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
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 | 分类内容 | 代表行为 | |
行为是否合法 |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
行为的表现形式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 意思表示行为 | ||
非表示行为 |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 ||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 单方行为 | 遗嘱、行政命令 | |
多方行为 | |||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 ||
补充 |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 |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 买卖+保证合同 |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意】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注意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注意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到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注意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
【注意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注意5】起诉应当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注意6】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
(3)回避制度
(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参照:其他
(5)一审判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6)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提示】本考点下的时间性规定在历年考试中均未涉及,但两个“6个月”是2014年新的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较重要变化,建议掌握。
第二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订立主体
1.资格要求
【注意】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双方义务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
1.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提示】注意题目的表述方式。
2.订立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注意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注意2】计算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
3.非全日制用工
⑴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⑵可以与“一家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
⑶不得约定试用期;
⑷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⑸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保守商业秘密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
(1)适用人群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的劳动者。
(2)竞业补偿金
竞业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注意】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链接】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竞业期限
竞业期限不得超过“2年”。
【注意】约定的竞业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司法解释
①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约定的,人民应予支持。
③在竞业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协议时,人民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④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单位制定的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8.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国家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员工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注意2】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无补偿,且程序必须合法,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1】上述7条的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危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则劳动者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无提前义务。
【注意2】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因此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理解】当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时受到侵害,法律优先保护人身权,上述情况劳动者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一般“不涉及双方意思表示”,法定情形出现,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第三章
《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三章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1)
种类 | 单位结算账户 |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
个人结算账户 | 特殊:个体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纳入单位账户管理。 | |
开立 | 1.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 | |
2.核准类:(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人行2日内反馈结果。符合的颁发开户许可证(正本申请人保管,副本开户行保管) | ||
3.备案类:(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后5日内报备(变更和撤销也应于2个工作日报备)。 | ||
4.填写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变更和撤销申请同);个人开户:签章。预留银行印鉴(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章,个人:签名加盖章) | ||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借款转存的一般户除外。正式开立日:核准类,人行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 ||
变更 |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5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申请) | |
撤销 | 1.可以撤销的情形: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其他相关规定:(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2)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3)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4)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5)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存取现金)
1.功能: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
2.注意事项:
(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2)可以开立的情形:团级(含);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个体工商户、居民、村民和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核算的食堂招待所;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略
(3)开户证明文件:略。
二、一般存款账户(只存不取)
1.功能: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开户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专用存款账户
1.开户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2.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存不取)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只存不取)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性房地产开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取不存)
1.功能: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2.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
五、临时存款:
1.功能: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可提现。
2.适用范围: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增资。④、承担基本建设或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3.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教材有变动)
1.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和III类银行账户。银行可通过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I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II类户和I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II类户和III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2.开户方式:
(1)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I类户、II类户或III类户。
(2)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I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II类户或III类户。
(3)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II类户或III类户。
【注意】结算账户
1.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1.实名制管理: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4.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三章知识点:预付卡
概念: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 ||
分类 | 是否记载身份信息 | 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
信息载体 | 磁条卡、芯片(IC)卡 | |
限额 |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1000元 | |
期限 | 1.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卡面记载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 3.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4.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 |
办理 |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和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 |
充值 | 1.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 |
使用 | 1.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 |
赎回 |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 |
发卡机构 | 1.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2.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
概念 |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
种类 | 信汇和电汇(目前的主要方式) |
范围 |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
规定 | 1.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
撤销 |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退汇 |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经济法基础》强化第四章知识点:纳税人
一、纳税人: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
二、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
三、纳税人分类:(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 (一)小规模纳税人: (1)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80万元(含)以下的。 (3)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实行简易征税办法,一般不使用专用,但可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
(二)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标准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下列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年应税销售额超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4)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按规定领用专用。 (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四、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的征收率为3%。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相关
3.纳税人销售旧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具体适用范围为6点,略。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考题·单选题】(2016年·考生回忆)根据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服务中,税率为17%的是( )。
A.邮政业服务B.交通运输业服务
C.有形动产租赁服务D.增值电信服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采取比例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经济法基础》强化第四章知识点: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价外费用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代为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 |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 折扣销售:同票(金额栏)折扣后的余额;不同票全额 |
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扣除依据:红票) | |
以旧换新:非金银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征收 | |
还本销售: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 |
以物易物: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 | |
直销方式:①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缴纳。②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
包装物押金:①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无论怎么核算均并入销售额征税;②啤酒、黄酒和其他非酒类产品: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并入征税;③区别于租金,租金属于价外费用;④押金视为含收入要换算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 |
购进农产品:买价×13%扣除率。烟叶:进项税中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五章
2017年《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五章知识点: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
借款用途 |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 |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成本。 | ||
资金来源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 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利率制约) | |
自然人借款 | 1.除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 2.条件:借贷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 |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汇兑损失 |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依照法律、行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租赁费 |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劳动保护费 |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
资产费用 |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
资产损失 | 净损失可以扣除,包括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的金额。 |
其他 |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
1.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是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
2.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营利。 |
【正确答案】2014年应纳税额=(100-10)×25%=22.5(万元)。
《经济法基础》强化阶段第五章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三步法)
1.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形式: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2.实缴税额
3.比较确定:1和2孰低即为抵免税额。
【例题】企业经计算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其中含该企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A国税率为20%,计算该企业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税。
【正确答案】
1.实缴税额=6万,抵免限额=30×25%=7.5万元,抵免税额:6万元。
2.该企业所得税税额=80×25%-6=14(万元)
假设A国税率为30%,则实缴税额=9万元,抵免限额=30×25%=7.5万元,抵免税额:7.5万元。超过的1.5万元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扣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抵补。
【例题】2013年某居民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6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税金160万元(含120万元),2009年度经核定结转的亏损额30万元。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答案】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00×15%=6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2600-[(770-650)+600]-480-60-(160-120)-30=70(万元)。
【考题•单选题】(2016年考生回忆)甲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减免税额为10万元,抵免税额为2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则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中,正确的是( )。
A.1000×25%-20
B.1000×25%-10-20
C.1000×25%-10
D.1000×2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选项B:1000×25%-10-20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