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多层住宅楼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通 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有关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黄岛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反馈意见》(青人防函字[2012]29号)和区审计局对区人防办审计报告(青开审调报[2012]1号)提出的多层住宅项目存在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现将进一步加强多层住宅楼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多层住宅楼按规定“应建必建”防空地下室。根据国家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9层(含9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含)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多层住宅项目报批时,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按照不小于首层面积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条件。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易地建设,经区人防办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申请易地建设需提报的材料。建设单位在申报易地建设手续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附表,并提供易地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其他材料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单要求报送。
附件:结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多层 地下室建设 通知
抄送: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局 2012年9月10日印发
结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建设单位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规划方案 批准文号 | |||||||||
总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 ||||||||
地下室面积 | 基础埋深 | ||||||||
平时用途 | 结构类型 | ||||||||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
工程项目 | 结构种类 | 层数 | 高度 | 坐数 | 底层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 | 备注 | ||
我公司(单位)投资建设的 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该项目应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由于以下条件,该项目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特向贵办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请贵办给予审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条件:
附件: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