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 (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规定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正本为绿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需再填打。)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
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
#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ZHEJIANG(浙江)、HANGZHOU(杭州)、WENZHOU(温州)等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该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洲联盟、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填写,例:
ON/AFTER NOV.6,2004 FROM HANGZHOU TO HONG KONG BY AIR,
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ON/AFTER NOV.6,2004 BY VESSEL FROM HANGZHOU TO HAMBURG VIA HONG 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如:(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补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同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号等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上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澳门、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MACAO ,HONG KONG,TAIWAN);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N/M或NO MARK)。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空白处。如还不够,此栏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附页的右上角打上FORM A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机构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签字、盖章。附页上的申请、签证日期及地点、手签笔迹、印章均应与FORM A证书相一致。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例:
ONE HUNDERD AND FIFTY(150) 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结束符下的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土耳其和日本,填“W”,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四位数HS品目号,如“W”
42.02
原产地标准:(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性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
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四国,填“Y”,并在字母下面标上非原产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 “Y”48%
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离价的50%;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以留空。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或625KG.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10栏: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PHK50016 JUNE 12,2005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填具,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第11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HANGZHOU SEPT.3,2005
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第12栏:出口商的申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住欧盟二十五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填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保持相对稳定。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般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采用全国统一的证书格式,一正三副。正本为浅兰色水波纹,以长城图案作为暗影,第一、第二副本为白色,第三副本为黄色。证书用英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证书号栏: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不得重号。
第1栏 出口方:
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出票人。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示例: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o.40,FUCHENG ROAD,BEIJING,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O.656,GUANGDONG ROAD,HONGKONG
第2栏 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有时会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 运输方式和路线
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示例: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APR.1,2005, 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 或 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第4栏 目的地国家/地区
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第5栏 签证机构使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补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 唛头及包装号
应按照出口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 PER INVOICE NO….”(按照)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单)。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较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在第7、8、9栏的空白处或用附页填写。
第7栏 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例如:“TENNIS RACKET”(网球拍);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SPORTING GOODS”(运动用品)。包装数量及种类要填具体,在英文表述后注明阿拉伯数字。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ONE HUNDRED(100) 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S”,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IN BULK”(散装)。如需要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如证书有一页以上须注明“TO BE CONTINUED”(待续);本栏的内容结束处要打上表示结束的截止线(* * * * ),以防加添内容。
第8栏 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商品的H.S.品目号。若同一分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H.S.品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 数量
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如果填重量的,应该以KGS为单位,同时应该注明N.W. 或G.W.。
第10栏 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PHK50016 JUNE 12,2005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填具,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第11栏 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领员签字并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日期。
第12栏 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签发日期不得早于日期(第10栏)和申请日期(第11栏)。
一般原产地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其他文种的,也可接受。
三、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曼谷规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目前暂时采用普惠制原产地证的格式,在证书第四栏加注“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BANCKOK AGREEMENT”。证书用英文填制。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共有12栏,除证书号和第8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普惠制证书Form A相同。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第8栏具体填制方法如下:
——完全原产于出口成员国的货物,填写“P”
货物输往韩国,含有非原产成分,填写“W”,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六位数码编码,如:“W”9503.70
原产地标准:产品的六位数HS编码不同于非原产成分的六位数HS编码
货物输往斯里兰卡,含有非原产成分,填写“Y”,并在字母下面标上非原产成分占产品FOB(离岸价)的百分比率,如:“Y”45%
原产地标准:非成员国的成分不超过制成品FOB价的50%。
货物输往印度,含有非原产成份,有以下4种表述方法:
(1) 第8栏填 “P/O” (partially/wholly);
并在第7栏描述: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ve been partially/wholly manufactur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上述货物部分/完全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2) 第8栏填 “FP” (final processing);
并在第7栏描述: The final process of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s been performed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上述货物的最后加工工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
(3)第8栏填 V≥50% (value);
并在第7栏描述: The expenditure on all goods produced and labor perform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is not less than fifty per cent of the ex-factory or ex-works cost of the goods in their finished state. (在上述货物的生产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和劳务支出不货物出厂价的50%)
(4)第8栏填写“C”(cumulation);
并在第7栏描述: The goods originating from…〔name(s) of the member state(s)〕which have been used in the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satisfied the requirements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required under the Bangkok Agreement. (根据《曼谷协定》的规定,上述货物在生产中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名称〕的货物,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资格)
原产地标准: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内的生产费用和劳务费用支出不应少于货物出厂价的50%。
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原产地证明书( FORM E)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原产地证明书》采用专用证书格式,一正三副。正本为灰棕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三副本均为浅绿色。FORM E证书用英文填制。每份证书应注明其发证单位的单独编号。
FORM E证书供有12栏,其中第1、2、5、6、10、11栏填法与普惠制证书FORM A相同。其余各栏填制如下: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离港时期、卸货口岸及运输工具,例:
离港日期 06 FEB. 2004
船舶名称/飞机等 WAN HAI 266
卸货口岸 BANGKOK (PAT PORT),THAILAND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情况,例:
□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做出相应的标注。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HS编码
此栏填上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HS编码。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例:
ONE HUNDERD AND FIFTY(150) CARTONS OF SOYBEAN。
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可以识别。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前四位数)。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第8栏:原产地标准
――货物系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或625KG.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上的价值,以FOB价计。
第12栏: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签名,盖签证印章。
当申请单位申请补发证书时,须在此栏加注“ISSUED RETROACTIVELY”;
当申请单位申请重发证书时,须在此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五、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明书暂采用普惠制证书Form A,用英文填制。除证书号和第8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FORM A相同。第8栏填法如下:
(1)完全原产或完全获得产品:在第8栏填字母“A”;
(2)非完全原产或完全获得产品:填写字母“B”,其后填上非中国原产或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占产品FOB总值的百分比(例如“B”50%)。
原产地标准:产品中非中国产原产或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部件所占比例不超过产品FOB价的50%。
六、《加工装配证书》
加工装配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格式,一正三副。正本为淡黄色,第一、第二副本为白色,第三副本为黄色。证书用英文填制。
证书右上角填写证书编号。 证书共有13栏,第1栏至第10栏的填法内容和填制要求与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相同。其余各栏填法如下:
第11栏 制造国家或地区
填写所加工装配货物的材料或零部件的原制造国家或地区。
第12栏 在中国所进行的具体加工、装配工序及申请地点、日期,签字和盖章
填写在中国具体加工、装配工序的名称,例如:某批录音机只在中国进行了加工装配工序,此栏应填写“ASSEMBLY”(装配)。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领员签字并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申请日期不得早于日期。
第13栏 签证机构证明
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发日期不得早于日期(第10栏)和申请日期(第12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