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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理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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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理规定

中新天津生态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建设,促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律适用)生态城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坐落范围)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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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新天津生态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建设,促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律适用)生态城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坐落范围)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发展
中新天津生态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建设,促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适用)生态城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坐落范围)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发展定位)生态城是依据中国和新加坡两国签订的《框架协议》,通过两国在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合作,建设成为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新城。

第五条(发展模式)生态城的发展坚持机制创新、先行先试,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成为新型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范区。

第六条(建设依据)生态城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运作、监管的模式。 

生态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指标体系,是生态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产业方向)生态城重点发展房地产、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物流、创意、金融、会展、旅游等产业。

第(支持)天津市(以下简称市)及相关部门支持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对生态建设、环保产业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给予扶植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管理主体)生态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对生态城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生态城总体规划,经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编制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统一管理生态城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房屋、工商、财政、劳动、文化、教育、卫生、、外事、民政等工作;

(五)根据市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六)在行政管理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类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履行市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条(充分授权)管委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推进管理创新,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原则,设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审批创新)生态城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补正的意见。

第十二条(财政)生态城建立的财政,按照不予不取、自我平衡的原则,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保障生态城开发建设和城市管理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管理)生态城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由天津市在生态城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派驻机构)除本规定有明确规定外,本市其他行政管理单位不向生态城派驻机构。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优惠支持)管委会对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和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投资项目,制定相关办法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七条(评估检查)管委会建立生态城指标体系实施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建设审批)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减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调整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绿色建筑)管委会组织制定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绿色施工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规定,建立评价体系。生态城内的建筑应当按照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施工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科技创新)生态城鼓励研发、推广和应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建立落后技术、设备、材料、工艺的淘汰制度,适时公布强制淘汰的种类。

第二十一条(土地整理)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土地整理储备的主体,负责对生态城内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

第二十二条(中方公司设施建设)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按照生态委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市政公用设施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当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中新合资公司设施建设)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有关企业成立的合资公司按照生态委会要求完成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并承担建设费用。

第四章城市管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制) 生态城应当创新城市管理机制,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监管的城市管理运行模式和网格化、数字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废弃物管理)生态城对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实行全过程控制。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建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鼓励在生态城内采用管道运输等方式收集废弃物,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密闭运输,禁止撒漏、渗漏,避免在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产生二次污染。

建设工程废弃物经适当处理后应当予以回用。

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管理) 生态城应当按照建设国际生态城市的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升生态城的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和养护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生态城的环境质量。

生态城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生态城绿地率不低于4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二)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基本无病虫害;

(三)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四)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水系统管理)生态城应当推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构建节约、高效、健康、和谐的城市水系统。

生态城鼓励开发污水再生、海水淡化和雨水集存等非常规水源,实行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禁止采用优质水用于绿化、清厕、道路清扫和补充景观用水。

第二十 (市政管理)生态城应当加强道路、桥梁、排水、景观河道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整洁,标识齐全、规范,运行安全、有效,提高使用效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普遍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

第二十九条(公交优先)生态城推行公共交通优先,积极发展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使公共交通成为生态城居民的主要出行方式。

提高绿色出行比例,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执行严格的能耗与排放管理标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第三十条(交通管理)生态城应当高标准建设交通设施,实施交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实行道路交通实况监控、交通信息即时披露,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保障生态城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一条(卫生保健)生态城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康复设施,发展特色医疗,推进体育、健身、休闲等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教育培训)生态城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和培训资源,建立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教育体系和教育网络。

第三十三条(应急保障)生态城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安全水平,减轻灾害损失,并为生态城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应急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建设)生态城应当创新社区管理和机制,建立专门社会工作机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公共管理,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

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服务场所)生态城社区必须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分级组合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社区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居民义务)生态城积极倡导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社区居民应当遵守生态城关于城市管理和社会公共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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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理规定

中新天津生态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建设,促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律适用)生态城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坐落范围)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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