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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8: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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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材料●复习素材:指南、立法法。◆法理学的基本结构——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与社会。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伯恩。魏德士2005年法理学考试分数已经达到20分(不包括论述题第7、8题)。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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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材料●复习素材:指南、立法法。◆法理学的基本结构——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与社会。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伯恩。魏德士2005年法理学考试分数已经达到20分(不包括论述题第7、8题)。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材料

●复习素材:指南、立法法。

◆法理学的基本结构——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与社会。

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伯恩。魏德士

2005年法理学考试分数已经达到20分(不包括论述题第7、8题)。

第一章  法的本体

一、法的定义

(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

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

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概念或名称,是人们对客观存在认识的结果。

其三,法还有国法意义的法和哲理意义的法。考试往往考国法意义的法,它有四个特征:(1)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有时称为成文法。(2)是指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4)是指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例如,下列哪些属于国法?A、成文法B、判例法C、不成文法D、教会法

(二)法的现象与本质

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

(1)人类精神方面:(1)神意论 (2)意志论  (3)正义论

(2)法的本身方面:(1)规则论 (2)命令论  (3)判决论或预测论

    (3)法与社会关系方面:法并非孤立的现象,与社会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即法的本质

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表现为法的阶级性;最终表现为法的社会性——最终为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外部)

1、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指引。是对本人行为的引导。法的指引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规则对同类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通过设定法律义务,不确定(选择)的指引通宣告法律权利。

评价。评价他人的行为。法律是评价的基本标准。

教育。教育所有的人。 通过警示和示范而达到。

预测。预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强制。制裁的对象是违法者。是国家法律权威的体现。是法律的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

2、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 :经济、政治、思想;

社会作用的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即阶级统治;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局限性(社会的任何手段都有其局限性)

法律是以社会(需要)为基础的;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受其他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人自身的局限;概括性;一般性;稳定性和保守性;讲求秩序的规范)。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现状、属性和作用。具体包括:(1)体现了主客观之间的关系。(2)表明法律对人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也包括对应然的追求。

(二)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1、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或多大价值。(实然)如公平和效率。

2、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解决的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应然)其研究方法是:(1)规范分析;(2)社会实证方法;(3)历史实证分析。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在法律中的表现:评价法律进步与否和体现人性的深刻需求。

2、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现代社会的“秩序”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3、正义。是法的基本评价标准;极大地推动法律的进化——进化精神;提高法律的地位;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四)法的价值的冲突

如何平衡冲突的价值:1、价值位阶原则(在先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具言之:自由>正义>秩序)。2、(同一位阶中)个案平衡的原则(兼顾各方的利益)。3、比例原则(不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三、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范、自然规则、技术性规范)

概念——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一切皆有规则。——《经济与法》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即是核心部分、法律制裁)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立法表述的方式而法律规则是法律构成要素;条文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规则)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内容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职权性、权利性、义务性;命令性和禁止性)

按内容的确定性不同分为——确定性、委任(托)性、准用性

按规则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强行性、任意性

(二)法律原则

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1、法律原则的种类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原则无严密的逻辑结构;原则规定的抽象、笼统、模糊。

(三)权利与义务:概念;分类;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论述题)

(四)法律概念(主体、客体、关系、事实)

四、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属于法的形式;属于 法的渊源的法的表现形式必须是由立法产生的,也必然是具有法的效力的。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使用意义颇多,以法的形式渊源为核心。其分类

根据载体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渊源与法规范的关系分为——直接和间接

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分为——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根据法的渊源的地位——主要与次要

    法的渊源主要分为——正式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2)法律(3)行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1、规范化

2、系统化:法律汇编 ;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的本质区别是否为立法行为(包括执行主体)

(四)法的分类(了解)

1、国际法与国内法——制定主体

2、根本法与普通法——效力地位

3、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遍性

4、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表现方式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1、概念: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同。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1)标准:主要是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调整方法。

(2)原则:A、精细恰当。

           B、多寡合适。

           C、主题定类。

           D、逻辑与实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

是现行法的体系。反映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1、公法、私法、社会法

2、当代中国法律部门(注意与7个法的效力的区别)

    (1)。(2)行。(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

六、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广义: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性。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的。

狭义: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何人、何事、何地及何时有约束力。(针对对象普遍、反复适用)

1、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属人、地、保护和普遍相结合的原则。例如刑法6—9条。

2、法的空间效力:一般讲,一国法以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领域为限。也有一些条文或法效力及于部分地区或特定的主体。例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约束力。(1)生效: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公布之日。(法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同时,法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的效力。正确吗?)(2)失效:明示与默示;(3)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能力,是法对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是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是无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出于两点:一是人道的考虑;二是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保护公民的权利。

   我国实行“有利追溯”的原则,原则不溯及既往,为保护公民的利益也溯及既往。

效力等级问题:

七、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特征为:A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具有合法性。B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C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种类

(1)产生的依据分为:调整性(基于合法行为且无需制裁)和保护性(基于违法行为并需要制裁)

(2)主体地位分为:纵向和横向

(3)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分:单向(单务)、双向(双务)和多向(多边)

(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的作用和地位:第一性和第二性;绝对和相对的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主体的种类:公民;法人;国家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基本的权利能力,如继承、人身、诉讼等;特殊权利能力特定条件下才享有的,如婚姻、劳动、政治等。

2、行为能力: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1)权是行为的前提。(2)二者可以分离。

3、法律关系客体与产生、变更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1)主体。(2)法律规范。(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种类:

A、法律事件,必须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社会和自然)

B、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在当事人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并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合法与违法、善意与恶意、意志与事实。

八、法律责任

(一)行为人因为违法或法律规定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否定性后果)其性质:依据法律;国家强制性。注意(1)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关系;(2)与国家权力;(3)与法定权力和义务。

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二)归则与免则

归则即由特定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1、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有:

(1)责任法定(与有利追溯原则的关系)(2)公正原则——罪责相称、罪责相应、综合考虑、依程序追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则(成本与收益)  (4)合理性原则(考虑个人的心智与情感)

2、免则即责任的免除,前提是有责任。——(1)时效免则。(2)不诉及协议免则。(3)自首、立功免则。(4)因不履行而免则。

(三)法律制裁

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A、特定国家机关;B、被动承担责任;C、惩罚性。

分类:1、刑事制裁(主要方式是刑罚)。2、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目的、程序和方式)。3、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和行政处分)。4、违宪制裁(主体为及常委会;制裁形式为撤消和罢免)。

第二章法的运行

一、立  法

(一)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活动。在我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特定主体,并非任何主体都可以立法;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立法的方式包括制定和认可。

2、立法的特点——(国家、职能活动、主观意志活动、产生规则、程序、分配社会资源)对立法的实质理解是,利益确认、均衡、妥协、保护的活动;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对个人的行为自由和行为的界定。

(二)立法

    是据不同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形成的制度结构。

1、立法权——是国家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分为国家立法权(主体为及常委会)、地方立法权(经济特区所在市的及常委会)、行政和授权立法权。

2、当代中国的立法—— 一元多级(层次)立法。因为是单一制,故我们的立法是统一的,只有一元。民主集中制度决定之。

(三)立法原则

1、确定立法原则要考虑的因素——6

2、我国的立法原则——法治、民主、科学(合宪性与合法性;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与灵活相结合)

(四)立法程序(《立法法》一定要掌握。具体条文有:)

我国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主体为8个);审议(法律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讨论,中途撤回的要经团同意,向大会报告);表决和通过(具有决定的意义);法律的公布。

二、执法与司法

法的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实际应用。包括遵守、执法、司法。

与法的实现、法的实效的区别:实现即理想转化为现实。而实效为法律最终被遵守和履行的程度即结果。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1、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4、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对方了的理解能力;5、与他国的可比性;6、社会大众的安全感;7、法律功能和社会目的的实现;8、法律活动的成本和收益。

1、执法,又称行政,专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执法的特点。1、特定的机关即行政机关的活动。2、主动性。3、可委托性。其核心是管理。

执法的基本原则(了解)

2、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司法机关的内涵,广义与狭义。

司法具有被动性;终极性;公正优先性;交涉性与过程性;程序性和强制性。其核心是判断。

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其要求是:依法办事、有、执法、违法必纠。

原则——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法的精神要求;法固有的价值;职能要求和司法机关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统一适用于全民;都受法律的保护;平等地享有诉权,同等受法律的保护。

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专属性、性、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3、当代中国的司法

三、守法与违法

  (一)守法,即法的遵守,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例如,守法的层次有二:履行义务的被动守法和行使权利的积极守法。中国的守法是广义的法。

(二)违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素有:(1)有行为能力。(2)一般须有过错。(3)首先是行为(作为和不作为)。(4)以违反法律为前提。(5)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违法与无效和违反道德行为的区别

1、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也不一定违法。

    2、违法行为不一定无效;无效行为不不都是违法的。

四、法律监督

(一)广义与狭义的区别是所有机关还是特定国家机关。

(二)法律监督的实质是被监督对象行为的合法性。监督的重点是司法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法律监督。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只看主体是否为国家监督。政协?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及常务委员会处于主导地位。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新闻的监督。

五、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主体对法律规定的阐释或说明。(立法法42——47条)

1、法律解释的种类:(1)根据解释的效力的不同——正式与非正式。(2)解释尺度的不同分为——字面//扩充。

1、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历史/体系/目的解释。目的的理解有四点:

(二)法律推理,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1)寻找正当性证明的推理;(2)手现行法律的约束;(3)是实践理性。

    1、类型:演绎推理——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特殊到一般的推理;类比推理——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辨证推理——注重实质情形和价值评价甚至是冲突利益的选择。辨证推理的适用情形:(1)意义模糊;(2)漏洞;(3)抵触。(4)落后。

第三章  法的演进

一、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规范(了解)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习惯调整。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1、法产生的根源1、经济根源;2、阶级根源;3、社会根源。

2、标志——1、国家的产生;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1)产生(2)利益意志(3)保证实施的力量(4)适用范围

4、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个别到规范性调整。2、习惯到习惯法到制定法。3、一体到相对。

二、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方法——从法体现的意志性或阶级的角度和据以产生及存在的物质基础。

1、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分为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两个阶段,各阶段都有自己的特征。

2、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结合法制史)法系、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及代表性国家和地区。

(二)法的继承与移植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间的延续和继受。

其存在的根据:(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2)法的相对性决定了法的延续和继承。(3)文明成果。(4)法的发展历史证明了法的继承性。

继承的内容:术语、技术、形式;社会公共事物规定;市场规律的原则和规律;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2、法的移植外国与本国法间的交融。(必然性和必要性——不平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法制现代化;开放。)

法律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的。法律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同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三)法的传统,动静态都包括;稳定的东西。

(四)法的现代化,是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成长和跃进的过程,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型,包含思想、行为及实践的多方面进程。(实质是人的现代化)分为三种:内发型、外发型、混合型。中国属于外源型,立法主导型现代化模式。

(五)法治理论

1、与法制区别;2、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标志: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一、法与经济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如确认、规范、维护和服务。

2、法与科技。科技对立法、司法、思想和法律方的促进。

二、法与政治——区别在于:(1)意志属性;(2)强制实施范围;(3)规范形式;(4)实施方式;(5)调整范围;(6)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三、法与道德——联系:本质——恶法是不是法;内容——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功能——强调法律为主要调整手段。区别:产生、存在、调整对象、强制方式。

四、法与宗教——联系:是社会控制规范;价值取向相同;起源;法律借助宗教 获得权威和正当性。区别:产生的方式和条件;范围和方式;作用对象和规范形式。

五、法与

(一)是指人基于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的主体——个体与群体

的客体——人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利益。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基本。其总价值是人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

的内容——自由;形式是平等。

本原具有历史性,非天赋、非理性的产物。

(二)法与

的确立因素:社会制度、经济和社会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思想信念。

可以确立法律的善恶。

法律是的体现和保障。原因是法具有明确性、一致性、国家强制性、权威性、普遍有效性等优势。且法律通过将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方式。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法律权利是的体现和保障。

(法律权利)具有国家际和国内化的二元存在。

国际对的保护——条约(世界宣言)为基础;国内以立法和宣言保护、司法保护和个人保护为首要。

历年考题:

    1、 从日本现行法律制度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下列哪一法系?(1998年,单选)

A.中华法系B.罗马法系C.印度法系D.英美法系

【解析】日本现行的法律制度是指日本明治维新以后,从欧洲的罗马法系国家,尤其德国引进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因此选B。

法律与道德

    2、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2年试卷-4题,单选)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解析]法律既规定权利,又规定义务;而道德只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指规定“义务”,所以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说法。A选项从具体内容上,对法律币道德进行了区分。

    法律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而道德的实施,主要是佝靠社会、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因此,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B这项是正确的说法。B选项是从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上,对法律和道德进行了区分。

    在法律与道德的优先关系上,有两种观点,一是法的安定性原则优先,一是法的道德正义原则优先。简单地说,当法律与道德不一致时,前者认为法律优先,后者认为道德优先。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这两种观点中的一种,均是错误的。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是应选项。道德从来都是具体的,马克思主义不认为存在抽象的、适用于全人类的道德。道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时代不同,其内容就不同;道德在阶级社会还具有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反映的道德肯定也具有阶级性,这种道德必定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这种道德只会是“具体”的,体现特定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3.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自然法学派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1998年试卷一83题,多选)

A.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

B.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

     C.法的安全性原则优先

     D.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

【解析】自然法学派认为:人定法(实在法)之上存在着自然法(正义或道德),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律,否则,它就是一种不法的法律。本题A、B两项符合这种理论。D项是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相左。

1、B   2、D    3、AB

历年考题:(1)

1、下列有关法的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0、43、多选)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肯定的

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

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答案  )

2、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2002、81、任选)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答案  )

3、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不确定)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2002、32、多选)

A、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4、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是:(1)法律重程序,不讲效率。(2)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3)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4)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4)   B、(1)(2)  C、(2)  D、(3)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况?(1998、24、单)

A、个别指引   B、确定指引    C、有选择的指引   D、非规范性指引

历年考题:(2)

1、学生甲和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甲说:(1)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2)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3)表述法和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乙说:(1)法的要素不能等同于法律规范的要素;(2)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达的;(3)同一个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此,正确的有?(1999、80、任选)

A、学生甲的论点(1)和(2)        B、学生甲的论点(3)和乙的论点(3)    

C、学生乙的论点(1)             D、学生乙的论点(2)

答案:

2、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范?

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命令性规范   D、禁止性规范

    3.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1999年试卷一1题,单选)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答案】B

    4.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做什么?(1998年试卷一16题,单选)

A.法律事件 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

   [答案]

    5.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2002年试卷一2题,单选)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答案】B

    6.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2002年试卷一84题,任选)

A、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历年考题:

    1.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1999、68、多选)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

B、在我国,、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可以作为我国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  )

历年考题:

1.下列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2000、46、多)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D、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渊源

(答案:   )

2.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不正确?(1999、34、单)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罗马法学家提出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

C、通常认为、刑法、行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这是列宁讲的。

答案:

3.下列哪些内容不属于制定法?(1998、90、多选)

A、家法族规  B、衡平法  C、判例  D、习惯法汇编

答案:

历年考题:

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2002年试卷一1题,单选)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朝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的法律制度与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答案]D

2.下列有关法系与法律体系含义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一43题,多选)

A.法系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法)和欧洲法典法的历史传统而对法所作的分类

B.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行、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C.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D.法律体系是一国之内的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其他国家的法或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答案]BCD

3、我国的基本法律部门包括下述哪些?(1998、86、多)

A、、法律、行、地方性法规

B、、民法、刑法、诉讼法、行

C、婚姻法、仲裁法、律师法、商法

D、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

答案:

历年考题:

1.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一7题,单选)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答案】A

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款所体现的是哪一原则?(1998年试卷一9题,单选)

A.属人主义原则      B.属地主义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D.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中原则

【答案】D

历年考题:

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2000年试卷一42题,多选)

A.刘某因欠吴某1万元

B.中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答案]BCD

2.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1998年试卷一69题,多选)

A.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B.奴隶主对奴隶之占有使用关系

C.政党社团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D.无效的合同关系

【答案】CD

3.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1999年试卷一1题,单选)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答案】B

    3.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做什么?(1998年试卷一16题,单选)

B.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C.事实行为D.事实关系

   [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使得魏明与桂敏建立夫妻关系,这符合法律事实的概念,故选B。

    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本题中,申请登记的行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的行为,均是人的意志控制下进行的,因此属于法律行为,而非法律事件。A项不选。

    C项的事实行为也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就法律行为而言,行为的法律效果与当事人意欲实现的效果一致;而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是法律已经规定的,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本题中,当事人意欲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与法律规定的效果,都是确立夫妻关系,所以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D选项,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其也许可以与法律关系相对,指未经法律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2002年试卷一2题,单选)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答案】B

   [解析]C选项的说法很明显是正确的,在此不赘述。

     A、B、D三个选项都是有关权利、义务主次关系问题的。从价值上看,权利、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因此,A、D两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的“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颠倒了权利、义务的主次关系,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精神,因此,是错误的。

    6.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2002年试卷一84题,任选)

B、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1.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2002年试卷一3题,单选)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答案】D

首先我们必须对“关键因素” 中的“关键”二字要有个把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关键,“比喻事物最关紧要的部分;对情况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根据这个解释,所谓违法行为构成的关键要素,是指对违法行为构成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如果没有这个要素,违法行为就无法构成;而且其他构成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个构成要素的。基于这个理解,应选项是D。

违法行为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它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才是违法行为之所以成立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关键。

2.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的哪一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2000年试卷一4题,单选)

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人室抢劫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六小时后,才将康某押送到四十里外的乡派出所

B.蔡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十年后被人查出

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

D.高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

[答案]

【解析】减轻和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兔责、自首立功兔责、协议免责、履行不能免责、自助免责等等。A项是自助免责,B项是时效免责,C项是协议免责。只有D项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免责的情形。

    3.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问题上的具体运用,下列选项哪些是该原则的要求?(2000年试卷一44题,多选)

A.法律责任应由法的规范预先规定

B.不允许任何的法的类推适用

C.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

     D.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的责任

    [答案]ABCD

    【解析】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题中四项都符合该原则的要求。除此以外,责任法定原则还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等。

    4.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此种观点属于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理论?(2000年试卷一3题,单选)

A.规范责任论 B.历史责任论 C.环境责任论 D.社会责任论

   【答案】D

    [解析]西方法学在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上有三种影响较大的理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它们分别以人的自由意志、客观条件和法的规范作为确定法律责任的标准。题干的含义与D项相符。

5.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2002年试卷一31题,多选)   

A.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

    B.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C.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D.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答案]AB

    对于A选项,在历史上,法律责任可以转移,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也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我国古代的“代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是,“在近现代这种制度已不复存在了”。也就是说,在近现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的相互转移制度,已经不存在了,尽管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有密切的联系。近现代法律遵循“责任法定”、责任个人自负”等原则,不允许法律责任的转移。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属于应选项。

    至于B选项,很明显是错误的,属于应选项。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并且是一种“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如果主动承担,不算是法律制裁。C.D两选项正确。从立法、执法(行政)、司法的关系来看,执法、司法都从属于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进行执法、司法活动。因此,尽管执法、司法也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分配,但相对于立法来说只能是第二性的,而立法则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执法活动,从法律的实施来看,是法律被行政机关执行的过程;而从权力的角度来看,则是执法权(即行政权)被行使的过程。

历年考题:

    1.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2002年试卷一34题,多选)

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B.教育制度

    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

   2.关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2002、80、多)

A、省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

B、省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理性审查

C、省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不批准的决定

D、省常委会批准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后,由大会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可以规定的事项?(2000、1、单)

A、执行法律、行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

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案]1、ACD  2、BC  3、 A

历年考题:

1、依据狭义的法,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的适用?(单)

A、甲认为其未达到法定婚龄拒绝与女友结婚

B、海关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行为而查办案件

C、检察机关接到举报侦察某人的受贿行为

D、审判员办案过程中发现二人发生口角而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    

2、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2002、82、任)

A、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3.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2000年试卷一41题,多选)  

    A.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

 B.族长决定强奸案的被害人赵某及家人不许向报案,由强奸实施人董某向赵某赔偿5 000元

    C.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D.监狱根据法定的情况没有将因贪污、受贿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原万某收监执行

  

    4.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1999年试卷一13题,单选)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答案:1、C  2、ABCD  3、ABC  4、C

1.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遵守我国法律的行为或事项?(2000年试卷一45题,多选)

A.某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B.某县的治安处罚决定

C.习惯法

D.《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解析]选项A、B属于“遵守我国法律的行为”,而选项C、D,尽管是法的遵守的对象,但从另一角度看,也是遵循较高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结果,因此可归为“遵守我国法律的事项”。

2.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市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2000年试卷一5题,单选)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解析】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遵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守法,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既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也包括积极主动的守法。法的执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但其举报行为并非行使其作为人事局干部的职权,因而不是法的执行。

1、ABCD   2、B

历年考题:

1.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1999年试卷一21题,单选)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法律的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D.各级人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解析]法的监督体系中又有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次级体系。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有权监督,而社会监督则是政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的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本题A项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一种社会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所以是社会监督,应选。本题B项为行政机关的监督,C项为权力机关的监督,D项为司法机关的监督,均属国家监督。

    2.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下列哪些选择?(2002年试卷一33题,多选)

A.法制方面的因素B.个人方面的因素

C.环境方面的因素D.法律本身的因素      

    [解析]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个人、、环境。

1、A   2、ABCD

历年考题:

    1、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力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全国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2002、36、多)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含义的

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

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2、按照和981年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有权法律解释?(1999、50、多)

A、司法机关对和法律的解释

B、对和法律的解释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和法律的解释

D、法律专家对和法律的解释

3.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2002年试卷一83题,任选)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A.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解析]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辩证推理。在疑难案件场合,在原有的法律修改之前或者新法律制定出来之前,一个在受理一个在它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时,就需要辩证推理。

疑难案件是指有关审理案件的法律规定难以确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都难以确定的案件。上述A、B、C、D四个选项均属于疑难案件的具体情形。

1、AC   2、ABD  3、ABCD

历年考题:

1.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之所以不能称为“法”,原因在于哪些方面?(1999年试卷一71题,多选)

A.它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

B.它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它不是用语言或文宇表述的

D.它不是依靠、、监狱等机关来保证实施的

[解析]本题考查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法的区别,其中B项表明二者的产生途径不同,D项表明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故正确。本题中的C项本身就是错误的,在世界的某些地区原始社会时就已经产生了语言文字,氏族习惯一定是用语言表述和流传的,很多氏族习惯也很可能是用文字表述的。A项本身虽然是正确的,但它并不构成氏族习惯与法相区别的原因,法也并不是与宗教、道德截然分开的。故A、C为错。

2.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1999年试卷一29题,单选)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法像语言、风俗、政治制度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

  

    3.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2002年试卷一35题,多选)

A.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B.适当的超前性 C.供体与受体之间存在共同性D.时间的先后性

    4、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2002年试卷一37题,多选)

A.法律渊源 B.法的分类 C.法典编纂 D.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

【解析】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的差别,即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典编纂、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法律术语、概念。因此,四个选项均为应选项。

   5、下列哪项不属于法系的渊源?(2000年试卷一6题,单选)

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B.自由大宪章

    C.教会法

D.罗马法

[解析]《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资产阶级过程中颁布的一部性文件,在渊源上属于英美法系,所以不可能是法系的历史渊源。A、D作为法系的渊源,毫无疑问。至于教会法,其实只要知道西欧中世纪是教统治的世纪,就可以明白教会法也是法系国家的渊源了。

    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1999年试卷一57题,多选)

A.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

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

D.成文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7.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而成的。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罗马法的本质和渊源上看,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998年试卷一80题,多选)

    A.三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B.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C.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继承性D.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1、BD  2、B  3、ABC  4、ABCD  5、ACD  6、BCD   7、BC

一、回顾与前瞻

1、分值分配与今年考题预测。

(1)历年法理学所占分值情况:

1996年、1997年9分;1998年、1999年12分

2000年11分;2002年16分;2003年11+8分

(2)今年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方面,法制史将继续挤占法理学,故法的演进方面的试题会调整到法制史中去考。另一方面,论述题将集中在法理学方面。去年综合卷中分析题其实就是法理学知识的最新考试方向。

2、知识点的分布与增加。

    (1)过去的分布。法的概念的理解(包括法的特征、本质、作用、要素、分类、效力)、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立法、法的适用、法律解释和法系。其中反复出现的,如法律关系、法系、法与道德的关系等。

(2)今年注意论述题的解答。

一、命题规律与特点

其一,考查基本概念。1998—2002年许多考题都围绕着基本概念来设计题干和选项。如1999年第80题法的规则、法律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概念的区别;1999年多选到43题考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不完全统计以概念为考点的20个。

其二,理论联系实际。例如,1998年第16题,结婚所形成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称为什么?(法律事实)2000年第2题形成法律关系的题。

其三,发散型题目。难度大,涉及的内容多。如2002年第31题。

二、考点的分布

1、考联系、区别及本质的认识10个。

2、考查概念的分类共11个。

3、概念题——A、广义与狭义的理解6个。

              B、理解与应用共14个。

历年考题: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1998年试卷一19题,单选) 

A.马克思B.恩格斯C.列宁D.亚里士多德

【答案】D

【解析】这句话出自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

文档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材料●复习素材:指南、立法法。◆法理学的基本结构——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与社会。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伯恩。魏德士2005年法理学考试分数已经达到20分(不包括论述题第7、8题)。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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