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㈡ 门窗安装质量;
㈢ 护栏安装质量;
㈣ 防水工程质量;
㈤ 主要房间空间尺寸;
㈥ 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
㈦ 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㈧ 其他规范、规定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可参照以上内容,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协商,自行确定具体验收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㈡ 分户验收前,应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并应在竣工建筑物的楼地面、墙面上标注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以附图标识)。
㈢ 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㈣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合格的,应按户出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贴于户门内侧;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需向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知,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在房屋交付时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一并交给住户。
第六条 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随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铭牌。
第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随机抽查一定数量自然间。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严重的观感和使用功能缺陷时,应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第一十条本办法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4、《室内净高、开间净尺寸抽测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
7、《工程铭牌》
8、《设计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
附表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室内部分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检查方法 | 验收标准 | 参照标准、备注 |
1、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 |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可击范围内径击点间距不得超过40cm | 空鼓面积不超过400cm2,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 GB50209-2002 5.3.4、5.3.6 |
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 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 GB50210-2001 4.3.5 GB50204-2002 8.2.1 | ||
2、门窗 安装 | 窗台高度 | 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 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 | GB50352-2005 6.10.3 GB50096-1999 3.9.1 |
外窗渗漏 | 外窗人工淋水后检查,每三至四层(有挑檐的每层)设置一个横向淋水带,淋水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 |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 《建筑法》第六十条 | |
门窗开启 | 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 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分户门等不松动、不晃动 | GB50210-2001 5.3.4 GB50210-2001 5.1.11 | |
安全玻璃 认证标识 | 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 | 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非安全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 | 发改运行(2003)2116 号第六条 | |
3、栏杆 | 栏杆高度 | 钢尺测量 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 低层、多层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层净高不应低于1.10m,不得有负偏差 | GB50210-2001 12.5.6 |
竖杆间距 | 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正偏差不大于3mm | GB50210-2001 12.5.9 | ||
防攀爬措施 | 观察检查 | 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 | GB50352-2005 6.6.3 | |
护栏玻璃 | 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 游标卡尺测量 | 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超过5m时,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 GB50210-2001 12.5.7 |
4、防水
工程 | 屋面渗漏 | 平屋面分块蓄水,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天沟、管道根部蓄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坡屋面淋水试验不少于2小时 | 屋面无渗漏、无积水 | GB50207-2002 10.0.5 |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 蓄水24小时后放水,最小蓄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 | 无渗漏、排水顺畅 | GB50209-2002 4.9.8 | |
外墙渗漏 | 外墙人工淋水试验一小时后检查 | 墙面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 | 《建筑法》第六十条 | |
5、室内 空间 尺寸 | 室内净高 | 1、在分户验收记录所附的套型图上标明房间编号; 2、每个房间净高抽测5点,开间、进深尺寸各抽测两处,测点位置详见附图; 3、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4、使用“激光测距仪”进行检测。 | 最大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不超过20mm | DGJ32/J16-2005 6.3.2 |
室内开间 | 极差不超过20mm且不超过垂直长度的0.5% | |||
6、给排水 系统安装 | 管道渗漏 | 观察检查 | 给水管管道、水嘴、阀门等无渗漏;排水管通水无渗漏 | GB50242-2002 4.2.2 5.2.1 |
管道坡向 | 观察检查 | 顺直、无倒坡 | GB50242-2002 5.2.3 | |
地漏水封高度 | 试水观察检查、尺寸检查 | 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或设置S弯) | GB50242-2002 7.2.1 | |
阻火圈(防火套)设置 | 观察检查 | 高层建筑明设排水塑料管道是否设置阻火圈(防火套管) | GB50242-2002 5.2.4 | |
7、电气工 程安装 | 插座相位、接地 | 使用“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逐个检查 | “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无接错显示 | GB50303-2002 22.1.2 3.1.7 |
电源控制回路编号及标识、触电保护灵敏度 | 观察和开、关触电保护器检查 | 接线照明配电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触电保护灵敏 | GB50303-2002 6.1.9 6.2.8 | |
8、其他 | 烟道设置及附件 | 观察检查 | 止回阀、防火门按规定安装;表面无裂纹;屋面烟道(包括管道透气孔)高度应超过平台跃层外开门窗的上口 | 苏建科【2004】143号文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检查方法 | 验收标准 | 参照标准、备注 |
1、外墙 | 窗角斜裂缝,墙面裂缝,水落管,变形缝 | 在距外墙两米范围内平视或仰视观察检查 | 墙面及窗角无可见裂缝,水落管每层设置伸缩节,变形缝无翘曲、脱落、上下平整顺直 | 《建筑法》第六十条 DGJ32/J16-2005 11.1.3 |
2、楼(电)梯、通道 | 楼梯踏步梯段及平台净宽,楼梯踏步高差 | 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 1、相邻踏步高差不得超过10mm; 2、楼梯从扶手中心或墙面测量的净宽不小于1.1m(六层及以下或一边设有栏杆的不小于1.0m); 3、楼梯平台净宽度不得小于80 cm | GB50209-2002 5.3.8 GB50096-1999 4.1.3 GB50352-2005 6.7.3 GB50368-2005 5.2.3 |
电梯侯梯厅深度,电梯门净宽 | 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 1、电梯侯梯厅深度不得小于1.5 m 2、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80cm | GB50096-1999 4.1.9 JGJ50-2001 7.4.1 | |
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及通道的宽度 | 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 疏散门应外开,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 m | GB50045-95 6.1.9 | |
公用走道净高 | 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 走道等人员正常活动的净高不小于2.0m | GB50368-2005 5.2.1 | |
3、地下室 | 通道净高 | 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 通道净高不小于2.0m | GB50368-2005 5.4.2 |
墙面及天棚渗漏,裂缝 | 观察检查 | 无渗漏、无裂缝 | GB50208-2002 4.1.9 | |
地面裂缝、起砂 | 观察检查 | 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 GB50209-2002 5.3.6 |
1、分户验收前完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并结合工程实际核实签字,竣工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予以汇报并将本表交验收组查验;
2、分户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检测器准确和正常工作。验收时应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当工程设计参数高于上表中“验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宅室内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不少于2户),同时检查该户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边单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
4、竣工验收提前24小时应对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外窗淋水抽查不少于1个横向淋水带,提前一小时淋水;
5、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测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mm以上,经质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判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附表B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 结构及层数 | 面积 | m2 |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总户数 | |||||
施工单位 | 开竣工日期 | 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 | |||||
内容 | 验收情况: | ||||||
验收 时间 | 根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要求,于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对本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 | ||||||
验收户数 | 本工程共 户 共 验 收 户 验收合格 户 验收不合格 户,已整改至合格 户 不符合《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 使用功能 户
| ||||||
不符合《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户号为: | |||||||
验收结论 | |||||||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建造师: 质量检查员(章): (公章) 年 月 日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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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房(户)号 | 栋 单元 室 | |||||
建设单位 | 开竣工日期 | 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论及记录 | ||||
1 |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 | |||||
2 | 门窗 | 窗台高度、渗漏、门窗开启、安全玻璃标识 | |||||
3 | 栏杆 | 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护栏玻璃 | |||||
4 | 防水工程 | 屋面渗漏、厨卫间、阳台地面渗漏、外墙渗漏 | |||||
5 | 室内空间尺寸 | 室内净高、开间净尺寸 | |||||
6 | 给排水工程 | 管道渗漏、管道坡向、地漏水封、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 | |||||
7 | 电气工程 | 插座接地、相位、控制箱配置 | |||||
8 | 其它 | 烟道等 | |||||
综合验收结论 |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物业公司 |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单位名称: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室内空间尺寸、护栏、玻璃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 验收部位(户号) | |||||||||||||||||||||
房 间 编 号 | 净高推 算值 (mm) | 长宽推算值(mm) | 实测值(mm) | 计算值(mm) | ||||||||||||||||||
净高 | 净开间 | |||||||||||||||||||||
H | L1 | L2 | H1 | H2 | H3 | H4 | H5 | L1-1 | L1-2 | L2-1 | L2-2 | 最大 偏差 | 极 差 | 最大 偏差 | 极 差 | |||||||
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示意图: | 套型示意图 贴图区, 标注房间编号: | |||||||||||||||||||||
现场检查项目 | 质量要求 | 质量验收记录 | ||||||||||||||||||||
护栏和扶手 |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高度、栏杆间距和安装位置 | 第7.2.1条 | ||||||||||||||||||||
玻璃 | 1、玻璃的品种 | 第7.3.1条 | ||||||||||||||||||||
2、落地门窗、玻璃隔断的安全措施 | 第7.3.2条 | |||||||||||||||||||||
3、玻璃的观感质量 | 第7.3.3条 | |||||||||||||||||||||
验收意见: 测点合格率: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总监理 工程师: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建造师: 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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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检查项目 及部位 | 栋 单元 室 | |||||
建设单位 | 开竣工日期 | 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论及记录 | ||||
1 | 外墙 | 窗角斜裂缝 墙面裂缝 水落管 变形缝 | |||||
2 | 楼(电)梯、 通道 | 楼梯踏步、梯段及平台净宽 电梯候厅深度、电梯门净宽 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及通道宽度 公用走道净宽 | |||||
3 | 地下室 | 墙面及天棚渗漏、裂缝 地面裂缝、起砂 通道净高 | |||||
综合验收结论 |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物业公司 |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单位名称: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2、每个检查单元填写一张本表,本表一式两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
附表六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
工程名称 | ||||||
房(户)号 | 栋 单元 室 | 验 收 时 间 | 年 月 日 | |||
已按分户验收要求对该户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 合 格 | ||||||
验收人员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 物业单位 | |||||
维修联系电话 |
工 程 铭 牌
铭牌应镶刻在建筑的显著部位,采用石材、不锈钢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为800×550mm左右,字体应采用黑体、宋体、楷体或隶书。
具体内容为: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元全称。参见下图:
室内地面、墙面、顶棚抹灰、门窗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 验收部位(户号) | |||||||
现场检查项目 | 质量要求 | 质量验收记录 | ||||||
普通水泥楼地面 | 1、水泥楼地面面层粘结质量 | 第4.1.1条 | ||||||
2、外观质量 | 第4.1.2条 | |||||||
板块楼地面面层 | 1、外观质量 | 第4.2.1条 | ||||||
2、板块楼地面面层 | 第4.2.2条 | |||||||
3、室内楼梯尺寸 | 第4.3.1条 | |||||||
室内墙面 | 1、室内墙面 | 第5.1.1条 | ||||||
2、室内墙面面层粘结 | 第5.1.2条 | |||||||
室内顶棚 | 1、室内顶棚粘结 | 第5.2.1条 | ||||||
2、顶棚抹灰观感 | 第5.2.2条 | |||||||
门 窗 | 1、门窗开启性能 | 第7.1.1条 | ||||||
2、门窗配件 | 第7.1.2条 | |||||||
3、门窗密封 | 第7.1.3条 | |||||||
4、门窗的排水 | 第7.1.4条 | |||||||
5、进户门质量 | 第7.1.5条 | |||||||
验收意见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建造师: 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
安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 验收部位(户号) | ||||||
现场检查项目 | 质量要求 | 质量验收记录 | |||||
给水管道 系统安装 工程 | 1、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 ||||||
2、功能试验 | |||||||
排水管道安装工程 | 1、排水管道安装 | ||||||
2、排水管道配件安装 | |||||||
3、功能试验 | |||||||
室内采暖系统 | 1、管道及配件 | ||||||
2、入户装置 | |||||||
3、分、集水器 | |||||||
4、散热器 | |||||||
卫生器具 | |||||||
验收意见: | 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总监理 工程师: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建造师: 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
防水工程、公共部位
分户验收质量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 玉祁文曲公寓8#楼 | 验收部位(户号) | ||||||||||
现场检查项目 | 质量要求 | 质量验收记录 | ||||||||||
外墙 防水 | 1、外墙渗漏检查 | 第8.1.1条 | ||||||||||
2、淋水试验情况 | 不渗水 | |||||||||||
外窗 防水 | 1、现场抽查报告 | 合格 | ||||||||||
2、淋水试验 | 不渗水 | |||||||||||
防排水 楼地面 | 1、面层坡度 | 第8.3.1条 | ||||||||||
2、防水效果 | 第8.3.1条 | |||||||||||
屋面防水 | 1、屋面防水 | 第8.4.1条 | ||||||||||
公共部位 | 1、楼层梯段踏步 | 第10.1.1条 | ||||||||||
2、楼梯护栏 | 第10.1.2条 | |||||||||||
地下室 | 1、地下室防水 | 第10.2.1条 | ||||||||||
2、地下室通道 | 第10.2.2条 | |||||||||||
其它 | 1、烟道、透气孔 | 第10.3.1条 | ||||||||||
2、通风道 | 第10.3.2条 | |||||||||||
验收意见: | 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总监理 工程师: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建造师: 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