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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8: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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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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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

苏价费[2004]313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并已向社会公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并按章纳税。

  三、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1998年颁布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正式实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22号、苏财综(1998)号、苏环计[1998]18号)即行废止。

  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2: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章)

  江苏省财政厅(章)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章)

  二○○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使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环境监测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形成和竞争,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尽量满足委托方的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按本办法及《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进行收费和管理。

  二、服务范围

  (一)接受委托的样品采集、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样品分析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二)接受委托的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接受委托的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四)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五)污染源成果的综合服务,包括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集、影像、数据库等。

  (六)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收费规定

  (一)制定或调整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按扣除财政和上级拨款后补偿监测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监测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监测的房屋折旧费及维修费;监测设备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仪器检定费;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前6项之和的10%计算。具体由省环保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二)环境监测服务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环境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附件2)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环境监测成果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按《技术转让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涉字[1991]第194号),原江苏省科委、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咨询服务议价通则〉的通知》(苏科政(94)168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1]5号、苏价费[2001]14号)等规定,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技术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的规定执行。

  (五)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标准不实行上浮)。

  (六)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收费。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集、影像、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七)鼓励环境监测机构及业务的充分竞争,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垄断或操纵本系统、本地区环境监测市场,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或委托方接受指定的服务。

  四、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五、委托方应为监测机构提供便利条件,监测机构应对监测结果负责。委托双方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业务和支付费用。违者按《合同法》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规定的收费。擅自收费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取得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

  八、本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解释。

  附件2: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序号类别采样项目名称采样测试方法计量

单位

收费

标准

备注
(一)大气、废气、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1大气采样大气采样大气采样器点.次.项

351.大流量24小时连续采样按150元/点.次.项收费。

2.需要采样1小时以上进行富集的项目按75元/点.次.项收费。

3.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4.空气自动监测仪器按100元/点.小时均值.项收费。

2简易设备点.次.项

15
3降水收集器点.次

15
4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仪器法点.次

20
5烟道烟气采样测试≤4吨锅炉

滤膜重量法台.次

4001.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2.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10%的费用)。

3.炉窑按风量折算,参照相应吨位锅炉收费标准的1.5倍执行。

4.单独测林格曼黑度时才收费,否则已包括在锅炉测试中。

5.除尘效率测试按同等锅炉的3倍收费。

6.在生产废气监测中,对放射、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7.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废气部分执行。

66-9吨锅炉

滤膜重量法台.次

750
710-20吨锅炉

滤膜重量法台.次

1500
8≥20吨锅炉

滤膜重量法点.次

100
9林格曼黑度目视法一组数据20
10SO2、NOx、O2、CO等

仪器法个数据70
11生产废气测试生产工艺尾气测试不等速采样孔.次.项

100
12机械设备排气测试等速采样孔.次.项

400
13汽车尾气测试汽油车CO、HC、NOx、Pb

汽车尾气测试仪辆.次.项

50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执行。接受企业委托时收取。
14柴油车烟度不透光烟度计辆.次.项

100
15摩托车尾气测试仪辆.次.项

10
(二)固体物品采样     
1工艺原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采样  60 
2土壤采样品集 表层(深度≤0.15米)

35 
3 

水质采样

 中层(0.15米<深度≤0.5米)

70 
4 下层(深度>0.5米)

150 
(三)    
1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底质样品采集 表层(深度≤1米)

30 
2 

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底质样品采集

 中层(1米<深度≤1.5米)

80 
3 下层(深度>1.5米

130 
4地表水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点.次.项

101.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表水和废水部分执行。

2.>30米宽的河流以及工业废水的流量测试加倍收费。

3、夜间采样加收50%。

5 

地下水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点.次.项

12 

 

6 瞬时样点.次.项

12
7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点.次.项

15元/点.次.项

8 

工业废水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点.次.项

25元/点.次.项

 
9 瞬时样点.次.项

15 
10海水近海海域(≤5海里)

瞬时样点.次.项

15 
11 

流量

远海海域(>5海里)

瞬时样点.次.项

25 
12污染源流速仪次.断面

70夜间测量加收20%。

13 

水深

河流(≤50米)

多谱勒测流仪2小时/次.断面

300 

 

14 

生物采样

河流

(50-150米)

多谱勒测流仪

瞬时样

3小时/次.断面

500 

 

15河流(≥150米)

多谱勒测流仪

瞬时样

 

次.断面

700
16 点.次

20
(四)   
1陆生生物采样 瞬时采样70 
2水生生物采样 瞬时采样45 
(五)放射性样品采集     
1大气气溶胶气溶胶采样器100立方米

20元/100立方米

 
2 

沉降灰沉降灰采样器点.次.项

25元/点.次.项

 
3 

固体

降水降水采样器点.次.项

25元/点.次.项

 
4氚采样器200 
5地表水瞬时采样点.次

18夜间采样加收50%。

6地下水瞬时采样点.次

18 

 

7 

生物

废水瞬时采样点.次

23 

 

8土壤固体采样器100
9底泥底泥采样器100
10 

焚烧废气采样

原料固体采样器100 
11废渣固体采样器100 
12水生动物瞬时采样60 
13陆生动物瞬时采样110 
(六) 

 

二恶英类等速采样孔.次.项

5000 
      
       
 

二、现场物理监测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序号类别项目名称监测、测试方法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备注
1噪声厂界噪声仪器法点.次

70夜间监测加收20%。

2交通噪声仪器法点.次

70
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仪器法点.次

70
4区域环境噪声仪器法点.次

110
5铁路边界噪声仪器法点.次

110
6振动稳态振动振动测试仪每个数据30 
7非稳态振动振动测试仪每个数据40 
8振动强度振动测试仪每个数据25 
9电磁辐射工频电磁辐射仪器法点数据60 
10高频电磁辐射仪器法点数据60 
11电磁频谱测量仪器法点数据60 
12无线电干扰场强仪器法点数据60 
13电离辐射χ、γ辐射剂量(率)仪器法每个数据50 
14χ、γ累积剂量仪器法每个数据80 
15α/β表面污染

仪器法平方米50 
16空气中氡气及其α潜能浓度仪器法每个数据75 
17室内222Rn测量

仪器法300 
18倒装放射源仪器法800 
19查找放射源仪器法人.天

300 
20中子源防护监测仪器法每个数据500 
21事故剂量测定仪器法人.次

200 
现场采样、测试、监测收费说明:

1、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人协助解决。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可酌情向委托人收费。

2、环境监测机构派出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到委托人指定现场调查、作业按每人每天130元向委托单位收取人工费(按到达和离开作业现场计算)。对个人委托的室内环境监测服务,不收人工费。

3、凡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可以加收,时间从22:00-6:00计算。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的,夜间采样、监测、测量不得加收。

三、样品特别处理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序号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1萃取、吸收、离心分离、蒸馏、回流、干热灭菌等简单前处理单样.项

20常规理化检测、生物检测、放射性检测不得加收特别处理费。
2干(湿)式消解、高压灭菌、索氏提取、KD浓缩、层析分离、干扰掩蔽等复杂前处理单样.项

30
3生物、动植物及底质、土壤样品制备80
 

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一)理化检测

序号检验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元/个数据)

备注
1感观指标每个数据31、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水、气、土壤、底质等理化检验。

2、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温度计每个数据5
3稀释、对比法每个数据15
4pH计、电导仪、溶氧仪

每个数据15
5酸碱滴定法每个数据35
6络合滴定法、碘量法每个数据50
7电极法每个数据60
8分光光度比色法每个数据60
9重量法每个数据60(有机溶剂蒸发100元)

10离子色谱法每个数据80
11紫外、红外、荧光、火焰光度法每个数据80
12五日培养法每个数据100
13原子吸收法每个数据100
14气相色谱法每个数据100
15高压液相色谱法每个数据250
16色-质联机

每个数据300
17三点比较法(恶臭)每个数据500
18气体专用分析仪每个数据80(不另收采样费)

19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

每个数据200
20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

一般有毒有害每个数据1000
高毒每个数据3000
剧毒每个数据5500
 

(二)生物检测

序号项目分析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1浮游动、植物定性451、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执行。

2、样品数少于5个时,按5个样收费。

定量100
生物量65
2着生生物定性45
定量100
生物量120
3底栖动物定性55
定量120
生物量90
4叶绿素α分光光度比色法每个数据70
5生物发光菌 每个数据40
6细菌总数培养法每个数据40
7粪大肠菌群发酵法(四管法)每个数据70
发酵法(十五管法)每个数据100
8沙门氏菌标准法每个数据75
9紫露草微核技术标准法每个数据300
10蚕豆根尖微核技术标准法每个数据300
11大型蚤类的毒性试验 急性每个数据450
慢性每个数据双方协商
12鱼类的毒性试验 急性每个数据500
慢性每个数据双方协商
13藻类毒性试验 急性每个数据500
慢性每个数据双方协商
14鱼外周血微核试验标准法每个数据600
15鼠骨髓微核试验标准法每个数据1400
16SCGE测定DNA损伤

标准法每个数据4000
17Ames试验

标准法每个数据3000
18SCE测定染色体

标准法每个数据7500
 

 

(二)放射性检测

序号项目分析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1固体样品总α/总β放射性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300 
2水体样品总α/总β放射性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400 
3气溶胶样品总α/总β放射性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400 
4水体样品γ放射性核素活度分析谱仪法核素.测量小时

35 
5固体样品γ放射性核素活度分析谱仪法核素.测量小时

35 
6生物样品γ放射性核素活度分析谱仪法核素.测量小时

35 
7低能β放射性核素活度分析液体闪烁法400 
8137Cs核素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450 
990Sr核素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450 
10226Ra核素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350 
11总U浓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400 
12总Th浓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400 
13总K浓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400 
14131I核素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450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说明:

1、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费,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5%收取。

2、需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费按采样费、分析费之和加收。具体加收标准为:数据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0-15%,评价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5-20%。

3、编制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制费按该报告所涉及的监测数据的监测收费总和的10%取;多媒体声像报告在收取编制费的同时需另加收20%的报告制作费;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印制费按实际印制费收取。

4、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现场采样和现场物理监测、理化检测、生物检测、放射性检测的,可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序号检验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1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每测点150 
2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每测点150 
3室内空气中氨浓度每测点150 
4室内空气中苯浓度每测点250 
5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

每测点30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环境说明:

1、本表现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收费标准。监测、检测机构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性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按章纳税。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进行检测。

文档

江苏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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