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公司等各项制度编制,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罚和奖励。
一、 奖励条件
1、 部门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职工安全意识较强;安全制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教育及时有效;现场安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无“三违”现象;安全管理资料规范;未发生因工伤亡事故。
2、 在上级、公司、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日常开展的安全生产达标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
3、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中,以及在施工中安全防护技术方面有所创造发明或革新。
4、 在消除隐患、遵章守纪、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贡献的技术、管理或操作人员。
二、 处罚条件
根据对问题产生的判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和人员处罚。
1、 各级部门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制度。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无落实措施或不全和检查执行记录。
3、 新入场的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使用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参加施工。
4、 对转场、变换工种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使用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和考核不合格者上岗。
6、在工作组织设计中和工作方案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7、工作组织设计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和会签,各种工作方案或补充方案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8、工作中未做书面安全交底。
9、工作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安全检查。
10 、未建立或实施班前安全讲话活动制度。
11、工伤事故不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12、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1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证件无效的。
14、工作中安全生产资料不齐或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如期完成。
根据工作单位阶段和单位工程中问题进行总结讲评,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和预防措施,鼓励和表扬先进,坚决处罚不合理的现象,以次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责任追究
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不管哪个部门,如果不履行职责,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坚决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承担涉及生产经营审批和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因失职失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年内凡是在辖区或系统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年终不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部门、文明集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