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适用于:第二框“尊重和维护隐私权”的教学
会不会侵犯隐私权?重庆出租车安装摄像头引争议
重庆市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给所属的700多辆出租车安装了摄像头,可在车内照相和摄像。消息传出,便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乘客隐私权是否被侵犯。
出租车公司:先进系统“保卫”出租车
发生在出租车上的刑事案件,一直让出租车公司和机关深感头痛和不安。据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经理王国明介绍,前两年,公司每年都有出租车司机被歹徒杀害。今年以来,这家公司共发生出租车抢劫案50多起,6辆车被抢走,10多名司机被打伤。为了保障司机安全,公司曾在车内安装防护网,但并未有效发挥作用,而且让乘客感到不适,最后只得拆除。
为了有效保障司机安全,2005年,公运出租车公司就酝酿在出租车内安装GPS定位系统。但一般的GPS系统仅仅显示车辆行驶位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机安全。2005年,这家出租车公司向全国招标订购GPS系统,要求不仅能定位,而且能摄像、录音、传递文字信息、及时报警,并且操作简便。最后,深圳一家公司中标,公运出租车公司为此花了500万元。今年11月开始,公司给700多辆出租车安装了此系统。
记者在公运公司的出租车上看到,系统终端安装在汽车操作台内,驾驶室左前方装有文字显示屏,方向盘下有报警按钮,后视镜上有摄像头。据介绍,乘客上车后,司机只要按下计价器开关,摄像头就会自动给上车人拍一张照片,同时系统开始录音。一旦遇到危急情况,司机可以很顺手地按下报警按钮,此时摄像头会连续再拍两张照片。同时,报警信息会立即传到公司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可立即监控,查看车内照片,并录像和收听车内声音。
王国明说,这个系统不但能保护司机,而且能监控服务质量和加强企业管理。比如,驾驶员在车上的言行,可随时被调度中心抽查,检查其行为是否文明。机关等管理部门对此予以肯定和支持。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表示,通过这个系统,驾驶员绕道、拒载、宰客等不良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监控;乘客丢失了物品,这套系统也能取证,帮乘客找回失物。
这名负责人还说,系统最重要的功能还是治安防范,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出租车进入和逃离犯罪现场,这个系统能提高机关的社会治安和侦查破案能力。
重庆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出租车管理处滕云说,这套系统是企业管理出租车的一个平台,对老百姓来说起码不是一件坏事。王国明说,这个系统虽然具备摄像功能,但一般情况下只拍一张照片,而且只有控制中心的两名操作人员可以调阅,外人不得使用。机关依法来调阅资料时,公司才会予以配合,平时绝不会泄露乘客隐私,否则为此吃官司也不划算。况且,在管理乘客信息方面,公司有一套健全的制度。
出租车乘客: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权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乘客中,有人对此表示了有条件的赞成。西南大学学生徐章成说:“对于这件事,我是赞同的。我听说过很多出租车司机被抢的事情。安了摄像头以后,坐车虽然不方便,但是对司机的安全有好处。当然我希望那些录像、相片能够被严格保管,只有在破案、调查取证的时候才能使用,不然我就觉得权利被侵犯了。”
多数人则对此举提出了质疑。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刚刚走下出租车的乘客余琴对记者说:“出租车公司装摄像头的想法和动机我理解,但还是觉得没那个必要。如果真是犯罪分子,他又不会轻易让你拍到,戴个帽子什么的,遮一下就可以了。如此看来,反而是老百姓坐车不方便了。就算你说摄像头不会一直开,但乘客感觉总是怪怪的。摄像头毕竟是公司控制的,我又不晓得他们怎么处理音像资料。”
家住重庆市南岸区的市民黄铮铮说:“在公交车上装个摄像头还能接受,在出租车上装摄像头就让人觉得不太舒服。我觉得出租车还是要有一点私密性的,而且车上空间这么小,再安一个摄像头,那真成了大眼瞪小眼了,有点逗,也有点别扭。”
在重庆一家媒体工作的刘昕直截了当地告诉记者,她不赞同出租车装摄像头。据她了解,有些公司在办公楼内安装摄像头后,公司的保安人员不仅经常调阅录像资料,而且还截图发到网络上去,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出租车公司能否妥善保护好乘客的音像资料也令人怀疑。她说:“坐出租车时,难免做个鬼脸儿或有其他隐私行为,乘客肯定不愿意被拍下来。不装摄像头,出租车在白天行驶时也很少被打劫;装了摄像头,出租车夜间行驶时,黑灯瞎火的,摄像头也不见得能把歹徒相貌拍清楚。弄不好,出租车装摄像头就成了一出闹剧。”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孙爽晴说:“出租车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不仅要保护服务提供者——司机的利益,也要兼顾接受服务的乘客的权利。我觉得在白天、安全状况好、较多的时候录像、拍照完全没有必要,而仅有在半夜或凌晨出车、远距离行驶、较少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拍照或者录像。此外,难以避免有些道德水平低、心理不健康的人不恰当地使用这些录像、照片、声音等资料,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我认为出租车公司应当负责任。”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数市民均表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出租车公司和管理部门不能为了自己方便,就随便摄取他人肖像,记录他人言行。从法律上讲,乘客不同意,摄像头就不能强行拍照。一名网友在网上发表评论说:“看来以后上车就得把嘴闭紧,要不他们可以随时监听我们的谈话,这绝对是侵权行为。”一些乘客还表示,公司并非权威的执法机构,其对乘客隐私权的保护能否像说的那样好,值得怀疑。
专家意见:拍摄应事先告知
重庆社会科学院应用心理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朱艺表示,出租车上装摄像头,从乘客心理上来说,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有些不对劲,让乘客感觉不自在。这体现了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
两位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出租车管理角度讲,这件事无可非议,但为了尊重乘客隐私权,出租车公司或驾驶人员应在拍摄前事先告知乘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谞龙认为,出租车是公共空间,不具私密性,因此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不算是侵犯隐私权。不过出租车公司在摄像时进行事先告知是必要的,如果将所录音像信息用于赢利或网络媒体传播,那就是违法。
重庆市平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小江说,出租车装摄像头,引发了保障出租车安全和侵犯隐私权的矛盾。其实解决这个矛盾很简单,就是出租车司机事先履行告知责任。
适用于:第二框“尊重和维护隐私权”的教学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现代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带给人们各种便利、快捷的服务的同时,也留下了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公开或传播的种种隐患。笔者拟以此为视角,就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形式,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涉及广、传播快、保护难的特点。具体而言,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其他服务时,网络服务商要求用户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宅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二是个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资料,包括个人收入、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及密码、网上交易账号及密码、网上炒股账号及密码、QQ号及密码、网络游戏账号及密码等。三是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四是个人上网浏览的IP地址、上网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信息。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1.个人的侵权表现。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2.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
3.商业公司的侵权表现。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记录工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4.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表现。个别软硬件厂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如英特尔公司就曾经在其处理器中植入“安全序号”,监视用户之间的往来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监视。
5.其他形式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等手段,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侵害。
三、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1.的保护。我国《》3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网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2.民法的保护。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做出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最高就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视为侵犯名誉权来予以对待。如《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问。这些司法解释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3.部门规章的保护。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虽然这些规定还很不全面、具体,可操作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也暂时无法予以制裁,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四、对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之建议
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一种对事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此项权益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大量的网上侵权行为发生后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导致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时刻处于有可能被侵害的危险状态,这对于规范网络运营秩序、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为此,笔者建议,应在完善民事基本法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包含网络隐私权在内的个人信息保,以进一步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在涉及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中,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重视,以增强这部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在立法上特别是在民事基本法中应明文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明文规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进行保护,但是对于个人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有上述几种权利根本无法做到。因此,只有首先在立法上承认隐私权是一种的人格权,才能谈如何去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问题。
二是在法律条文中应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是个人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权利,对其范围不能作任意扩张,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无序和混乱,也会使网络服务者和管理者难以适从。鉴于网络科技加速发展、社会变革日益深化的情况,在以条文明确网络隐私权客体的同时,也要以灵活性的条款保证新出现的权利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保障和维护。
三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明确界定为支配权。网络隐私权是维护个人网上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个人隐私由本人自己支配,只有自己才有权利做出对权利的处分性选择。而他人非经当事人同意、授权或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处分其权利。按照法理,隐私权是人格权,同样网络隐私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网络中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侵害权利人网上隐私的,就构成侵权行为。
四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明确规定为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首先是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采取直接保护的保护方式。在立法尚未对网络隐私权做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先进行尝试,由间接保护方式逐步转入直接保护方式。
五是对于网络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应根据权利的不同侧重进行。两者的冲突在本质上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而在实践中,我们不得不做出选择,以便形成法律所期待的秩序,选择的标准只能是利益衡量的标准。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要坚持三个原则:首先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其次是重点保护原则。当网络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涉及的领域局限在较小范围内时,网络隐私权更多的是与个人的人格权利相联系,此时应对他们实行重点保护。再次是尊重他人人格原则。即行使知情权及新闻自由创作、言论自由时,不得以故意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
适用于:第二框“尊重和维护隐私权”的教学
中奖彩民隐私权如何保护
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彩票管理条例》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中奖彩民隐私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先前,有一彩民中得双色球超级大奖奖金高达上亿元,当地福彩部门安排大奖得主秘密兑走了巨奖。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公众对彩票兑奖应有知情权。由此引发了一场彩票兑奖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孰重孰轻的争论。其实,什么人中了大奖不应属于信息,与公众的知情权无关,彩票得主的安全更为重要。因此,条例除了对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规定之外,又规定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适用于:第二框“尊重和维护隐私权”的教学
过度“关心”可能上法庭
偷看孩子日记,追查孩子的电话、短信,甚至盯睄、跟踪……也许由于太关心孩子,中国的父母会采取一些极端手法,但是现在为人父母的应该谨慎行事了。在中国,未成年人“隐私权”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对孩子“关心”过度的家长,有可能被自己的孩子送上法庭。
深圳最近出台了一项地方法规,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做了细化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废弃未成年人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日记。”同时,对违反该条例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一直有较大空白,《未成年人保》涉及隐私权的内容条款简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很多教育专家认为,从这一条款中很难看出未成年人隐私权应当获得怎样的保护,而深圳的做法无疑具有突破性意义。在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里,“孝”被当作最重要的品行。“父母大过天”,孩子对父母尊重、执行父母的意愿往往是无条件的。但随着社会日趋文明、进步,以及对外开放的影响,平等、民主的家庭关系越来越受到认可。社会学研究者陈冀京说:“以法规的形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是社会的进步,表现出对未成年益的尊重。”陈冀京主持的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最近做了一项关于“成人仪式”的社会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18岁时,你最想做的事是什么?”,有70%的青少年选择的是“想拥有一间的房间”。陈冀京说,这表明青少年意识的觉醒,同时也是他们对自己隐私权的觉醒。调查显示,青少年与父母的冲突在逐年增加,其中导致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青少年隐私权的问题。陈冀京认为,侵犯青少年的隐私权最大的危害是导致父母或监护人与青少年之间诚信的缺失。青少年认为自己没有被尊重,对父母或监护人的信任度下降,从而更加不愿向其敞开内心世界;反过来,父母越无法进入孩子的内心世界,就越企图窥探他们的隐私,这就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们开始反省。一位母亲说:“按照传统的想法,越彻底地了解孩子,才能更好地教育孩子,但只要成年人回头想一想,在成长的过程中谁没有个人的‘小秘密’呢,如果件件事都被家长、老师知道,恐怕人生轨迹都会完全不同了。”
目前,一些中小学校开始学习保护青少年“隐私”。在广州,绝大多数学校测验成绩单不再张榜公布。在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成绩单是以类似“工资条”的形式打印出来的,并且不公开给成绩单本人之外的人,学生如想知道自己的成绩,可以到班主任处领取,如不想知道则不必领取,老师会为他们“保密”。
除此之外,华师附中还对学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给予特别保护。学校高一创新班班主任李玉老师说,学校对家庭贫穷的学生提供助学金,但是谁拿助学金在同学中是保密的。每次班里收取学费时,老师会先在班里统一收取,之后再私下把学费的一部分返还给拿助学金的学生。
偷翻孩子书包
适用于:第二框“尊重和维护隐私权”的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