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 “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交通大队于年月日作出的“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驾驶行经红绿灯路口时没有减速反而加速,最终导致了与行人发生碰撞,行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系严重改装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刘金六对车辆的改装导致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身为职业驾驶员,理应遵章行驶,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远大于行人横过道路时违规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申请人认为应当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请求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承担主要责任,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此致
市交通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