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 发行版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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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Q/JHHS QEO-C-07 |
为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并执行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业生产用火管理,同时也适用与进入公司需要工业用火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
3 职责
3.1 安保部是工业用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各级用火的监督检查。
3.2 用火点所在生产单位负责向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动火申报,并出示动火部位简图,认真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3.3 用火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用火票,向用火点所在生产单位提出用火要求,并与用火点所在生产单位共同落实用火安全措施,拿到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方可用火。
4 管理内容
4.1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
4.1.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
4.1.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4.1.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4.1.1.3 烧、烤、煨管线、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1.1.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4.1.1.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油罐区。
4.1.2 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
4.2 用火作业的审批
4.2.1项目部组织用火协调,项目部安全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附用火申请报告,通过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订用火措施,经业主及其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2.2 局外施工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遵守业主及其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的用火作业审批手续。
4.3 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要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4.3.1 当可燃气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
4.3.2 当可燃气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4.4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4.4.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4.4.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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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4.4.3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4.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四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4.4.5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6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4.5用火作业时间的安全监督
4.5.1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司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4.5.2 公司安保部负责人、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4.5.3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6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4.6.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4.6.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4.6.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4.7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4.7.1 用火监护人资格
4.7.1.1 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4.7.1.2 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4.7.1.3 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4.7.1.4 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7.2 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4.7.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4.7.3.1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7.3.2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4.7.3.3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4.7.3.4 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
4.7.3.5 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7.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4.7.4.1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4.7.4.2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
4.7.4.3 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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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用火作业界限划分
4.8.1 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4.8.2 有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所辖
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4.8.3 用火点在生产区15米以内,对该区域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该生产区域负责人会签,必要时加派用火监护人。
4.9 生产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4.10 用火作业许可证
4.10.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4.10.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4.10.3 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部存档;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单位存档。
4.10.4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4.11 检查考核
4.11.1 安保部按照本规定对各单位用火实施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用火责任人和单位实施考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现象及时予以纠正整改,防止用火不当造成事故。
4.12 记录与报告
安保部和用火单位保存用火记录,包括:《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申请报告和相关分析记录等,因用火不当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4.13 未尽事宜和对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保部协调裁决。或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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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全用火作业流程图
用火许可证审批
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现场检查,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
一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确定用火安全程度
风险评估,落实整改措施
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资格确认
用火作业人员资格确认
保存记录
清理作业现场
用火结束
用火作业许可证废止
停止用火
是
否
是否违反用火管理
标准或是否危险
用火过程监督
实施用火
确定用火项目和用火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