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说明
一、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切削设备安装、锻压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安装、起重机轨道安装、输送设备安装、风机安装、泵安装、压缩机安装、工业炉设备安装、煤气发生设备安装、其他机械安装及灌浆、附属设备安装、费用等内容,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设备安装。
二、本定额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定额的50%计算。
三、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单机试运转。
2.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其附件的领用、搬运、搭拆、退库等。
3.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4.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
5.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四、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2.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3.设备基础的铲磨、灌浆,地脚螺栓孔的修整、预压,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4.设备清洗用油、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5.特殊技术措施、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6.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7.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8.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型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9.脚手架搭拆(第3、4章除外)。
10.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11.设备的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
12.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
五、本定额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划分定额项目。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六、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第一章 切削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机体安装:底座、立柱、横梁等全套设备部件安装以及润滑管道安装。
2.组装时结合精度检查。
3.跑车木工带锯机已包括跑车轨道安装。
二、本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润滑、液压系统的管道附件加工、煨弯和阀门研磨。
2.润滑、液压的法兰及阀门连接所用的垫圈(包括紫铜垫)加工。
3.跑车木结构、轨道枕木、木保护罩的加工制作。
三、本定额所列设备重量均为设备净重。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二、气动踢木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分列定额项目。
三、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二章 锻压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液压机、水压机的拉紧螺栓及立柱热装。
2.液压机及水压机液压系统钢管的酸洗。
3.水压机本体安装:包括底座、立柱、横梁等全部设备部件安装,润滑装置和润滑管道安装,缓冲器、充液罐等附属设备安装,分配阀、充液阀、接力电机操纵台装置安装,梯子、栏杆、基础盖板安装,立柱、横梁等主要部件安装前的精度预检,活动横梁导套的检查和刮研,分配器、充液阀、安全阀等主要阀件的试压和研磨,机体补漆,操纵台、梯子、栏杆、盖板、支撑梁、立式液罐和低压缓冲器表面刷漆。
4.水压机本体管道安装:包括设备本体至第一个法兰以内的高低压水管、压缩空气管等本体管道安装、试压、刷漆;高压阀门试压、高压管道焊口预热和应力消除;高低压管道的酸洗;公称直径70mm以内的管道煨弯。
二、本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液压机、水压机拉紧大螺栓及立柱如需热装时所需的加热材料(如硅碳棒、电阻丝、石棉布、石棉绳等)。
2.除水压机、液压机外,其他设备的管道酸洗。
3.水压机工作缸、高压阀等的垫料、填料。
4.设备所需灌注的冷却液、液压油、乳化液等。
5.蓄势站安装及水压机与蓄势站的联动试运转。
6.设备润滑、液压和空气压缩管路系统的管子和管路附件的加工、焊接、煨弯和阀门的研磨。
7.设备和管路的保温。
8.水压机管道安装中的支架、法兰、紫铜垫圈密封垫圈等管路附件的制作及管子和焊口的探伤、透视和机械强度试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空气锤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落锤重量(“kg”以内或“t”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二、锻造水压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三章 起重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起重机静负荷、动负荷及超负荷试运转。
2.必需的端梁铆接及脚手架搭拆。
3.解体供货的起重机现场组装。
二、本定额不包括试运转所需的重物供应和搬运。
三、本定额起重机安装不包括脚手架的搭拆,其费用按第十一节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脚手架搭拆费计算,其中双小车起重机按一个小车的起重量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t”和跨距“m”分列定额项目。其中双小车起重机按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按两个钩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梁式起重机、臂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按起重机的起重量“t”和不同类型及名称的起重机分列定额项目。
第四章 起重机轨道安装
说明
一、本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测量、领料、下料、矫直、钻孔。
2.车挡制作与安装的领料、下料、调直、组装、焊接、刷漆等。
3.脚手架的搭拆。
二、本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吊车梁调整及轨道枕木干燥、加工、制作。
2.“8”字形轨道加工制作。
3.“8”字形轨道工字钢轨的立柱、吊架、支架、辅助梁等的制作与安装。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每“m”为计量单位,按轨道的标准图号、型号、固定型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来分列定额项目。
二、车挡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车挡安装以“每组4个”为计量单位,按每个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五章 输送设备安装
说明
一、 本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机头、机尾、机架、轨道、托辊、拉紧装置、传动装置等安装及皮带敷设、胶接。
二、本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钢制外壳、刮板、漏斗制作安装。
2.特殊试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斗式提升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提升机型号及提升高度分列定额项目。
二、刮板输送机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按输送长度除以双驱动装置组数及槽宽分列定额项目。
三、板式(裙式)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和链板宽度分列定额项目。
四、螺旋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公称直径和机身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五、悬挂式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驱动装置、转向装置、接紧装置和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六、链条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试运转、抓取器分列定额项目。
七、固定式胶带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和输送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八、皮带接头胶接,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普通带、钢芯带分列定额项目。
九、卸矿车及皮带秤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分列定额项目。
十、刮板输送机定额单位是按一组驱动装置计算的,如超过一组时,则将输送长度除以驱动装置组数(即m/组数),以所得“m/组”数来选用相应的项目,再以组数乘以该项目的定额,即得其费用。例如:某刮板输送机宽为420mm,输送长度为250m,其有四组驱动装置,则其m/组数为250m除以4组,等于62.5m/组,应选用定额“420mm宽以内,80m/组以内”的项目,现该机有四组驱动装置,因此将该项目的定额乘以4,即得该台刮板输送机的费用。
第六章 风机安装
说明
一、风机安装:
(一)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附件、管道、润滑冷却装置等的刮研、组装、调试。
2.离心式鼓风机(带增速机)的垫铁研磨。
3.联轴器或皮带以及安全防护罩安装。
4.设备带有的电动机及减震器安装。
(二)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本体及本体的附件、管道、润滑冷却装置等的清洗。
2.支架、底座及防护罩、减震器的制作、修改。
3.联轴器及键和键槽的加工制作。
4.电动机的抽芯检查、干燥、配线、调试。
(三)塑料风机及耐酸陶瓷风机按离心式通(引)风机定额执行。
二、风机拆装检查:
(一)定额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设备本体及部件以及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道等拆卸、清洗、检查、刮研、换油、调间隙及调配重、找正、找平、找中心、记录、组装复原。
(二)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本体的整(解)体安装。
2.电动机安装及拆装、检查、调整、试验。
3.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管道的检查、试验等工作。
(三)凡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或技术资料规定,在实际施工中进行拆装检查工作时,可套用本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风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风机,以本体及电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非直联式风机,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
第七章 泵安装
说明
一、泵安装:
(一)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本体与本体联体的附件、管道、润滑冷却装置等的组装、刮研。
2.深井泵的泵体扬水管及滤水网安装。
3.联轴器或皮带安装。
4.设备带有的防震器安装。
(二)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附件、管道、润滑冷却装置等的清洗。
2.防震器、支架、底座、联轴器、键和键槽的加工、制作。
3.深井泵扬水管与平面的垂直度测量。
4.电动机的检查、干燥、配线、调试等。
5.试运转时所需排水的附加工程(如修筑水沟、接排水管等)。
(三)深井泵橡胶轴承与连接扬水管的螺栓按设备带有考虑。
二、泵拆装检查:
(一)定额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设备本体及部件以及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道等拆卸、清洗、检查、刮研、换油、调间隙及调配重、找正、找平、找中心、记录、组装复原。
(二)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本体的整(解)体安装。
2.电动机安装及拆装、检查、调整、试验。
3.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管道的检查、试验等工作。
(三)凡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或技术资料规定,在实际施工中进行拆装检查工作时,可套用本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泵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或电机功率“kW”分列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泵,以本体及电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非直联式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
二、深井泵的设备重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重量计算。
三、DB型高硅铁离心泵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不同设备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八章 压缩机安装
说明
一、本定额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除活塞式V、W、S型压缩机组、离心式压缩机(电动机驱动)、回转式螺杆压缩机、活塞式Z型3列压缩机为整体安装以外,其他各类型压缩机均为解体安装。
2.与主机本体联体的冷却系统、润滑系统以及支架、防护罩等零件、附件的整体安装。
3.与主机在同一底座上的电动机整体安装。
4.解体安装的压缩机在无负荷试运转后的检查、组装及调整。
5.离心式压缩机拆装检查的设备清洗。
二、本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除与主机在同一底座上的电动机已包括安装外,其他类型的压缩机,均不包括电动机、汽轮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安装。
2.与主机本体联体的各级出入口第一个阀门外的各种管道、空气干燥设备及净化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废油回收设备、自控系统及仪表系统安装,以及支架、沟槽、防护罩等制作、加工。
3.介质的充灌。
4.主机本体循环油(按设备带有考虑)。
5.电动机拆装检查及配线、接线等电气工程。
6.离心式压缩机的拆装检查。
三、活塞式V、W、S型压缩机的安装是按单级压缩机考虑的,安装同类型双级压缩机时,按相应定额的人工乘以系数1.40。
四、活塞式V、W、S型压缩机及压缩机组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立式及活塞式L型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则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电动机应另执行电动机安装项目。
五、活塞式D、M、H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重量,按主机、电动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附属设备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六、离心式压缩机是按单轴考虑的,如安装双轴(H)离心式压缩机时,则相应定额的人工乘以系数1.40。
七、本章定额原动机是按电动机驱动考虑的,如为汽轮机驱动则相应定额的人工乘以系数1.14。
八、离心式压缩机拆装检查定额适用于现场组对安装的中低压离心式压缩机组,高压离心式压缩机组可参照使用。凡按规范或设计规定在实际施工中进行拆装检查工作时,可套用此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压缩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按不同型号分别计算。
第九章 工业炉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无芯工频感应电炉的水冷管道、油压系统、油箱、油压操纵台等安装以及油压系统的配管、刷漆、内衬砌筑。
2.电阻炉、真空炉以及高频、中频感应炉的水冷系统、润滑系统、传动装置、真空机组、安全防护装置等安装。
3.冲天炉本体和前炉安装。
4.冲天炉加料机构的轨道、加料车、卷扬装置等安装。
5.加热炉及热处理炉的炉门升降机构、轨道、炉箅、喷嘴、台车、液压装置、拉杆或推杆装置、传动装置、装料、卸料装置等。
6.炉体管道的试压、试漏。
二、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除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包括内衬砌筑外,均不包括炉体内衬砌筑。
2.电阻炉电阻丝的安装。
3.热工仪表系统安装、调试。
4.风机系统的安装、试运转。
5.液压泵房站的安装。
6.阀门的研磨、试压。
7.台车的组立、装配。
8.冲天炉出渣轨道的安装。
9.解体结构井式热处理炉的平台安装。
10.烘炉。
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是按每一炉组为二台炉子考虑,如每一炉组为一台炉子时,则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6。
四、冲天炉的加料机构,按各类型式综合考虑,已包括在冲天炉安装内,冲天炉出渣轨道安装,套用本册定额第4章“4.9地平面上安装轨道”的相应定额。
五、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则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7。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是金属结构件,需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则定额不变。计算设备重量时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对内衬砌体部分,执行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定额相应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电弧炼钢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容量“t”分列定额项目。
二、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章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煤气发生炉本体及其底部风箱、落灰箱安装,灰盘、炉箅及传动机构安装,水套、炉壳及支柱、框架、支耳安装,炉盖加料筒及传动装置安装,上部加煤机安装,本体其他附件及本体管道安装。
2.无支柱悬吊式(如W-G型)煤气发生炉的料仓、料管安装。
3.炉膛内径1m及1.5m的煤气发生炉,包括随设备带有的给煤提升装置及轨道平台安装。
4.电气滤清器安装包括沉电极、电晕极检查、下料、安装,顶部绝缘子箱外壳安装。
5.竖管及人孔清理、安装,顶部装喷嘴和本体管道安装。
6.洗涤塔外壳组装及内部零件、附件以及必须在现场装配的部件安装。
7.除尘器安装,包括下部水封安装。
8.盘阀、钟罩阀安装包括操纵装置安装及穿钢丝绳。
9.水压试验、密封试验及非密闭容器的灌水试验。
二、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煤气发生炉炉顶平台安装。
2.煤气发生炉支柱、支耳、框架因接触不良而需要的加热和修整工作。
3.洗涤塔木格层制作及散片组成整块、刷防腐漆。
4.附属设备内部及底部砌筑、填充砂浆及填瓷环。
5.洗涤塔、电气滤清器等的平台、梯子、栏杆安装。
6.安全阀防爆薄膜试验。
7.煤气排送机、鼓风机、泵安装。
三、除洗涤塔外,其他各种附属设备外壳均按整体安装考虑,如为解体安装需要在现场焊接时,除执行相应整体安装定额外,尚需执行“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的相应定额,且该定额是按外圈焊接考虑。如外圈和内圈均需焊接时,则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95。
四、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时如所焊设备外径大于3m,则以3m外径及组成节数(3/2、3/3)的定额为基础,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
调 整 系 数
设备外径(m以内)/组成节数 | 4/2 | 4/3 | 5/2 | 5/3 | 6/2 | 6/3 |
调整系数 | 1.34 | 1.34 | 1.67 | 1.67 | 2.00 | 2.00 |
五、如实际安装的煤气发生炉,其炉膛内径与定额内径相似,其重量超过10%时,先按公式求其重量差系数,然后按下表乘以相应系数调整安装费。
设备重量差系数= | 设备实际重量 |
定额设备重量 |
安装费调整系数
设备重量差系数 | 1.1 | 1.2 | 1.4 | 1.6 | 1.8 |
安装费调整系数 | 1.0 | 1.1 | 1.2 | 1.3 | 1.4 |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和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二、洗涤塔电气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三、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四、煤气发生设备的附属设备及其他容器构件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位重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分列定额项目。
五、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以内/组成节数)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一章 其他机械安装及灌浆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整体、解体安装。
2.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装联轴器或皮带轮。
3.设备带有的电动机安装。
二、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设备本体非同一底座的各种设备、起动装置与仪表盘、柜等的安装、调试。
2.电动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拆装检查、配管、配线、调试。
3.刮研工作。
4.非设备带有的支架、沟槽、防护罩等的安装。
5.设备保温及油漆。
三、冷风机定额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电动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四、柴油发电机组定额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通信工程柴油发电机组按容量(kW)划分,应执行本章相应定额时,可按工程具体情况自行划分档次。
五、各级说明内已规定包括电动机、电动发电机组安装以及灌浆者,不得再执行本章中的有关定额。
六、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二、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二章 附属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制冷站(库)及制冷空调内与制冷机械配套附属的冷凝器、蒸发器、储液器、分离器、过滤器、冷却器、玻璃钢冷却塔、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等设备安装以及容器单体试密、排污。
2.低压空气压缩站内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安装。
3.乙炔站内乙炔压缩机配套的乙炔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4.水压机附属的蓄势罐安装。
5.小型制氧站内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离塔和洗涤塔(XT-190型)、干燥器(170×2型)、碱水拌和器(1.6型)、纯化器(HXK-30/59、HXK-1800/15型)、加热炉(15.5型)、加热器(JR-100、JR-13型)、储氧器(50-1型)、充氧台(GC-24型)等附属设备安装。
6.与本册定额各种设备配套的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如支架、框架、防护罩、支柱以及沟、槽、箱等非密闭性容器)制作、安装。
7.设备灌浆:包括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
二、本章定额不适用于其他特殊专业制冷工艺工程。
三、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制冷机械专用附属设备整体安装,随设备带有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放油阀、放水阀、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装,容器单体气密试验(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联接试验用的管道、装拆盲板、通气、检查、放气等)与排污。
2.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试验。
3.乙炔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附属的密闭性和非密闭性设备安装、气密试验或试漏。
4.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5.空气分离塔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调整、气密试验。
6.零星小型金属构件制作,包括划线、下料、平直、加工、组对、焊接、刷(喷)漆、试漏;安装包括补漆。
四、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各种设备本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件安装。
2.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3.小型制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试压、脱脂、阀门研磨,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统安装。
五、制冷设备各种容器的单体气密试验与排污定额是按试一次考虑的。如“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需要多次连续试验时,则第二次的试验按第一次相应定额乘以调整系数0.9,第三次及其以上的试验,定额从第三次起每次均按第一次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5。
六、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密闭性设备”考虑的。如为“非密闭性设备”时,则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台班乘以系数0.8。
七、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器、水压机蓄势站、小型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35%计算(不包括间接费),其中工资占50%。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方可计算:
1.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五册内有关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方可计取上述系统调整费。
2.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五册中有关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五册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工程调整费的计算。
八、本章定额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设备如以面积(m2)、容积(m3)、直径(φ,mm或φ,m)等作为项目规格时,则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规格,选用相应范围内的项目。至于计算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时,各设备的重量可参考附表。附表中的缺项可按设备实际重量计算。
2.设备重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重量计算在内。
3.以“型号”作为项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型号执行相同的项目。新旧型号可以互换。相近似的型号,如实物的重量相差在10%以内时,可以执行该定额。
单台附属设备型号重量参考表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规格/设备参考重量(t) |
立式管壳式冷凝器 卧式管壳式冷凝器 淋水式冷凝器 蒸发式冷凝器 立式蒸发器 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卧式高压贮液器 氨油分离器 氨液分离器 空气分离器 氨气过滤器 氨液过滤器 中间冷却器 玻璃钢冷却塔 集油器 紧急泄氨器 油视镜 储气罐设备 空气分离塔 | 冷却面积50m2/3, 75/4, 100/5, 150/7, 200/9, 250/11, 350/3 冷却面积20 m2/1, 30/2, 60/3, 80/4, 100/5, 120/6, 140/8, 180/9, 200/12 冷却面积30 m2/1.5, 40/2, 60/2.5, 75/3.5, 90/4 冷却面积20 m2/1, 40/1.7, 80/2.5, 100/3, 150/4, 200/6, 250/7 蒸发面积20 m2/1.5, 40/3, 60/4, 90/5, 120/6, 160/8, 180/9, 240/12 容积1.6 m3/1, 2.5/1.5, 3.5/2, 5/3 容积1 m3/0.7, 1.5/1, 2/1.51, 3/2, 5/2.5 直径325mm/0.15, 500/0.3, 700/0.6, 800/1.2, 1000/1.75, 1200/2 直径500mm/0.3, 600/0.4, 800/0.6, 1000/0.8, 1200/1, 1400/1.2 冷却面积0.45 m2/0.06, 1.82/0.13 直径100mm/0.1, 200/0.2, 300/0.5 直径25mm/0.025, 50/0.025, 100/0.05 冷却面积2 m2/0.5, 3.5/0.6, 5/1, 8/1.6, 10/2, 12/3 流量30 m3/0.4, 50/0.5, 70/0.8, 100/1, 150/2, 250/2.5, 300/3.5, 500/4, 700/5.5 直径219mm/0.05, 325/0.1, 500/0.2 直径108mm/0.02 按支计,不记重量 容积2 m3/0.7, 5/1.3, 8/1.8, 11/2.3, 15/2.8 FL-50/200/4.1, 140/660-1/7, FL-300/300/14 |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灌浆体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二、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三、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四、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五、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六、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七、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八、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九、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十、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十一、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十二、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烧器、碱水拌和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十三、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100kg”为定额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kg)分制作与安装。
第十三章 费用
说明
一、地下室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地下室施工(非夜间)中人工、机械降效及施工照明等增加的费用。
二、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是指改扩建工程施工时,因生产操作或生产条件(如不准动火)干扰了安装工作正常进行而降效的增加费用。
三、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用,是指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改扩建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害气体或高分贝的噪音超过国家标准以致影响身体健康而降效的增加费用。
四、系统调整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进行的全系统的检测、调整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五、超高增加费,是指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至地平面(±0.00m)的距离超过定额设定施工距离(指高度)而需要补充的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下室施工增加费按安装工程项目定额工日之和计算。
二、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按有干扰安装工作正常进行的安装工程项目定额工日之和计算。
三、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费按有害身体健康环境的安装工程项目定额工日之和计算。
四、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整费按属于通风空调系统安装的工程项目定额工日之和计算。
五、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器、水压机蓄势站、小型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属于各站工艺系统内部安装工程的项目定额工日之和计算。
六、超高增加费分别按超高设备的定额工日数之和与定额机械费之和计算。
七、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按所安装设备的净重量吨(包括设备底座、辅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