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创造安全环境。《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将学校安全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工作的责任与义务,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学校安全的地方法规。
《条例》明确了其主体责任,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还规定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指出了应如何保护学生的在校安全,设计面广,内容全面,为学校和教师应如何保护学生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方法,有很大的价值。作为教师,应熟悉安全条例的内容,在日常的工作中,切实落实好学生的安全问题,保障学生在学校的安全。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有以下几个主要亮点:
一、《条例》是从学校大安全的角度出发的。适用的范围包括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都适用该条例。学校安全事故的主体,不仅仅是学生,还包括教职工在内,除了人身安全,还包括财产安全,除了规定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还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的责任。同时,条例对各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还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中。另外,条例还对、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的积极参与作出规定,要求这些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与学校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些什么工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多龙治水、多管齐下的格局。只要各级(从省到乡)对学校安全工作“八字”方针的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齐抓共管,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再加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本身的不懈努力,学校安全只是由学校孤军奋战的局面就会有所改观。或者说,条例为依法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提供了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学校不再势单力薄,只要把条例规定的若干个“应当”落实了,困扰校园安全问题就会解决。
二、条例对学校安全所涉及到的若干责任主体要做的工作使用了79个“应当”。开创了单个地方性法规使用“应当”最多的先例。应当是《条例》的主题歌。
纵观条例,不难发现,条例虽然只有63条,但使用“应当”一词,达到79次之多,由此可见,“应当”是条例的中心词和主题歌。那么,什么是“应当”呢?“应当”是肯定词,就是应该。应该又作何解释呢?就是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现代汉语新词典P1984页)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应当就是必须,是强制性的规定。
三、划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分别为:
1、各级的法律责任。违法的情形有两项:①由上级责令限期改正;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违法的情形有三项: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通报批评;③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①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学校的法律责任。违法的情形有17项: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学校教职工的法律责任。违法的情形有4项:①民事责任;②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校外单位或者人员、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①由有关部门或机关依法处理;②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相关主体安全注意义务。
规定,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五、建立风险分担和救助机制。
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校园安全呼唤法制,《条例》的施行,为校园的法制提供了依据。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促进各方面落实学校安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结出校园安全的丰收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