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省建设厅印制省建设厅印制
填 写 要 求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建建[2000]第1184号)
的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体现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时,应突出以下内容:1、工程地质勘察与实际施工的吻合情况,土壤、打(压)桩试验报告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包括处理的措施和结果)。竣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的安全度和功能要求;
2、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及合同完成工作内容,施工过程中材料的采购有无违反合同、明示或暗示降低材料
和结构质量的情况,参建各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按照档案部门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对竣工的资料整理情况;
3、施工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的管理和组织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及结构所采取的具体方案措施及达到的效果;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降低质量等级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报告;
4、按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是否符合工程实际以及实施工程监理的情况,严格执行材料试验有见证取样
送样制度,隐蔽验收签字齐全,处理有记录,监理资料完整规范。对施工管理、组织及竣工工程的评估;
5、验收组对工程进行观感及使用功能检查,对达不到要求或有隐患的分项、分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各方质量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减低质量等级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为。
品的质量控制及试验、检验收情
所有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均进行了进场验收,并按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