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JGJ 130 ︱2011 ︶ | 3.4.3 可调托撑 |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 | |
| 6.2.3 横向水平杆 |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 ||
| 6.3.3 扫地杆设置 |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 ||
| 6.3.5 立杆接长 | 单排、双排与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 ||
| 6.4.4 连墙件间距 |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 ||
| 6.6.3 剪刀撑间距 |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 ||
| 6.6.5 横向斜撑 |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 ||
| 7.4.2 架体拆除 |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2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 ||
| 7.4.5 架体拆除 |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 ||
| 8.1.4 扣件质量 |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 ||
| 9.0.1 持证上岗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 ||
| 9.0.4 钢管打孔 | 钢管上严禁打孔 | ||
| 9.0.5 架体荷载 |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 ||
| 9.0.7 架体荷载 |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 ||
| 9.0.13 安全使用 | 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 连墙件。 | ||
| 9.0.14 安全使用 | 当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 筑 施 工 模 板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62 ︱2008 ︶ | 5.1.6 杆件长细比 |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 |
| 6.1.9 支撑立柱安装构造 |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 ||
| 6.2.4 扣件式 钢管支撑立柱安装构造 |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 筑 施 工 碗 扣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66 ︱2008 ︶ | 3.2.4 下碗扣 |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 |
| 3.3.8 底座与托撑 |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 ||
| 3.3.9 底座与托撑 |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 mm。 | ||
| 5.1.4 杆件长细比 |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 ||
| 6.1.4 扫地杆设置 | 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 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 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 | ||
| 6.1.5 外架斜杆设置 |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2、 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3、 当脚手架高度≤24m时,每隔5跨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 ||
| 6.1.6 外架斜杆 设置 | 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宜≤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力矩应为40-65N·m;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 | ||
| 6.1.7 外架连墙杆设置 | 1、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2、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3、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 mm;4、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 ||
| 6.1.8 外架水平斜杆设置 |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 | ||
| 6.2.2 模板支撑斜杆设置 |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JGJ 166 ︱2008 ︶ | 6.2.3 模板支撑 水平剪刀撑 | 当模板支撑架高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 |
| 7.2.1 基础验收 |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 ||
| 7.3.7 连墙件设置 |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 ||
| 7.4.6 连墙件拆除 |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 ||
| 9.0.5 架体基础 |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 ||
| 建筑 施工 承插 型盘 扣式 钢管 支架 安全 技术 规程 ︵JGJ 231 ︱2010︶ | 3.1.2 插销连接 | 插销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件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搞拔力不得小于3KN。 | |
| 6.1.5 可调托座安装 | 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严禁超过650㎜,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可调托座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 | ||
| 9.0.6 架体基础 | 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尝试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 ||
| 9.0.7 架体拆除 | 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递至地面,严禁抛掷。 | ||
128
︱2010
| ︶ | 6.1.2 门架型号 |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 |
| 6.3.1 外架剪刀撑 设置 |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2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3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 ||
| 6.5.3 外架连墙件 |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 ||
| 6.8.2 架体基础 |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夹带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2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 筑 施 工 门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28 ︱2010 ︶ | 7.3.4 连墙件 |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2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 |
| 7.4.2 架体拆除 |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2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3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 ||
| 7.4.5 材料传运 |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 ||
| 9.0.3 架体荷载 |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严禁超载。 | ||
| 9.0.4 架体荷载 |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年糕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 ||
| 9.0.7 架体基础 |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 ||
| 9.0.8 安全使用 |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 ||
| 9.0.14 架体防火 | 在门式脚手架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 ||
| 9.0.16 作业警示 |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作业人员入内。 | ||
|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183 ︱2009︶ | 3.0.1 可靠性 |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 |
| 7.1.1 防坠落装置 |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 | ||
| 7.2.1 附着支撑 |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8m或1/4架体高度;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6m或1/2架体高度。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 筑 施 工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GJ 202 ︱2010 ︶ | 4.4.2 提升架 结构构造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的楼层高度;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面三刀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4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 ;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3。 | |
| 4.4.5 提升架 支承结构 | 附着式支承结构应包括附着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4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垫片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100㎜×10㎜;5附着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续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 ||
| 4.4.10 提升架荷载 |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 ||
| 4.5.1 提升架 安全装置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 ||
| 4.5.3 提升架 防坠落装置 | 防坠落装置须符合下列规定:1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2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处,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表4.5.3 脚手架类别 | 制动距离(㎜) | |
|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 | ≤80 | ||
| 单片式升降脚手架 | ≤150 | ||
| 4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5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固定在建筑结构上;6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 筑 施 工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202 ︱2010 ︶ | 5.2.11 吊篮支撑点 |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 |
| 5.4.7 吊篮前支架 |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 ||
| 5.4.10 吊篮配重件 |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 ||
| 5.4.13 吊篮前支架 |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 ||
| 5.5.8 吊篮内人员 |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 ||
| 6.3,1 外挂防护架 |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 ||
| 6.3.4 外挂防护架 |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 ||
| 6.5.1 外挂防护架 |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用途钢丝绳》GB18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 | ||
| 6.5.7 外挂防护架 |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 ||
| 6.5.10 外挂防护架 |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 ||
| 6.5.11 外挂防护架 |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Nm~65Nm。 | ||
| 7.0.1 专项施工方案 |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 ||
| 7.0.3 专业承包资质 |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
| 8.2.1 吊篮验收 |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 GB 19155 ︱2003 ︶ | 5.2.2 制动距离 | 吊篮制动器必须使带有动力试验载荷的悬吊平台,在不大于100㎜制动距离内停止运行。 | |
| 5.2.3 上下限位 | 吊篮必须设置上下行程限位装置。 | ||
| 5.2.4 钢丝绳 | 吊篮的每个吊点必须设置2根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必须装有安全锁或相同作用的安全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顺利通过安全锁或作用相同的安全装置。 | ||
| 5.2.6 手动滑降装置 | 吊篮必须设有在断电时使悬吊平台平稳下降的手动滑降装置。 | ||
| 5.2.7 抗倾覆力矩 |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吊篮悬挂机构的抗倾覆力矩与倾覆力矩的倾覆力矩的比值不得小于2。 | ||
| 5.2.8 抗倾覆力矩 | 钢丝绳吊点距悬吊平台端部距离应不大于悬吊平台全长的1/4,悬挂机构的抗倾覆力矩与额定载重量集中作用在悬吊平台外伸段中心引起的最大倾覆力矩之比不得小于1.5。 | ||
| 5.3.5 制动距离 | 吊篮中承受静力试验载荷时,制动器作用15min,滑移距离不得大于10mm。 | ||
| 5.4.3.1 传动系统 | 提升机传动系统在绳轮之前禁止采用离合器和摩擦传动。 | ||
| 5.4.3.3 制动器 | 提升机必须设有制动器,其制动力矩应大于额定提升力矩的1.5倍。制动器必须设有手动释放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 ||
| 5.4.3.5 闭锁装置 | 手动提升机必须设有闭锁装置。当提升机变换方向时,应动作准确,安全可靠。 | ||
| 5.4.5.1 安全锁 | 安全锁或具有相同作用的安全装置的功能应满足:a)对离心触发式安全锁,悬吊平台运行速度达到安全锁锁绳速度时,即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在200㎜范围内停住;b)对摆臂式防倾斜安全锁,悬吊平台工作时,纵向倾斜角度不大于8度,能自动锁住并停止运行;c)安全锁或具有相同安全装置,在锁绳状态下应不得有任何下滑现象。 | ||
| 5.4.5.2 安全锁试验 | 安全锁承受静力试验荷载时,静置10min,不得有任何滑移现象。 | ||
| 5.4.5.6 安全锁 标定期 |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得大于一年。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 GB 19155 ︱2003 ︶ | 5.4.6.2 钢丝绳 安全系数 | 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其值按公式(3)计算:n=S1a/W;式中:n-安全系数;S1-单根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a-钢丝绳根数;W-额定载重量、悬挑平台自重和钢丝绳自重所产生的重力之和。 | |
| 5.4.6.6 安全钢丝绳 | 安全钢丝绳必须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 | ||
| 5.4.7.4 绝缘电阻 | 带电零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MΩ。 | ||
| 5.4.7.5 电气保护装置 | 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热、短路、漏电保护等装置。 | ||
| 5.4.7.6 急停按钮 | 悬吊平台上必须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该电路于各控制电路。急停按钮为红色,并有明显的“急停”标记,不能自动复位。 | ||
|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80 ︱ 91 ︶ | 2.0.7 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 |
| 2.0.9 防护棚 搭拆警戒 |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 ||
| 3.1.1 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80 ︱ 91 ︶ | 3.1.3 临边防护栏杆搭设 |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 |
| 3.2.1 洞口防护 |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 ||
| 3.2.2 洞口防护措施 |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或物有坠落危险的其他竖向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80 ︱ 91 ︶ | 4.1.5 梯子使用 |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 | |
| 4.1.6 梯子接长 |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 ||
| 4.1.8 直爬梯 使用 |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 ||
| 4.1.9 上下通道 |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 ||
| 4.2.1 悬空作业 立足点 |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 ||
| 4.2.3 构件吊装 管道安装 悬空作业 |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 ||
| 4.2.4 模板支撑搭设拆卸 悬空作业 |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 ||
| 4.2.5 钢筋绑扎悬空作业 |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80 ︱ 91 ︶ | 4.2.6 混凝土浇筑悬空作业 |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 |
| 4.2.8 门窗作业悬空作业 |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 ||
| 5.1.1 移动式操作平台 |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 ||
| 5.1.2 悬挑式钢平台 |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 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JGJ 80 ︱ 91 ︶ | 5.1.3 平台荷载 |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 |
| 5.2.1 交叉作业安全防护 |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 ||
| 5.2.3 材料堆放 |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 ||
| 5.2.5 防护廊 |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 ||
| 安 全 网 ︵ GB 5725︱ 2009︶ | 5.1.7 系绳间距及长度 | 平(立)网的系绳与网体应牢固连接,各系绳沿网边均匀分布,相邻两系绳间距不应大于75㎝,系绳长度不应小于80㎝。当筋绳加长用作系绳时,其系绳部分必须加长,且与边绳系紧后,再折回边绳系紧,至少形成双眼。 | |
| 5.1.8 筋绳间距 | 平(立)网如有筋绳,则筋绳分布应合理,平网上两根相邻筋绳的距离不应小于30㎝。 | ||
| 5.1.9 绳断裂强力 | 按6.1.5的规定进行测试,平(立)网的绳断裂强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 ||
| 5.1.10 耐冲击性能 |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平(立)网的耐冲击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 ||
| 5.1.12 阻燃性能 | 阻燃型平(立)网按6.1.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续燃、阴燃时间均不应大于4S。 | ||
| 5.2.2.1 密目网断裂强力×断裂伸长 | 按6.2.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密目式安全立网长、宽方向的断裂强力×断裂伸长:-A级不应小于65KN㎜;-B级不应小于50KN㎜。 | ||
| 5.2.2.2 密目网 接缝部位抗拉强力 | 按6.2.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接缝部位的抗拉强力不应小于断裂强力。 | ||
| 5.2.2.3 密目网 梯形法撕裂强力 | 按6.2.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长、宽方向的梯形法撕裂强力不应小于对应方向断裂强力的5%。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安 全 网 ︵ GB 5725︱ 2009︶ | 5.2.2.4 开眼环扣强力 | 按6.2.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长、宽方向的开眼环扣强力(N)不应小于2.45×对应方向环扣间距。 | |
| 5.2.2.5 密目网 系绳断裂强力 | 按6.2.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系绳断裂强力不应小于2000N。 | ||
| 5.2.2.6 密目网耐贯穿性能 | 按6.2.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不应被贯穿或出现明显损伤。 | ||
| 5.2.2.7 密目网而冲击性能 | 按6.2.1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边绳不应破断且网体撕裂形成的孔洞不应大于(200×50)㎜。 | ||
| 5.2.2.8 密目网耐腐蚀性能 | 按6.2.1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金属零件应无红锈及明显腐蚀。 | ||
| 5.2.2.9 密目网 阻燃性能 | 按6.2.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纵、横方向的续燃及阴燃时间不应大于4S。 | ||
| 5.2.2.10 密目网耐老化性能 | 按6.2.1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断裂强力×断裂伸长、梯形法撕裂强力和耐贯穿性能应分别符合5.2.2.1、5.2.2.3、5.2.2.6的规定。 | ||
| 7.1 检验类别 | 检验类别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
| 7.2 出厂检验 | 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安全网批次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单项检验样本大小、不合格分类、判定数组见表3及表4。 | ||
| 7.3.1 型式检验 | 有下列情况时需要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正式生产后,当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结构形式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停产超过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周期检查,每年一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 ||
| 7.3.2 型式检验 | 样本由提出检验的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从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以满足全部测试项目要求为原则。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安 全 网 ︵ GB 5725︱ 2009︶ | 8.1 平(立)网标识 | 平(立)网的标识由永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组成。 | |
| 8.1.1 平(立)网永久标识 | 平(立)网的永久标识:本标准号;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及分类标记;制造商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必须具备的标记或标志。 | ||
| 8.1.2 平(立)网产品说明书 | 制造商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内提供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平(立)网安装、使用及拆除的注意事项;储存、维护及检查;使用期限;在何种情况下应停止使用。 | ||
| 8.2 密目网标识 | 密目网的标识由永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组成。 | ||
| 8.2.1 密目网 永久标识 | 密目网的永久标识:本标准号;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及分类标记;制造商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必须具备的标记或标志。 | ||
| 8.2.2 密目网 产品说明书 | 批量供货的密目网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内提供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密目网的适用和不适用场所;使用期限;整体报废条件和要求;清洁、维护、储存的方法;使用注意事项;警示“不得作为平网使用”;警示“B级产品必须配合立网或护栏使用才能起到坠落防护作用”;为合格品的声明。 | ||
| 钢 管 脚 手 架 扣 件 ︵ GB 15831︱ 2006︶ | 5.1 扣件图样 | 扣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进行生产。 | |
| 5.2 扣件材料 | 扣件铸件的材料应采用GB/T9440中所规定的力学性能不低于KTH330-08牌号的可锻铸铁或GB/T11352中ZG230-450铸钢。 | ||
| 5.3 铸造质量 | 扣件在主要部位不得有缩松、夹渣、气孔等铸造缺陷。扣件应严格整形,与钢管的贴和面应紧密接触,应保证扣件抗滑、抗拉性能。 | ||
| 5.4 力学性能 | 扣件与底座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 ||
| 5.5 扭力试压 | 扣件(除底座外)应经过65Nm扭力矩试压,扣件各部位不应有裂纹。 | ||
| 5.7 扣件配件 | 扣件用T型螺栓、螺母、垫圈、铆钉采用的材料应符合GB/T700的有关规定。螺栓与螺母连接的螺纹均应符合GB/T196的规定,垫圈的厚度应符合GB/T95的规定,铆钉应符合GB/T867的规定。T型螺栓M12,其总长度应为(72±0.5)㎜,螺母对边宽应为(22±0.5)㎜,厚度应为(14±0.5)㎜;铆钉直径应为(8±0.5)㎜,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1㎜;旋转扣件中心的铆钉直径应为(14±0.5)㎜。 | ||
| 5.8.1 外观质量 | 扣件各部位不应有裂纹 | ||
| 5.8.2 外观质量 | 盖板与座的张开距离不得小于50㎜;当钢管公称外径为51㎜时,不得小于55㎜。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46 ︱2005 ︶ | 1.0.3 用电三项基本原则 |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 |
| 3.1.4 施工组织设计 |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 ||
| 3.1.5 移交验收 |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 3.3.4 隐患整改 |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 ||
| 5.1.1 保护接零引出处 |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 ||
| 5.1.2 保护系统选择 |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 ||
| 5.1.10 保护零线 |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 ||
| 5.3.2 重复接地 |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 ||
| 5.4.7 防雷接地 |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 ||
| 6.1.6 保护电器 |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 ||
| 6.1.8 检修挂牌 |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46 ︱2005 ︶ | 6.2.3 发电机连锁 |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 |
| 6.2.7 发电机并行 |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 ||
| 7.2.1 电缆N、PE芯线颜色 |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 ||
| 7.2.3 电缆敷设 |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 ||
| 8.1.3 专用开关箱 |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
| 8.1.11 N线、PE线端子板 |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 ||
| 8.2.10 末级漏电 保护器 |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 ||
| 8.2.11 首级漏电 保护器 |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 ||
| 8.2.15 电源连接 |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 ||
| 8.3.4 检修挂牌 |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 ||
| 9.7.3 设备检修 |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 ||
| 10.2.2安全电压 |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 ||
| 10.2.5安全变压器 |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 ||
| 10.3.11 红色信号灯 |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 筑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 33 ︱2001 ︶ | 2.0.5 操作人员 |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 |
| 2.0.8 使用范围 |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 ||
| 2.0.9 安全装置 |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 ||
| 2.0.15 安全防护与警示 |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 ||
| 2.0.16环境保护 |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在规定的限度内。 | ||
| 3.1.7 工作零线 |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 ||
| 3.1.8 接地接零 |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 ||
| 3.1.11电气检修 |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 ||
| 3.1.14触电急救 |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 ||
| 3.6.17 电源线架设 | 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 ||
| 3.6.19启动开关 | 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 ||
| 3.7.14射钉 | 使用射钉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口对准人;(2) 击发时,应将射钉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3) 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之前,射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建 筑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 33 ︱2001 ︶ | 4.1.5 起重机指挥 |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 4.1.8 起重机械安全装置 |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器、起重量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 |
| 4.1.10 起重机作业 |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 |
| 4.1.12 起重机禁止 斜拉、斜吊 |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 |
| 4.1.16 起重机故障、停电处置 |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按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 |
| 4.2.6 起重机变档 |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 |
| 4.2.10 起重机行走 |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 |
| 4.2.12 起重机上下坡 | 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 |
| 4.3.21 起重机行驶 | 起重吊装机械,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 |
| 4.4.6 起重机拆装 | 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 |
| 4.4.42 起重机载人 | 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 |
| 4.4.47禁挂标语牌 |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 |
| 4.7.8 钢丝绳排列 |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 |
| 5.1.3 地下电缆记号 | 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 |
| 5.1.5 机械检修 | 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建 筑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 33 ︱2001 ︶ | 5.1.9 土方机械作业条件 |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1)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
| 5.1.10配合人员间距 |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 |
| 5.3.12 挖掘机作业 | 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 |
| 5.4.8 推土机作业 | 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 |
| 5.5.6 铲运机作业 |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补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 |
| 5.5.17 铲运机作业 | 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 |
| 5.10.21 装载机作业 |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 |
| 5.11.4 夯实机作业 | 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 |
| 5.12.10 夯实机作业 | 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 | |
| 5.13.7 凿岩机作业 | 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 | |
| 5.13.16 凿岩机作业 | 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严禁钻孔。 | |
| 5.14.3 凿岩机作业 | 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 |
| 6.1.15 载重汽车 | 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 |
| 6.2.2 载重汽车 | 不得人货混装。因工作需要搭人时,人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 |
| 6.2.4 危险品 运输 | 运载易燃、有毒、强腐蚀等危险品时,其装载、包装、遮盖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并应备有性能良好、有效期内的灭火器。途中停放应避开火源、火种、居民区、建筑群等,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装卸时严禁火种。除必要的行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严禁混装备用燃油。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建 筑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 33 ︱2001 ︶ | 6.3.3 自卸汽车 | 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 |
| 6.3.6 自卸汽车 | 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 |
| 6.5.4 油罐车作业 | 油罐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有铁钉的鞋。严禁在油罐附近吸烟,并严禁火种。 | |
| 6.5.6 油罐车作业 | 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 |
| 6.5.7 油罐车作业 | 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 |
| 6.7.9 翻斗车作业 | 严禁料斗内载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 |
| 6.7.10 翻斗车作业 | 内燃机运转或料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 |
| 6.9.9 叉车作业 |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作业。 | |
| 6.12.1 升降机作业 | 施工升降机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 | |
| 6.12.9 升降机作业 | 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 |
| 7.1.4 打桩机作业 | 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 |
| 7.1.8 打桩机作业 |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 |
| 7.3.11 打桩机作业 | 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 |
| 7.5.18 压桩机作业 | 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以外。起重机的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 |
| 7.6.7 强夯机作业 | 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 |
| 7.11.2 潜水泵 | 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接拽电缆或出水管。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建 筑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 33 ︱2001 ︶ | 8.2.13 砼搅拌机 | 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
| 8.8.3 砼振捣器 | 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 |
| 9.5.2 冷拉作业 | 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 | |
| 10.6.2 喷涂机 | 喷涂燃点在21℃以下的易燃涂料时,必须接好地线,地线的一端接电动机零线位置,另一端应接涂料桶或被喷的金属物体。喷涂机不得和被喷物放在同一房间里,周围严禁有明火。 | |
| 12.1.2焊接作业安全防护 | 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 |
| 12.1.9 焊接作业 | 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 |
| 12.1.11 焊接作业 | 当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应先清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消除可燃气体和溶液,然后冲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用蒸汽、碱水冲洗,并打开盖口,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灌满清水方可进行焊接。在容器内焊接应采取防止触电、中毒和窒息的措施。焊、割密封容器应留出气孔,必要时在进、出气口处装设通风设备;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和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 |
| 12.1.13 焊接防火 |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 |
| 12.14.6 焊接防火 | 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销毁。 | |
| 12.14.16 氧气瓶 | 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现 场 机 械 设 备 检 查 技 术 规 程 ︵JGJ 160︱2008︶ | 3.1.5 发电机组 |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当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闭市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
| 3.3.2 工作零线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 |
| 3.3.4 接地接零 | 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 |
| 3.3.5 专用开关箱 |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
| 3.3.12末级漏电保护器 | 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 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 |
| 6.1.17塔机主要结构件 报废 |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2、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3、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 |
| 6.5.3 塔身标语牌 |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 |
| 6.5.7 塔身垂直度 | 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2%。 | |
| 6.5.16塔机接地 |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 |
| 6.5.20塔机起重力矩 | 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 |
| 6.5.21塔机起升高度 | 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距离应为800mm; 2、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⑴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⑵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3、对于下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⑴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mm;⑵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现 场 机 械 设 备 检 查 技 术 规 程 ︵JGJ 160︱2008︶ | 6.5.22塔机起重量器 |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
| 6.6.14升降机 安全装置 | 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 |
| 6.6.15升降机防坠器 |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 |
| 6.7.1 卷扬机 | 卷扬机不得运送人员。 | |
| 6.9.2 倒顺开关 |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 |
| 6.9.5 附墙架 | 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 |
| 6.11.4安全锁 | 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 |
| 6.12.3升降架防倾斜坠落 | 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装置、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 |
| 8.9.7 氧气瓶 减压器 | 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
JGJ
184
︱
2009
| ︶ | 2.0.4 个人防护基本要求 |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 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
| 3.0.1 架工、起重工、信号工个人防护 |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 |
| 3.0.2 电工个人防护 | 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建 筑 施 工 作 业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及 使 用 标 准 ︵ JGJ 184 ︱ 2009 ︶ | 3.0.3 电焊工、气割工个人防护 | 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
| 3.0.4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个人防护用品 |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 |
| 3.0.5 油漆工个人防护 | 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 |
| 3.0.6 普通工个人防护 | 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 |
| 3.0.10磨石工个人防护 | 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 |
| 3.0.14 防水工个人防护 | 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 |
| 3.0.17 钳工、铆工、通风工个人防护 | 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 |
| 3.0.19起重机械装拆工个人防护 | 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 JGJ 146 ︱ 2004 ︶ | 2.0.2 现场围挡 |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
| 3.1.1 道路硬化 |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 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 |
| 3.1.7 垃圾清运 |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 |
| 3.1.11 垃圾焚烧 |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 |
| 4.1.6 现场宿舍 |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 |
| 4.2.3 工地食堂 |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 |
| 建筑拆除工程 安全 技术 规范 ︵ JGJ 147 ︱2004 ︶ | 4.1.1 材料堆放 | 进行人工作业拆除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
| 4.1.2 拆除顺序 |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 |
| 4.1.3 墙体拆除 |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 |
| 4.1.7 管道拆除 |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 |
| 4.2.1 机械拆除顺序 |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 |
| 4.2.3 拆除作业 |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 |
| 4.3.2 爆破拆除资质资格 |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JGJ 147 ︱2004 ︶ | 4.4.2 静力破碎拆除 |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
| 4.4.4 静力破碎拆除 |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 |
| 4.5.4 拆除警戒 |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 |
|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5144︱2006 ︶ | 3.1 工作条件 | 塔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9462-1999中4.1.1、4.1.3、4.1.4的规定。 |
| 3.2 抗倾翻性 | 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1.6中的规定。 | |
| 3.3 塔身上端面高 | 自升式塔机在加节作业时,任一顶升循环中即使顶升油缸的活塞杆全程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应比顶升套架上排导向滚轮(或滑套)中心线高60mm。 | |
| 3.4 平衡重 | 塔机应保证在工作和非工作状态时,平衡重及压重在其规定位置上不位移、不脱落,平衡重块之间不得互相撞击。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防水,保证重量准确、稳定。 | |
| 3.5 产品标牌 | 在塔身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内容应符合GB/T9462-1999中7.1.1的规定。在塔机司机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设有常用操作数据的标牌或显示屏。标牌或显示屏的内容应包括幅度载荷表、主要性能参数、各起升速度档位的起重量等。标牌或显示屏应牢固、可靠,字迹清晰、醒目。 | |
| 3.6 使用说明书内容 | 塔机制造商提供的产品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GB/T 9462的有关规定。对于塔机使用说明书除应符合GB/T9462-1999中7.2.6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根据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使用材料的低温力学性能、机构的使用环境温度范围及有关因素决定塔机的使用温度、正常工作年限或者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以及各种工况的许用风压; b)安全装置的调整方法、调整参数及误差指标; c)对于在安装起重臂前先安装平衡重块的塔机,应注明平衡重块的数量、规格及位置; d)起重臂组装完毕后,对其连接用销轴、安装定位板等连接件的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 e)在塔身加节、降节过程中,安全的作业步骤、使用的平衡措施及检查部位和检查项目; f)所用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度; g)高强度螺栓所需的预紧力或预紧力矩及检查要点; h)起重臂、平衡臂各组合长度的重心及拆装吊点的位置。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5144︱2006 ︶ | 4.2.2.2 连接销轴 | 起重臂连接销轴的定位结构应能满足频繁拆装条件下安全可靠的要求。 |
| 4.2.2.4 连接螺栓 |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油漆、油迹和锈蚀。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拧紧。塔机出厂时应根据用户需要提供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 | |
| 4.6.1 司机室 安装 | 小车变幅的塔机起升高度超过30m的、动臂变幅塔机起重臂铰点高度距轨顶或支承面高度超过25m的,在塔机上部应设置一个有座椅并能与塔机一起回转的司机室。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起重臂上。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机的活动部件不应撞击司机室。如司机室安装在回转塔身结构内,则应保证司机的视野开阔。 | |
| 4.6.2 司机室 | 司机室门窗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司机室正面玻璃应设有雨刷器。 | |
| 4.6.3 司机室 | 可移动的司机室应设有安全锁止装置。 | |
| 4.6.4 司机室防火 | 司机室内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 | |
| 4.6.5 司机室 | 对于安置在塔机下部的操作台,在其上方应设有顶棚,顶棚承压试验应满足JG/T 54-1999中4.2的规定。 | |
| 4.6.6 司机室 防暑、防寒 | 司机室应通风、保暖和防雨;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地板应铺设绝缘层。 当司机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装设非明火取暖装置;当司机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装设防暑通风装置。 | |
| 4.7.1 结构件报废 |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 |
| 4.7.2 结构件报废 |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 |
| 4.7.3 结构件报废 | 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 |
| 4.9.1 补充结构件 | 自升式塔机出厂后,后续补充的结构件(塔身标准节、预埋节、基础连接件等)在使用中不应降低原塔机的承载能力,且不能增加塔机结构的变形。 | |
| 4.9.2 补充结构件 | 对于顶升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滚轮 (滑道)间隙的精度、滚轮(滑道)接触重合度、踏步位置精度的级别。 | |
| 4.9.3 补充结构件 | 对于安装拆卸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连接销轴孔、连接螺栓孔安装精度的级别。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5144︱2006 ︶ | 5.1.1 机构、零部件防护装置 |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机构及零部件的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应设有防护装置。 |
| 5.1.2 零部件连接 |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塔机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险。可拆卸的零部件如盖、箱体及外壳等应与支座牢固连接,防止掉落。 | |
| 5.2.2 钢丝绳 | 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T 5972的有关规定。 | |
| 5.2.3 钢丝绳 端部固接 | 钢丝绳端部的固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应符合GB/T5976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形接头固接时,楔与楔套应符合GB/T5973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f)用压板固接时,压板应符合GB/T 5975中的规定,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 |
| 5.3.2 吊钩报废 |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b)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d)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e)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 |
| 5.4.2 卷筒边缘 | 卷筒两侧边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 |
| 5.4.3 卷筒保险 |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安全可靠,且符合5.2.3中有关要求。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圈。 | |
| 5.4.4 小车牵引 | 当最大起重量不超过1t时,小车牵引机构允许采用摩擦牵引方式。 | |
| 5.4.5 卷筒、滑轮 |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c)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璧厚的20%; d)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5144︱2006 ︶ | 5.5.1 制动器 设置 | 塔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对于电力驱动的塔机,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有维修变幅机构时能防止卷筒转动的可靠装置。 |
| 5.5.3 制动器 零件报废 |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可见裂纹; b)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c)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 mm -2mm; d)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e)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 |
| 5.6.3 车轮报废 | 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可见裂纹; b)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c)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 |
| 6.1.1 起重量器安装 | 塔机应安装起重量器。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 | |
| 6.1.2 起重量器动作 |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 |
| 6.2.1 起重力矩器安装 | 塔机应安装起重力矩器。如设有起重力矩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 | |
| 6.2.2 起重力矩器动作 |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 |
| 6.2.3 起重力矩器调整 | 力矩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或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 | |
| 6.2.4 起重力矩器动作 |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 |
| 6.3.1 行走限位装置 | 行走限位装置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塔机的制动行程,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塔机相距大于l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5144︱2006 ︶ | 6.3.2.1 小车变幅限位装置 |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 |
| 6.3.2.2 动臂变幅限位装置 | 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 |
| 6.3.3.1 起升高度限位器 | 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应满足GB/T 9462-1999中4.7.1的规定。 | |
| 6.3.4 回转限位器 | 回转限位器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 |
| 6.4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 | |
| 6.5 小车断轴保护装置 |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会掉落。 | |
| 6.6 钢丝绳防脱装置 | 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吊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 |
| 6.7 风速仪 | 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风速仪应设在塔机顶部的不挡风处。 | |
| 6.8 夹轨器 | 轨道式塔机应安装夹轨器,使塔机在非工作状态下不能在轨道上移动。 | |
| 6.9 缓冲器、止挡装置 | 塔机行走和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均需设置止挡装置。缓冲器安装在止挡装置或塔机(变幅小车)上,当塔机 (变幅小车)与止挡装置撞击时,缓冲器应使塔机(变幅小车)较平稳地停车而不产生猛烈的冲击。缓冲器的设计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9的规定。 | |
| 6.10 清轨板 | 轨道式塔机的台车架上应安装排障清轨板,清轨板与轨道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5mm。 | |
| 6.11 顶升横梁防脱功能 | 自升式塔机应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从塔身支承中自行脱出的功能。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5144︱2006 ︶ | 7.5 控制标志 | 在所有的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标志。标志应牢固、可靠,字迹清晰、醒目。 |
| 8.1.1 电气可靠性 | 电气设备应使塔机的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塔机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应任意改变电路。 | |
| 8.1.2 电气元件 | 电气元件的选择应考虑塔机工作时振动大、接电频繁、露天作业等特点。 | |
| 8.1.3 接地及其电阻 | 塔机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l0Ω。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的有关要求。 | |
| 8.1.4 电气防震 |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需要防震的电器应有防震措施。 | |
| 8.1.5 电气连接 | 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线、线束应用卡子固定,以防摆动。 | |
| 8.1.6 配电箱柜 | 电气柜 (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内应有原理图或布线图、操作指示等,门外应有警示标志。 | |
| 8.1.7 绝缘电阻 |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 |
| 8.1.8 N线、PE线 | 零线和接地线必须分开,接地线严禁作载流回路。 | |
| 8.2.1 电箱防护 | 电气控制设备和元件应设置于柜内,能防雨、防灰尘。电阻器应设于操作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并有防护措施。 | |
| 8.2.2 遥控装置 | 采用有线遥控装置时,地面控制与司机室内控制应具有电气联锁。地面控制装置的不带电金属外壳和塔机结构之间应连接专用接地线,接地电阻符合8.1.3的规定。 | |
| 8.2.3 无线遥控 | 采用无线遥控方式操纵的,在失控时塔机应能自行停止工作。 | |
| 8.2.4 联动控制台 | 采用联动控制台操纵时,联动控制台应具有零位自锁和自动复位功能。 | |
| 8.2.5 警报信号 | 操纵系统中应设有能对工作场地起警报作用的声响信号。 | |
| 8.3.1 电气保护 | 塔机应根据GB/T13752-1992中7.7的要求设置短路、过流、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 | |
| 8.3.2 紧急断电开关 | 塔机应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塔机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该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 |
| 8.3.4 限位开关 | 各限位开关应能可靠地停止机构的运动,但机构可作相反方向的运动。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5144︱2006 ︶ | 8.4.1 照明供电 | 塔机应有良好的照明。照明的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 ||||
| 8.4.2 照明电压 | 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220V,严禁用金属结构作为照明线路的回路。可携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48V,交流供电的严禁使用自藕变压器。 | |||||
| 8.4.3 司机室照明 | 司机室内照明照度不应低于301X。 | |||||
| 8.4.4 照明照度 | 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1x。 | |||||
| 8.4.5 障碍 指示灯 | 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 |||||
| 8.4.6 指示灯 | 快装式塔机在拖行时应装有直流24V的示宽灯、高度指示灯、长度指示灯、转向指示灯及刹车灯。 | |||||
| 8.4.7 总电源指示 | 在司机室内明显位置应装有总电源开合状况的指示信号。 | |||||
| 8.4.8 信号装置 | 安全装置的指示信号或声响报警信号应设置在司机和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方。 | |||||
| 8.5.2 电线敷设 | 电线若敷设于金属管中,则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应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措施。 | |||||
| 8.5.3 导线防水 | 导线的连接及分支处的室外接线盒应防水,导线孔应有护套。 | |||||
| 8.5.4 导线标志 | 导线两端应有与原理图一致的永久性标志和供连接用的电线接头。 | |||||
| 8.5.5 电缆敷设 | 固定敷设的电缆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倍电缆外径。除电缆卷筒外,可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8倍电缆外径。 | |||||
| 8.6.1 电缆卷筒 | 轨道式塔机的电缆卷筒应具有张紧装置,电缆收放速度应与塔机运行速度同步。 | |||||
| 8.6.2 电缆卷筒 | 电缆在卷筒上的连接应牢固,以保护电气接点不被拉曳。 | |||||
| 8.7.1 集电器 | 集电滑环应满足相应电压等级和电流容量的要求。每个滑环至少有一对碳刷,碳刷与滑环的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80%,且接触平稳。 | |||||
| 8.7.2 集电器 | 滑环与滑环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滑环间最小电气间隙不小于8mm,且经过耐压试验,无击穿、闪络现象。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5144︱2006 ︶ | 9.1 液压系统 |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应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应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 ||||
| 9.2 液压系统 | 顶升液压缸应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应用软管连接。 | |||||
| 10.1 装拆作业 | 塔机安装、拆卸及塔身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 | |||||
| 10.1.1 安装前检查 | 架设前应对塔机自身的架设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 |||||
| 10.1.2 结构件 检查 | 塔机在安装、增加塔身标准节之前应对结构件和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若发现下列问题应修复或更换后方可进行安装: a)目视可见的结构件裂纹及焊缝裂纹; b)连接件的轴、孔严重磨损; c)结构件母材严重锈蚀; d)结构件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塑性变形。 | |||||
| 10.1.3 连接销轴 | 小车变幅的塔机在起重臂组装完毕准备吊装之前,应检查起重臂的连接销轴、安装定位板等是否连接牢固、可靠。 当起重臂的连接销轴轴端采用焊接挡板时,则在锤击安装销轴后,应检查轴端挡板的焊缝是否正常。 | |||||
| 10.2 装拆风速 | 安装、拆卸、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塔机的最大安装高度处的风速不应大于13m/s,当有特殊要求时,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执行。 | |||||
| 10.3 塔机尾部安全距离 | 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 |||||
| 10.4 外电防护 |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F3的规定。如因条件不能保证表3中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安全距离/m | 电压/KV | ||||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
| 沿垂直方向 | 1.5 | 3.0 | 4.0 | 5.0 | 6.0 | |
| 沿水平方向 | 1.0 | 1.5 | 2.0 | 4.0 | 6.0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5144︱2006 ︶ | 10.5 多塔作业架设距离 |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
| 10.6 混凝土 基础 | 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a)混凝土基础应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 c)使用单位应根据塔机原制造商提供的载荷参数设计制造混凝土基础。 d)若采用塔机原制造商推荐的混凝土基础,固定支腿、预埋节和地脚螺栓应按原制造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 |
| 10.7 碎石基础 | 碎石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塔机轨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 (如暗沟、防空洞等)的上面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b)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应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应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 c)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保证路基无积水。 | |
| 10.8 塔机轨道敷设 | 塔机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地连接,每间隔6m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 b)轨距允许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c)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 d)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于上回转塔机应不大于3/1000;对于下回转塔机应不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度差应小于100mm; | |
| 11.2 操作与使用 | 每台作业的塔机司机室内应备有一份有关操作维修内容的使用说明书。 | |
| 11.3 操作与使用 |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但对特殊情况的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建 筑 施 工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装 使 用 拆 卸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 196 ︱ 2010 ︶ | 2.0.3 装拆作业人员 |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配备下列人员: 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
| 2.0.9 严禁使用的塔机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 |
| 2.0.14 多塔作业防碰撞 安全措施 |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 |
| 2.0.16 塔机不得安装与使用的情况 |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 |
| 3.4.12 安全装置 |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 |
| 3.4.13 连接件 紧固 |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有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 |
| 4.0.2 安全交底 |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
| 4.0.3 安全装置 |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器、重量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 |
| 5.0.7 拆除顺序 |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 3.1 工作条件 | 施工升降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10054-2005中5.1.1~5.1.3的要求。 |
| 3.3 抗倾翻 力矩 | 施工升降机在最大高度时的抗倾翻力矩不应小于该工况最大倾翻力矩的1.5倍。 | |
| 3.4 导轨架垂直度偏差 | 对垂直安装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对倾斜式或曲线式导轨架的齿轮齿条施工升降机,其导轨架正面的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对钢丝绳式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值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的1.5/1000。 | |
| 3.5 标准节标识 | 当一台施工升降机的标准节有不同的立管壁厚时,标准节应有标识,以防标准安装不正确。 | |
| 3.6 吊笼速度 | 在进行安装、拆卸和维修操作的工程中,吊笼最大速度不应大于0.7m/s。 | |
| 3.7 装拆操作 | 在进行安装拆卸和维修时,若在吊笼顶部进行控制操作,则其他操作装置均不应起作用,但吊笼的安全装置仍起保护作用。 | |
| 3.8 结构件 报废标准 | 制造商应对施工升降机主要结构件的腐蚀、磨损极限作出规定,对于标准节位立管应明确其腐蚀和磨损程度与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导轨架全高减少量的对应关系。当立管壁厚最大减少量为出厂厚度的25%时,此标准节应予报废或按立管壁厚规格降级使用。 | |
| 3.9 控元标识 | 在操作位置上应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或动作方向。 | |
| 3.10 固定标牌 | 在施工升降机底部(防护围栏)易于观察的位置固定标牌,标牌的内容应符合GB/T10054-2005中8.1.1、8.1.2的要求。 | |
| 3.11 附墙夹角 | 附墙撑杆平面与附着面的法向夹角不应大于8°。 | |
| 4.1.1 基础处理 | 施工升降机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载荷。 | |
| 4.1.2 基础排水 |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 |
| 4.2.1 防护围栏 | 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 | |
| 4.2.2 防护围栏 | 地面防护围栏可采用实体板、冲孔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网孔的孔眼或开口应符合表2的规定。 | |
| 4.2.3 防护围栏 | 地面防护围栏的任一2500mm2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应能承受350N的水平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 | |
| 4.2.4 防护围栏 | 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8m。对于钢丝绳式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其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m。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 4.2.5 防护围栏联锁装置 | 围栏登机门应装有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登机门才能开启,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起动。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围栏登机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在围栏登机门关好后才能起动。 |
| 4.2.6 防护围栏 | 当附件或操作箱位于施工升降机防护围栏内时,应另设置隔离区域,并安装锁紧门。 | |
| 5.1.1 停层门设置 | 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 | |
| 5.1.2 停层门位置 | 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 |
| 5.2.1 停层门作用 | 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 | |
| 5.2.2 停层门间隙 | 对于全高度层门,除了门下部间隙不应大于50mm外,各门周围的间隙或门各零件间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 | |
| 5.2.3 停层门门板 孔眼、开口 | 层门可采用实体板、冲孔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网孔门的孔眼或开口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承载性能应符合4.2.3的规定。 | |
| 5.2.4 停层门开启 | 层门不得向吊笼运行通道一侧开启,实体板的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5000mm2。 | |
| 5.2.5 停层门净宽 | 层门的净宽度与吊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 | |
| 5.2.6 停层门高度 | 全高度层门开启后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m。在特殊情况下,当进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m时,则允许降低层门框架高度,但净高度不应小于1.8m。 | |
| 5.2.7 高度降低 停层门 | 高度降低的层门不应小于1.1m。层门与正常工作的吊笼运动部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85m;如果施工升降机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0.7m/s时,则此安全距离可为0.5m。 | |
| 5.2.8 高度降低 停层门 | 高度降低的层门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的护栏,护栏的中间高度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侧面护栏与吊栏的距离应为100mm~200mm。 | |
| 5.2.9 滑动停层门 | 水平滑动层门和垂直滑动层门应在相应的上下边或两侧设置导向装置,其运动应有挡块限位。 | |
| 5.2.10 滑动停层门 | 垂直滑动层门至少应有两套的悬挂支承系统。 | |
| 5.2.11 停层门 平衡重 | 层门的平衡重必须有导向装置,并且应有防止其滑出导轨的措施。门与平衡重的重量之差不应超过5kg,应有保护人的手指不被门压伤的措施。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 5.2.12 停层门与笼门间距 | 正常工况下,关闭的吊笼门与层门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 |
| 5.2.13 停层门与登机平台间距 | 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框外缘与登机平台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m。 | |
| 5.2.14 停层门 开关控制 |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由吊笼内乘员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 |
| 5.2.15 停层门联锁 | 层门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琐。只有在吊笼底板离某一登机平台的垂直距离±0.25m以内时,该平台的层门方可打开。 | |
| 5.2.16 停层门锁止 | 对于机械传动的垂直滑动层门,采用手动开门,其所需力大于500N时,可不加机械锁止装置。 | |
| 5.2.17 停层门锁止 | 层门锁止装置应安装牢固,紧固件应有防松装置。锁止装置和紧固件在锁止位置应能承受1kN沿开门方向的力。 | |
| 5.2.18 停层门锁止 | 层门锁止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设在人员不易碰触之处。层门锁止装置应加防护罩,且维修方便。 | |
| 5.2.19 停层门锁止 | 所有锁止元件的嵌入深度不应少于7mm。 | |
| 6.1 吊笼门及立面围护 | 载人吊笼应封顶,且在吊笼底板与顶板之间应全高度有立面(含门)围护。立面的强度应符合GB/T10054-2005中5.2.3.4.3的要求,网孔立面的孔眼或开口还应符合表2的规定。载人吊笼门框的净高度至少为2.0m,净宽度至少为0.6m。门应能完全遮蔽开口,其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m。 | |
| 6.2 吊笼顶板周围护栏 | 如果吊笼顶作为安装、拆卸、维修的平台或设有天窗,则顶板应抗滑且周围应设护栏。该护栏的高度不小于1.1m,护栏的中间高度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护栏与顶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 | |
| 6.3 吊笼顶板承载 | 若吊笼顶板用作安装、拆卸、维修或有紧急出口,则在任一0.1m×0.1m区域内应能承受不小于1.5kN的力而无永久变形。 | |
| 6.4 吊笼顶部紧急出口 | 封闭式吊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面积不应小于0.4m×0.6m,出口应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 | |
| 6.5 紧急出口 | 若在吊笼立面上设紧急逃离门,其尺寸应是:宽度不小于0.4m、高度不小于1.4m,且应向吊笼内侧打开或是滑动型的门,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 6.6 吊笼顶棚 | 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吊笼也应设置顶棚,侧面围护高度不应小于1.5m。 |
| 6.7 吊笼对重 | 吊笼不允许当作对重使用。 | |
| 6.8 应急照明 | 封闭式吊笼内应有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在外接电源断电时,应有应急照明。只要施工升降机在工作,吊笼内都应有照明,在控制装置处的照度不应小于50lx。实体板的吊笼门上应设供采光和观察用的窗口,窗口面积不应小于2500mm2。 | |
| 6.9 吊笼荷载 | 吊笼的额定乘员数为额定载重量除以80kg,舍尾取整。吊笼底板的人均占地面积不应小于0.18mm2;当吊笼仅用于载人的场合时,人均占用面积不应大于0.25m2。 | |
| 6.10 吊笼地板 | 吊笼板应能防滑、排水。其强度为:在0.1m×0.1m区域内能承受静载1.5kN或额定载重量的25%(取两者中较大值,但最大取3kN)而无永久变形。 | |
| 6.11 吊笼结构 | 吊笼结构应能满足GB/T10054规定的全部载荷试验要求。 | |
| 6.12 吊笼跳板 | 当吊笼翻板门兼作跳板用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 |
| 6.13 笼门联锁 | 吊笼门应装有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 | |
| 6.14 防吊笼出轨设施 | 应有防止吊笼驶出导轨的设施。该设施不仅在正常工作时起作用,在安装、拆卸、维修时也应起作用。 | |
| 6.15 吊笼导轮 | 应有防止吊笼门导向滚轮失效的设施。 | |
| 7.1 对重防坠 | 当施工升降机有一施工空间或通道在对重下方时,则应设有防止对重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 |
| 7.2 对重防窜 | 当对重使用填充物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窜动。 | |
| 7.3 对重色标 | 对重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涂成警告色。 | |
| 7.4 禁用对重 | 采用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吊笼不应使用对重。 | |
| 7.5 对重防脱轨 | 为了防止对重从导轨上脱出,除了对重导轮或滑靴外,还应设有防脱轨保护装置。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 7.6 对重越程 | 安装、加节时应留出对重在导轨架顶部越程余量,当吊笼的额定提升速度大于1.0m/s时,对重越程不应小于2.0m。 |
| 7.7 对重导轨 | 对重导轨可以是导轨架的一部分,柔性物体(如链条、钢丝绳)不能用做对重导轨。 | |
| 8.1.1 钢丝绳 |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T18的规定。钢丝绳的安装、维护、检验和报废应符合GB/T5972的规定。 | |
| 8.1.2 提升钢丝绳 | 钢丝绳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提升吊笼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相互。每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直径不因小于9mm。 | |
| 8.1.3 提升钢丝绳 |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当提升吊笼用一根钢丝绳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对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20kg的,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6mm。额定载重量大于320kg的,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8mm。 | |
| 8.1.4 对重钢丝绳 | 齿轮齿条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悬挂对重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相互。每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直径不应小于9mm。齿轮赤条式货用施工升降机悬挂对重的钢丝绳为单绳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 |
| 8.1.5 防坠钢丝绳 | 防坠安全器上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直径不应小于8mm。 | |
| 8.1.6 笼门钢丝绳 | 门悬挂装置的悬挂绳或链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 | |
| 8.1.7 吊杆钢丝绳 | 安装吊杆用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直径不应小于5mm。 | |
| 8.1.8 钢丝绳保护 | 钢丝绳应尽量避免反向弯曲的结构布置。需要储存预留钢丝绳时,所用接头或附件不应对以后投入使用的钢丝绳截面产生损伤。 | |
| 8.2.1 提升滑轮 | 钢丝绳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提升滑轮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 |
| 8.2.2 提升滑轮 |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提升滑轮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应小于20。 | |
| 8.2.3 对重滑轮 | 吊笼对重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 |
| 8.2.4 平衡滑轮 | 平衡滑轮的名义直径不得小于0.6倍的提升滑轮名义直径。 | |
| 8.2.5 安全器滑轮 | 安全器专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应小于15。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 8.2.6 笼门滑轮 | 门悬挂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应小于15。 |
| 8.2.7 钢丝绳 防脱装置 | 所有滑轮、滑轮组均应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外缘的间隙不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且不大于3mm。 | |
| 8.2.9 钢丝绳 允许偏角 | 钢丝绳进出滑轮的允许偏角不得大于2.5º。 | |
| 9.1.1 传动部位防护措施 | 传动系统的安装位置及安全防护应考虑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应有防护措施。保护板上网孔及开口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 | |
| 9.1.2 传动系统 | 传动系统及其防护措施应便于维修检查,有关零部件应防止雨、雪、泥浆、灰尘等有害物质侵入。 | |
| 9.2.2 齿轮、齿条 | 齿轮和齿条的啮合条件应符合GB/T10054-2005中5.2.6.3.6和5.2.6.3.8的要求。 | |
| 9.2.3 齿条连接 | 标准节上的齿条连接应牢固,相邻两齿条的对接处,沿齿高方向的阶差不应大于0.3mm。 | |
| 9.3.1 卷扬机 | 卷扬机传动仅用于钢丝绳式的、无对重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和吊笼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0.63m/s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 |
| 9.3.2 卷筒驱动 |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采用卷筒驱动时钢丝绳只允许绕一层,若使用自动绕绳系统,允许绕两层;货用施工升降机采用卷筒驱动时,允许绕多层。 | |
| 9.3.3 排绳措施 | 提升钢丝绳采用多层缠绕时,应有排绳措施。 | |
| 9.3.4 卷筒保险 | 当吊笼停止在最低位置时,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小于三圈。 | |
| 9.3.5 卷筒 | 卷筒两侧边缘大于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两倍。 | |
| 9.3.6 卷筒绳槽 |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驱动卷筒应开槽,卷筒绳槽应符合下列要求: b)绳槽的深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3; c)绳槽的节距应大于或等于1.15倍钢丝绳直径。 | |
| 9.3.7 出绳偏角 | 钢丝绳出绳偏角α;有排绳器时α≤4º;自然排绳时α≤2º。 | |
| 9.3.8 驱动卷筒 |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驱动卷筒节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对于V形或底部切槽的钢丝绳拽引轮,其节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1。 | |
| 9.3.9 驱动卷筒 | 货用施工升降机的驱动卷筒节径、拽引轮节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应小于20。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 9.3.10 绳端固定 |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应采用楔形装置固定,货用施工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可采用压板固定。 |
| 9.3.11 钢丝绳 防脱装置 | 卷筒或拽引轮应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卷筒或拽引轮外缘的间隙不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且不大于3mm。 | |
| 9.4.1 制动器 制动力矩 | 传动系统应设有常闭式制动器,其额定制动力矩对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不应低于作业时额定力矩的1.75倍;对于货用施工升降机不应低于作业时额定力矩的1.5倍。 | |
| 9.4.2 制动器 制动速度 | 制动器应能使装有1.25倍额定载重量、以额定提升速度运行的吊笼停止运行;也能使装有额定载重量而速度达到防坠安全器触发速度的吊笼停止运行。在任何情况下,吊笼的平均减速度都不应超过1gn。 | |
| 9.4.3 制动器手动松闸功能 |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制动器应具有手动松闸功能,并保证手动施加的作用力一旦撤除,制动器立即恢复动作。 | |
| 9.4.4 制动器选型 | 不允许采用带式制动器。 | |
| 9.4.5 制动器 制动 | 当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传动系统时,每套传动系统应具备各自的制动器。 | |
| 10.1.1 导轨架 承载能力 | 导轨架应能承受施工升降机在额定载重量偏载的情况下,以额定提升速度上、下运行和制动时的载荷,以及在此情况下防坠安全器动作时的附加载荷。偏载量应符合GB/T10054-2005中6.2.4.8.1的规定。 | |
| 10.1.2 载荷冲击系数 |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在计算由于防坠安全器动作作用下导轨架和齿条的强度时,载荷冲击系数的取值如下: a)渐进式安全器为2.5; b)瞬时式安全器为5。 | |
| 10.1.3 吊笼、对重导向装置 | 齿轮齿条式升降机吊笼与对重的导向应正确可靠,吊笼采用滚轮导向,对重采用滚轮或滑靴导向。 | |
| 10.2.1 吊笼、对重缓冲装置 | 人货两用或额定载重量400kg以上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其底架上应设置吊笼和对重用的缓冲器。 | |
| 10.2.2 对重越程 | 当吊笼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对重上面的越程余量不应小于0.5m。 | |
| 10.2.3 缓冲装置 | 在设计缓冲装置时,应假设吊笼装有额定载荷,并以安全器标定动作速度作用在缓冲器上,其平均加速度不应大于1gn,并且以2.5gn。以上的加速度作用的时间不应大于0.04s。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 11.1.1 吊笼防坠器功能 | 吊笼应具有有效的装置使吊笼在导向装置失效时仍能保持在导轨上。 |
| 11.1.2 双向防坠器 | 有对重的施工升降机,当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时,应有双向防坠安全器或对重防坠安全装置。 | |
| 11.1.3 吊笼防坠器作用工况 | 防坠安全器在施工升降机的接高和拆卸过程中应仍起作用。 | |
| 11.1.4 吊笼防坠器动作效果 | 在非坠落试验的情况下,防坠安全器动作后,吊笼应不能运行。只有当故障排除,安全器复位后吊笼才能正常运行。 | |
| 11.1.5 吊笼防坠器动作时间 | 作用于一个以上导向杆或导向绳的安全器,工作时间同时起作用。 | |
| 11.1.6 吊笼防坠器 | 防坠安全器应防止由于外界物体侵入或因气候条件影响而不能正常工作。任何防坠安全器均不能影响施工升降机的正常运行。 | |
| 11.1.7 防坠器试验 | 防坠安全器试验时,吊笼不允许载人。 | |
| 11.1.8 吊笼防坠器选型 | 当吊笼装有两套或多套安全器时,都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 | |
| 11.1.9 防坠器 标定期限 | 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 |
| 11.2.1 吊笼防坠器作用效果 | 吊笼应设有防坠安全器和安全钩。防坠安全器应能保证当吊笼出现不正常超速运行时及时运作,将吊笼制停;安全钩应能防止吊笼脱离导轨架或防坠安全器输出端齿轮脱离齿条。(齿轮齿条式) | |
| 11.2.2 吊笼防坠器 | 防坠安全器动作时,设在防坠安全器上的安全开关应将电动机电路断开,制动器制动。(齿轮齿条式) | |
| 11.2.3 吊笼防坠器铅封、漆封 | 防坠安全器的速度控制部分应有有效的铅封或漆封。防坠安全器出厂后动作速度不得随意调整。(齿轮齿条式)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 11.2.4 防坠器 动作速度 | 防坠安全器的动作速度及制动距离应符合GB/T10054-2005中的5.2.1.9的要求。(齿轮齿条式) |
| 11.2.5 防坠器动作 | 吊笼在额定载重量工况坠落时,防坠安全器动作后,施工升降机的结构、连接部分和吊笼底板应符合GB/T10054-2005中5.2.8.13的要求。(齿轮齿条式) | |
| 11.2.6 防坠器选型 | 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不允许采用瞬时式安全器。(齿轮齿条式) | |
| 11.3.1 防坠器动作 | 吊笼在额定载重量工况坠落时,防坠安全器动作后,吊笼底板应符合GB/T10054-2005中5.3.7.6的要求。(钢丝绳式) | |
| 11.3.2 吊笼防坠器钢丝绳 | 防坠安全器钢丝绳的张紧力应为安全装置其作用所需力的两倍,但不应小于300N。(钢丝绳式) | |
| 11.3.3 停层防坠器 | 应装有停层防坠落装置,该装置应在吊笼达到工作面后人员进入吊笼之前起作用,使吊笼固定在导轨架上。(钢丝绳式) | |
| 11.3.4 吊笼防坠器选型 | 对于额定提升速度不超过0.63m/s的施工升降机,可采用瞬时式安全器,否则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钢丝绳式) | |
| 11.3.5 吊笼防坠器选型 | 对于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应采用速度触发型的防坠安全器。(钢丝绳式) | |
| 11.3.6 松绳、断绳 保护装置 | 卷扬机传动的施工升降机应设防松绳和断绳保护的安全装置。(钢丝绳式) | |
| 11.4.1.1 安全开关 设置 | 施工升降机应设有限位开关、极限开关和防松绳开关。 | |
| 11.4.1.2 减速开关 | 对于额定提升速度大于0.7m/s的施工升降机,还应设有吊笼上下运行减速开关,该开关的安全装置应保证在吊笼触发上下行程开关之前动作,使高速运行的吊笼提前减速。 | |
| 11.4.2.1 限位开关 选型 | 施工升降机必须设置自动复位型的上、下行程限位开关。 | |
| 11.4.2.2 限位开关 安装位置 | 上、下行程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符合GB/T10054-2005中的5.2.11.2.1、5.2.11.2.2的要求。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 11.4.3.1 极限开关 选型 |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和钢丝绳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必须设置极限开关,吊笼越程超出限位开关后,极限开关必须切断总电源使吊笼停车。极限开关为非自动复位型的,其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才能使吊笼可重新启动。 |
| 11.4.3.2 极限开关 触发元件 | 极限开关不应与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 | |
| 11.4.3.3 极限开关 安装位置 | 上、下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如下: a)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上极限开关的安全位置应保证上极限开关之间的越程距离;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为0.15m;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为0.5m。 b)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下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碰到缓冲器之前,下极限开关首先动作。 | |
| 11.4.4 防松绳开关选型及功能 | 防松绳开关:施工升降机的对重钢丝绳或提升钢丝绳的绳数不少于两条且相互时,在钢丝绳组的一端应设置张力均衡装置,并装有由相对伸长量控制的非自动复位型的防松绳开关。当其中一条钢丝绳出现的相对伸长量超过允许值或断绳时,该开关将切断控制电路,吊笼停车。 对采用单根提升钢丝绳或对重钢丝绳出现松绳时,防松绳开关立即切断控制电路,启动器制动。 | |
| 11.5 超载保护装置作用 | 超载保护装置:施工升降机应装有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对吊笼内载荷、吊笼顶部载荷均有效。同时对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应满足GB/T10054-2005中5.2.9的要求;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满足GB/T10054-2005中5.3.8的要求。 | |
| 12.1 导轨架附着 | 导轨架的高度超过最大高度时,应设有附着装置。 | |
| 12.2 与固定物的距离 | 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与除登机平台以外的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 |
| 13.1 主电路 手动开关 | 施工升降机应有主电路各相绝缘的手动开关,该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之处。开关手柄应能单向切断主电路且在“断开”的位置上可以锁住。 | |
| 13.2 断路器 电缆保护 | 电路电源中应装有保险丝或断路器。在施工升降机工作中应防止电缆和电线机械损坏,电缆在吊笼运行中应自由拖行不受阻碍。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 13.3 电气防护等级 | 电气设备应防止外界如雨、雪、泥浆、灰尘等造成的危害。防护等级对于便携式控制装置应为IP65;控制盒和开关、控制器、电气元件应为IP53;电动机应为IP54。在需要排水的地方应设有排水孔。 |
| 13.4 接地保护 | 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4Ω。 | |
| 13.5 断路保护 | 当接地出现故障时,主控制电路和其他控制电路中断路器应自动切断。 | |
| 13.6 电气联锁 | 控制吊笼上、下运行的接触器应电气连锁。 | |
| 13.7 顶部控制系统 | 吊笼顶用作安装、拆卸、维修的平台时,则应设有检修或拆装时的顶部控制装置。对多速施工升降机当在吊笼顶操作时,只允许吊笼以低速运行。控制装置应安排非自行复位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电路停止吊笼的运行。 | |
| 13.8 N线、PE线 | 零线和接地线必须分开。接地线严禁作载流回路。 | |
| 13.9 绝缘电阻 | 电气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 |
| 13.10 绝缘电压 | 电气线路安全触点的绝缘电压,当外壳保护等级在IP5X或以上时为250V;当外壳保护等级小于IP5X时为500V。 | |
| 13.11 电气触点间距 | 在多重触点的情况下,触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m。 | |
| 13.12 电气触点 | 触点及导体材料的磨损不应导致触点短路。 | |
| 13.13 电气安全装置 | 电路应设有相序和断相保护器及过载保护器。 | |
| 13.14 电气安全装置 | 任何电气设备都不应与电气安全装置并联,且内部或外部的感应电流都不应影响电气安全装置的正常工作。 | |
| 13.15 主接触器 | 交流或直流电机的主接触器的使用类别不应低于AC-3或DC-3。 | |
| 13.16 主接触器 | 用作主接触器的继电器,对控制交流电磁铁的使用类别不应低于AC-15;对控制直流电磁铁的使用类别不应低于DC-13。它们的额定绝缘电压不应小于250V。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215 ︱2010 | 4.1.6 禁止使用产品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 |||
| 4.2.10 安装作业 | 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 ||||
| 5.2.2 防坠 安全器 |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 ||||
| 5.2.10 限位开关 | 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 ||||
| 5.3.9 维修保养 |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 ||||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B 50720︱2011 ︶ | 3.2.1 防火间距 |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 |||
| 4.2.1(1) 宿舍办公用房防火设计 |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 ||||
| 4.2.2(1) 机房、库房防火设计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 ||||
| 4.3.3 既有建筑扩改建防火措施 |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作业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 ||||
| 5.1.4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 ||||
| 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条 文 内 容 | |||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B 50720︱2011 ︶ | 5.3.5 临时用房临时室外消防用水 |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表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 火灾延续时间(h) | 消防栓用水量(L/S) | 每支水量小用水量(L/S) |
| 1000㎡<面积≤5000㎡ | 1 | 10 | 5 | ||
| 面积>5000㎡ | 15 | 5 |
| 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 |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表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 火灾延续时间(h) | 消防栓用水量(L/S) | 每支水量小用水量(L/S) |
| 10000m3<体积≤30000m3 | 1 | 15 | 5 | |
| 体积>30000m3 | 2 | 20 | 5 |
|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用水 |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表5.3.9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积(单体) | 火灾延续时间(h) | 消防栓用水量(L/S) | 每支水量小用水量(L/S) |
| 24m<建筑高度≤50m或30000m3<体积≤50000m3 | 1 | 10 | 5 | |
| 建筑高度>50m或体积>50000m3 | 1 | 15 | 5 |
|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 |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
| 6.2.3 作业场所通风、禁火 |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
| 6.3.1(3、5、9) 现场用火 |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
| 6.3.3(1) 气瓶、附件 |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