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与更改记载 | |||||
版本号/修改号 | 日期 | 记载 | 编制 | 审核 | 批准 |
1/0 | 2000/3/09 | 新编 | 肖明亮 | 王志辉 | 杨华明 |
2/0 | 2003/9/18 | 换版 | 肖明亮 | 朱辉 | 王仲礼 |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搞好本公司安全用火,加强对明火的科学管理,及时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外来工程队动火报告审批。
2 管理对象
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
3 管理内容
3.1 凡正常情况下需动用明火(包括焊、割、焚烧物品等)均须向总务
部提出书面申请附申请单,经批准后实施。
3.2 生产抢修需要动用明火的特殊情况下,应先口头向总务部提出申请,
边申请边动火,由部门安全员在场监督。
3.3 厂休息日及每日9时前及16时30分后,原则上不准动用明火。特
殊情况由部门安全员在现场监护,并且主管部门派员监护,经行政本 部批准方可进行。
3.4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亮证操作(动火证、操作证),并严格按
操作规程进行。
3.5 动火期间现场监护人必须在场。监护人因故离开时,仍动火继续操作
者按违章处理。
3.6 未经批准动用明火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
追究刑事责任。
3.7 动火作业场所必须配有相应的灭火器具,防患未然。特定情况下,也 可使用防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