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近三年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
近三年诉讼及仲裁情况证明
本 所 是 **************聘 请 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 处 理 **********的 法 律 事 务。经本所适当调查,本所郑重声明:
一、本所自 2015年 6 月 1日至 2018 年 6 月 1日期间未代理任何该公司因经济行为作为被告的案件。
二、本所自 2015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1日期间未代理该公司因履行合同中发生商业纠纷、严重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终止合同而被诉讼的案件,且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
律师事务所名称:*****(盖章)签
字 : **** 出具日期:2018年 6月 1日 办公地址:********路7号 电
话:*************
第二篇: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
致:
1.我公司参加在 的投标活动前,近三年内我公司无违约或不恰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诉讼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2.近三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争议或诉讼情况。
3.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无任何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诉讼说明
诉讼说明
一、为什么李海泉借用我(我们)的名义,而不是其他人?
因为我是李海泉的债权人。我于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9月25日先后借款给李海泉人民币470万元。其中2013年7月10日前借给李海泉400万元。
证明材料:李海泉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收据证明、张鹏的打款凭证7张、债权确认函。
二、我们是怎么认识的?
2012,我和岳阳市、县农行的几位朋友在临湘市组建鸿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海泉的兄长李晓东的公司——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临湘市儒溪工业园区)是主发起人。胡晓军、杨勇都是小贷公司的股东,李海泉负责其兄博翰公司的融资工作。
证明材料:临湘鸿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六页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三、关于湖南运达商品写字楼产权归属问题
1、名义上是我(我们)的,实际上是李海泉及其兄李晓东的。因为我们是债权人,当时有口头约定。
2、购房定金200多万元是李海泉交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原约定有6套房,因资金问题,实际办了4套房,李 海泉兄弟俩对户主要求,一是他们的债权人,二是个人征信记录要好,最后选择了我们3位债权人和其妹妹、妹夫。
3、我和其他债权人:胡晓军夫妻、杨勇夫妻、李海燕夫妻到长沙浦发银行和长沙运达房产公司仅去过一次,根据李海泉要求分别办了签字手续,没有交给我任何书证、物证,全部由李海泉兄弟俩策划。
4、首付款是李海泉兄弟俩组织交的,我不知交多少?当时也不知道房屋位置、朝向、房价?更不认识该房产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全部由李海泉策划。
5、从长沙浦发银行的按揭贷款看,在案发前我仅去过一次,办了一张卡和签字手续。打官司后才知道贷了177万元,钱放到了何人帐上?钱到哪里去了?作了什么用?我的卡上没有任何记录,我一概不知。我也不认识长沙浦发银行的任何工作人员,贷后的几期按揭贷款是由李海泉兄弟俩组织还的,几个月后就逾期了,还由湖南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了13个月的按揭贷款(根据我的个人信用报告得知),该房产公司也从未找过我们还贷,说明该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房产公司是清楚的。李海泉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我个人的征信记录和声誉,属于假按揭贷款。
6、关于湖南运达商品房一事,我打了四场官司。一是与陈俊龙,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民事判决书(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14号;二是与刘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 民民事调解市(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22号;三是与长沙浦发银行,湖南沙市开福区人民民事判决书,(2014)开民二初字第02525号。从上述三起官司看,我的担保是特定的、指定的、有限的,是在李海泉兄弟俩的逼迫下、指使下按其旨意进行的。我一没有请律师,二没有上诉,有的还是缺席判决。假如房子是我的,并且房屋价值300多万元,我会不请律师,不上诉吗?除非此人不正常,有神经病。第4场是与原告罗丽君。
证明材料:
1、购房定金。
2、首付款凭证。
3、贷款凭证。
4、还款凭证(李海泉的,湖南运达代还的)。
5、张鹏浦发银行银行卡复印件。
6、张鹏个人信用报告。
7、判决书、调解书。
四、公证经过
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上班之际,李海泉电话通知我和我爱人任爱群一起到岳阳楼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证明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是他的。当时我爱人当着我的面和公证员问此行为有不有什么问题和麻烦。我说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此房屋的购房定金和购房款是李海泉兄弟俩的,只是借我们的名义而已,我们公证、承诺的范围仅以此房屋为限。当时只有我们夫妻俩、李海泉、公证员在场,未约定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因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不是我们的,我们也不需过问。所以我们在承诺书承诺,我们夫妻放弃抗 辩权。作为出借人,要别人担保会不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吗?会不和担保人见面吗?会不在担保书上签字吗?说明原告也默认此房屋所有权人是李海泉的。至今我也不认识罗丽君,我们先后上了三次法庭,罗丽君一直没有出庭。我也不认识共达公司的人,说明李海泉伙同他们一起借我们的名义,背着我们签订各种合同、协议,从中得利,到处行骗。假如说房屋所有权是我们夫妻俩的,我们会把几百万的房屋会拱手让人,白白不要吗?难道同样的事也会发生在胡晓军夫妻、李海燕夫妻、杨勇夫妻身上吗?他们也同样放弃抗辩权?事实证明,该房屋真实所有权人不是我们的,是李海泉在借我们的名义,有组织有计划地行骗,在借刀杀人,伙同罗丽君一伙存心害人。
五、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民事判决书(2017)湘06民初23号的质疑。
1、判决书中第2页原告的诉讼要求:被告胡晓军、李海燕、张鹏以其担保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说明原告承认我们的担保是指定担保,不存在该房屋以外的资产。
2、判决书中第5页讲到“李海泉与张鹏有利害关系,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海泉签订的承诺书是得到了张鹏认可的”请问原告我与李海泉有什么利害关系?你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海泉签订的承诺书是得到张鹏认可的“充分证据”是什么?我没有看到。
3、判决书第7页写到“因被告李海泉担心公司名誉受损没有办理预告登记后的他项权证而改为公证”,请问原告此房屋以个人名义登记而不是公司,他担心公司名誉受什么损失,说明该房屋的权属李海泉既可用公司名,又可用个人名,可随心所欲。
4、判决书第9页写到“本院还查明,李海泉承认该借款用于博翰公司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泉与罗丽君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李海泉与共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书,都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偿还写字楼二期欠款,与查明的用途明显不符,说明李海泉以此行骗。按原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提前收回。并且2014年2月李海泉兄弟俩因向刘泰借款事发,2015年5月李海泉兄弟俩案发。判决书中说到李海泉700万元借款按6个月利息计算应付84万,实付52万元,其中预收49万,实欠息31万。约定的时间为6个月,为什么于2014年1月30日到期后不找李海泉,不找我们。从判决书第10页中得知,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提起诉讼。为什么到2016年 月才开庭审理?并且是在李海泉被受到刑事处罚后。
在岳阳市中级调阅案卷中,从长沙市商品房户室信息表中获悉,名义上在我名下的房屋先后被岳阳楼区、岳阳市中级、岳阳市中级、临湘市、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中级、岳阳市中级共7家冻 结中,其中包括罗丽君的要求。其它原告都没有再找我们,只有罗丽君无理取闹。并且该房屋的执行权是岳阳市中级执行局办的。
5、判决书第12页中写到“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又将房屋向案外人办理了预告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系违约行为”。我们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我们才是真正的诚信守规者,还事实本来面目。我的承诺、担保都是在李海泉兄弟俩的强迫指使下按其旨意办的,先后为陈俊龙担保500万元,为刘泰担保1900万元,为临湘鸿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2380万元。假如是我的房子我会发神经用200多平米的房子担保几千万元的借款吗?
证明材料:长沙市商品房户室信息表
六、事实证明李海泉是真正的罪魁祸首,张鹏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刑事判决书(2016)湘0682刑初177号,李晓东、李海泉兄弟因涉犯集资诈骗罪先后刑拘、逮捕、判刑,他们兄弟俩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4亿元以上,其中李海泉涉案金额9838万元,从判决中得知,张鹏才是真正的被害人,罗丽君仅是证人而已。
证明材料:临湘市人民刑事判决书
第四篇: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
致:XXXXXXX
1.我公司参加在XXXXXXXXXXXXXXXXX工程的投标活动前,近三年内我公司无违约或不恰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诉讼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
2.近三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争议或诉讼情况。
3.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无任何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承诺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盖单位章)
201X年XX月XX日
第五篇:诉讼、仲裁代理合同
诉讼/仲裁代理合同
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因与诉讼/仲裁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担任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现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 1.案件名称:
2.拟受理案件的机构:
3.甲方在案件中的身份或地位:
二、服务律师
乙方根据委托事项具体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指派乙方
律师担任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纠纷的诉讼/仲裁代理人,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安排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乙方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
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
三、乙方代理职责
1.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2.指导甲方向/仲裁机构提交证据; 3.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线索调查收集证据;
4.根据甲方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5.代为办理诉讼或者仲裁立案手续; 6.代为签收应诉通知书或者答辩通知书; 7.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8.代为申请证据保全;
9.代为申请管辖异议、回避、诉讼/仲裁中止和终结; 10.代为参加仲裁庭审或审诉讼出庭; 11.代为签收仲裁或者诉讼文书; 12.代为起草法律文书;
四、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代理(具体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在代理期间内如需变更代理权限,双方需另行协商,甲方应向乙方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通报服务或案情进展情况,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2.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的本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报酬要求。
3.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代理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证据线索。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有关证据材料如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4.甲方保证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用,非因乙方律师过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用或不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及其律师应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妥当履行职责。乙方律师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2.乙方律师应依据法律及甲方陈述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做出判断,向甲方做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隐瞒事实或提供虚据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基于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不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有应付清的费用的,应在乙方终止代理关系后三日内付清。
5.在涉及与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律师代理费
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甲方委托乙方所代理案件
— 3 — 的难易复杂程度,双方经过协商,甲方按照下述约定支付律师费和/或差旅费用:
(一)甲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固定费用
(1)按案件标的额比例收费,即,按本案标的额
元的 %计律师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按件收费,即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风险代理:
3.固定费用加风险代理计费:(1)固定费用:(2)风险代理: 4.计时收费
即按
元/小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代理费支付时间
八、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预付办案差旅费人民币
元。该差旅费按照下列方式结算:(在选择处打√)
□(1)包干使用,多付不退、少付不补;
□(2)乙方在办结委托事项后日内提交相应凭证与甲方进 — 4 —
行结算,多退少补。
2.有关单位收取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查档费或专家论证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通知、送达与签收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由对方签收,或按合同所列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邮件寄出之日视为送达。
2.甲乙双方的文件往来应执行签收制度,因文件缺失导致的不利后果将根据签收记录确定双方责任。乙方律师只收取甲方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或复制件,证据原件由甲方自行妥善保管。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中,乙方律师存在重大过错,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存在重大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乙方基于甲方捏造事实、隐瞒事实或提供虚据等而解除合同的,不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有应付清的费用的,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日内付清。
4.甲方无过错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需将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全额退还给甲方作为赔偿。
5.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拒
绝继续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用超过6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应付律师费数额的每日千分一支付赔偿金。
6.除非经证明乙方律师存在重大过错,甲方单方解除合同都应视为随意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如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为固定费用加风险代理费的,甲方随意解除合同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甲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风险律师费):
(1)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2)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至一审开庭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3)一审开庭后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4)一审判决后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5)二审开庭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的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6)二审开庭后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7)执行阶段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律师费总额的 %予以赔偿。
十一、纠纷解决
1.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赔偿差旅费以及因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十二、其他
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自双方签署完成后生效。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署。
十三、特别约定
甲方:(盖章或者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