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前有关检验证明的讲解
(2020.1.1)
一、特种设备的分类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1、锅炉,包括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含气瓶),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气瓶。
3、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
4、电梯,包括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其它类型电梯。
5、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7、客运索道,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
8、大型游乐设施,包括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赛车类、小火车类。
二、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
(一)锅炉的检验周期
1、内部检验:2年
2、外部检验:1年
(二)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
1、固定式压力容器
(1)年度检查:1年
(2)定期检验:
首次定期检验:投用后3年内。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下次检验日期,一般1—6年。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
(1)年度检验:1年
(2)首次全面检验:投用后1年内。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下表全面检验周期要求确定。
罐体安全状况等级(注8-1) | 移动式压力容器类别 | ||
铁路罐车 | 汽车罐车 | 罐式集装箱 | |
1~2级 | 4年 | 5年 | 5年 |
3级 | 2年 | 3年 | 2.5年 |
(1)年度检验:1年
(2)定期检验:
介质类别 | 充装介质 | 定期检验周期(年) | |
首次定期检验 | 定期检验 | ||
A | 天然气(煤层气)、氢气 | 3 | 5 |
B | 氮气、氦气、氩气、氖气、空气 | 3 | 6 |
(1)年度检验: 1年
(2)全面检验:3年
(三)气瓶的的定期检验周期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 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例如:氮气瓶、氩气瓶):5年;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例如:氨气瓶、氧气瓶):2年;
(3)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3年。
2、溶解乙炔气瓶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3年
3、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5年
4、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4年
5、车用气瓶
(1)车用纤维缠绕气瓶:3年
(2)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3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2年进行一次;对出租车用钢瓶的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1年。
6、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3年(例如:液氧、LNG气瓶)
(四)压力管道的检验周期
1、工业管道的检验周期:
(1)在线检查:1年
(2)首次定期检验: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下次检验日期,一般1—9年。
a、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GC1、GC2级一般不超过6年,GC3不超过9年。
b、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不超过3年;
2、公用压力管道的检验周期:
a、年度检查:1年
b、全面检验: 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
管道级别 |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 | 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 |
最大时间间(年) | 8 | 12 |
a、年度检查:1年
b、全面检验: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以后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一般5—20年。
c、合于使用评价:由检验机构确定。
(五)电梯的检验周期:1年
(六)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2年,其中流动式起重机和冶金起重机规定不超过1年。
(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周期:1年
(八)客运索道的检验周期:
a、全面检验:3年
b、年度检验:1年
(九)大型游乐设施:1年
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需要的有关资料
(一)按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按台(套)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按特种设备分类,应提供资料有:
(1)锅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数据表。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数据表。
(3)车用气瓶: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和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电梯: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数据表。
(5)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数据表(或产品技术特性)。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数据表。
(7)客运索道: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数据表。
(8)大型游乐设施: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数据表。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按特种设备分类,应提供资料有:
(1)锅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2)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3)车用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
(5)起重机械:
a、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b、起重机械首检报告(按TSG Q7015-201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列入《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的起重机械只需提供《起重机械首检报告》,无需安装监检证书)。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
(7)客运索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
(8)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只针对锅炉需要提供《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其他特种设备不需要提供。
(二)按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按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单位申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按特种设备分类,应提供资料有:
(1)气瓶:
a、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从出厂日期开始计算,未超过检验周期的,一般为2-3年)
b、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从出厂日期开始计算,超过检验周期的,一般为2-3年)
(2)压力管道:
a、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未超过首检周期的,一般为3年)
b、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定期检验报告(超过首检周期的,一般为3年)
c、定期检验报告(安装时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但时超过首检周期的,一般为3年,按有关法规文件执行)
5、《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四、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前的检验程序
1、锅炉、压力管道、车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除实行首检起重机械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网上告知→到检验机构报检→安装过程实施安装监检→出具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到审批局办理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气瓶(除车用气瓶外):
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网上告知→到审批局办理使用登记证。
3、场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实行首检的):
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网上告知→到检验机构报检→实施首次检验→出具首次检验报告→到审批局办理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