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的道路”的办学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培养,加强工学结合教学环节有效管理,推动我院工学结合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学结合是提升学院教学质量、增强专业特色、在开放办学和合作办学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有效途径,是我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工学结合的内容,是指在执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过程中,在非毕业学年,组织在校学生到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含在校内外实施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主要包括专业技能实习、专业技能培训、校内教学实习、校外教学实习等教学环节以及“工学交替、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培养模式,不含在毕业学年以顶岗实习为主要形式的毕业实习。
第三条 工学结合教学必须围绕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并最终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为目标。
第四条 工学结合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又要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及诚信教育,重视职业操守的培养。
第二章 工学结合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建立健全工学结合管理机构和机制.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处各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学结合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工学结合的规划、协调、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或紧急事件的处理;由各二级院部负责工学结合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教务处要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对各二级院部的工学结合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工学结合教学活动的统筹、审定、批准、实施、协调。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负责与行业企业联系工学结合,努力拓宽工学结合教学渠道。
第 各教学院(部)依据工学结合总体要求,负责工学结合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资源组织、具体实施及实施过程管理。
第九条 编制工学结合教学计划时,应明确目标岗位、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实施地点、实施时间。
第十条 经批准的工学结合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确有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计划,各教学院(部)应提出申请并陈述变更理由,获批准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部)应根据其专业特点,选择规模适合、信誉良好、在业界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实施工学结合。
第十二条 各教学院(部)在与企业协商工学结合教学过程中,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约定。在双方确定的协议应包含:岗位、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人员、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技能测评指标、技能测评方式、意外事件处理办法、学生食宿、合作期限、指导教师费用等,如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或分享。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合作企业,一份留教学院(部)保存,一份交教务处保存。
第十三条 在工学结合教学活动实施中,校外教学指导教师应是企业的技术骨干,各教学院(部)须填写校外教学指导教师登记表(附件一),并附身份证及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教学院(部)专业教师原则上每三年有8周以上在一线指导工学结合教学经历。
第三章 职责、工作量和考核
第十五条 工学结合教学过程应由校外教学指导教师和校内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完成。
各院(部)实施工学结合计划时,应向教务处提供经院部领导签字的详细实施计划,内容包括:目标岗位、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参加专业年级及学生人数、指导教师及指导方式、考核办法、教学工作量等。
第十六条 由各院(部)联系的工学结合实习点,参与实习的学生人数较为集中,大于或等于20人时,院(部)应指派一名教师专门承担校外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与合作单位有约定且已经聘请了指导教师的除外),事前经教务处审核,确认该教师在时间安排上确能与学生一起生活和学习,并事后经考核该教师确实履行了以下主要职责时,应计算教学工作量:
(1)全面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遵纪守法的教育;
(2)了解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学习状况,并指导学生在校外的专业技能学习;
(3)落实院(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教学协议的实施;
(4)批改学生阶段性实习报告,检查学生的实习日志;
(5)组织学生答辩并负责给出学生成绩;
(6)填写好实习教学指导日志。
(7)负责教学资料归档。
承担该教学任务教师的工作量,每周按5天、每天按4学时计算。
教师在申报该项工作量时,需提供工学结合教学校内指导教师考核表(附件2)、完整的工学结合或顶岗实习计划、实习教学指导日志、往返车票复印件(需院部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签字)、3张在实习点指导学生的照片(含实习前期、中期、后期3个阶段)、学生实习成绩。
第十七条 由各院(部)联系的工学结合实习点,参与实习的学生人数较分散,少于20人时,院(部)应指派一名教师承担校外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多点巡查工作。事前经教务处审核,确认该教师在时间安排上没有冲突,事后经考核该教师确实履行了以下职责时,应计算教学工作量:
(1)每月对所管理的实习点巡查一次,并检查和审阅学生的实习日志;
(2)在巡查期间,批改学生阶段性实习报告。
(3)在非巡查期间,每周至少一次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通信工具与校外学生进行联系,及时向院(部)领导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4)落实院(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教学协议的实施;
(5)组织学生答辩并负责给出学生的学习成绩;
(6)填写好实习巡查指导日志。
(7)负责教学资料归档。
承担该教学任务教师的工作量,在巡查期间,工作量按每天4课时计算,旅途往返时间在内。
教师在申报该项工作量时,需提供工学结合教学校内指导教师考核表(附件2)、完整的工学结合或顶岗实习计划、巡查指导实习日志、巡查期间往返车票复印件(需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巡查期间在实习点与被指导学生的照片、学生实习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工学结合教学过程结束时,应由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教学指导教师对其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工学结合教学过程结束时,应由校外教学指导教师、所在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代表共同对校内指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各一份,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职称晋升的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院(部)负责工学结合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活动,积极组织师生与合作单位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交流,了解人才市场的变化;
第二十一条 承担工学结合教学任务的教师的差旅费,按照学院相关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对各教学院(部)的工学结合教学实施效果进行评比,对于工学结合教学活动中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予以表彰。
工学结合教学的评比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设置的针对性、职业素养及职业技能培养计划、 教学过程的组织、教学效果以及学生技术技能达标的比例等(另行制定)。
评比结果将作为对各教学院(部)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在每年的6月和12月教务处制订下一学期课表前,各教学院(部)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下一学年各专业的工学结合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各专业的工学结合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件1:工学结合教学校外指导教师登记表
附件2:工学结合教学校内指导教师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附件1:
工学结合教学校外指导教师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职务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及编号 | ||||||||||||
工作单位 | 地 址 | |||||||||||||
身份证编号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从事岗位及时间 | 教学 院 (部) | |||||||||||||
工作经历 | ||||||||||||||
个人工作业绩 | ||||||||||||||
负责指导内容 |
工学结合教学校内指导教师考核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教学院 (部) | 教研室 |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职务 | 职称 | 职称证书编号 | |||||||||||||
从事岗位及时间 | 任教课程 | ||||||||||||||
教师 自我 考核 总结 |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生 代表 考核 评语 | 签名: 年 月 日 | ||||||||||||||
校外 指导 教师 评语 | 签名: 年 月 日 | ||||||||||||||
院部 考核 评语 | 负责人签名(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