正确引导,强化各族人民以及海峡两岸同胞的祖国意识,增强所有中国人对家族世代生存的国家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的热爱情感以及维护祖国统一和主权的责任感,以推进祖国的完全统一。
[参考文献]
[1] 钱宗范.中国宗法制度论[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1996,(4):79.
[2] 贺培育.论制度文化[J].河北学刊,1990,(2):28.
[3] 祝灵君.政治学的新制度主义: 背景、观点及评论[J].浙江
学刊,2003,(4):88.
[4] 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
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60. [5] 金景芳.论宗法制度[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56,(2):
207.
[6]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A].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9,169.
[7] 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M].社会科
学文献出版社,2000:69,135-136.
[8] 陈森.论宗法制度的演变及其影响[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
社会科学版),19,(1):54-58.
[9] 姚伟钧.宗法制度的兴亡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J].华中
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91.
[10]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5.
[11]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5:35. [12]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责任编辑、校对:孙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