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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9: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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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的,专项用于新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新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二)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三)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以下简称两癌)检查;(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五)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六)农村改厕及饮水安全集中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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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的,专项用于新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新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二)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三)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以下简称两癌)检查;(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五)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六)农村改厕及饮水安全集中供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的,专项用于新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新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15 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  

   (二)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  

   (三)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以下简称两癌)检查;  

   (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五)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  

   (六)农村改厕及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重点保障国家确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效实施。  

   (二)统筹使用。强化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资金的统筹结合、捆绑使用,发挥资金合力,放大公共卫生项目效果。  

   (三)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应规范程序操作,并纳入政务公开范围,保证资金使用全过程阳光透明。  

   (四)精细管理。推进项目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的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完整、高效使用。  

   (五)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新增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发挥社会效益,达到受众满意为目标,强化项目绩效考评,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五条  项目内容与资金管理规程。  

    项目资金由各级共同承担,明晰责任,确保落实。  

   (一)为 15 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对乙肝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资金由省级列支,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统一分发、统一管理。采购资金通过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乙肝疫苗接种劳务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应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予以保障。  

   (二)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全省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孕前 3个月和孕早期 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的购置。对叶酸的购置,实行省级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统一管理,以市为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付款,按县(市、区)统一分发叶酸。                                                                            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实行分类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解决。项目资金分县(市、区)管理,采购资金由市级统一归集并支付。采购结余资金按县(市、区)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对叶酸的购置。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原则下达。省财政根据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记录、实际年度考核补服叶酸人数和采购价格结算省级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要结合已采购且未用完的剩余叶酸和采购资金结余,参照上年度叶酸补服实际情况和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人数,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三)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国家统一规定,两癌检查项目以试点地区为主,检查对象为35-59 岁的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妇女乳腺手诊临床检查、超声检查和钼靶检查。宫颈癌检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妇女巴氏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诊断。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实行分类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解决。根据卫生部门提供的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省、市级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到县级财政。项目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      试点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统一设置台账,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将资金统一核算到人头。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及所检查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凡具有农村户籍、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符合国家有关的农村孕产妇均为财政补助对象。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各地实行分类补助。省财政对各地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原则下达;年初按上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和当年确定的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次年按各地上报的截至上年末实际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人数,并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考核情况,结算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各地应结合省级补助,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国家规定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合理确定当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并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市县两级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信息录入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并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基本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后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项目。为全省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并给予手术费用补助。白内障患者的贫困情况统一由民政部门确认,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由残联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审核确认。省财政按照定额补助的原则一次性下达手术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及残联患者筛查等资金由市、县多渠道统筹解决。项目资金分县(市、区)管理,并根据手术开展情况以及手术完成的数量、质量等综合考核后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手术任务的,不予补助。其中对人工晶体、粘弹剂、手术缝线等手术主要耗材,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以市为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付款。市级要按规定做好采购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工作。  

   (六)农村改厕及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项目。各地要统筹考虑,将农村改厕与农村沼气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与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有效结合起来,根据上级分配的项目任务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统筹对接,落实各县(市、区)项目任务量。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确定的项目,有效整合和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省财政将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年项目任务量,按照定额补助的原则一次性下达有关资金。项目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并按照考核验收合格的任务量和补助标准核拨财政补助资金;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凡属采购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严格组织实施采购。  

    第七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考核,考核工作由省、市两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各地对所有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每年要按照规定时间汇总上报省里,由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复核。  

    第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资金运转、质量控制及效果等内容,主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进行。各市和县(市、区)要对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考核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各级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拨款与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必须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用项目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 427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补助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或省管县财政部门应联合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省级财政项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按时上报省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省、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新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有调整,其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也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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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的,专项用于新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新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二)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三)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以下简称两癌)检查;(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五)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六)农村改厕及饮水安全集中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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