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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分析成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16: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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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分析成品

案例分析案情1分析计算(1)购进钢材一批,买价1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货未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题中运费单据已收到,所以发生应税行为。其中,买价100万元为含税价格,应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算。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100/(1+17%)*17%+1*7%=14.60万元(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小麦,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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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分析案情1分析计算(1)购进钢材一批,买价1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货未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题中运费单据已收到,所以发生应税行为。其中,买价100万元为含税价格,应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算。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100/(1+17%)*17%+1*7%=14.60万元(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小麦,买价
案例分析

案情1

分析计算
(1)购进钢材一批,买价1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货未到。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题中运费单据已收到,所以发生应税行为。其中,买价100万元为含税价格,应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算。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100/(1+17%)*17%+1*7%=14.60万元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小麦,买价200万元(不含税)。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装卸费5万元。货已入库。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费,按照运输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进项税额=200*13%+1*7%=26.07万元

(3)购进机器设备一台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取得专用,注明价款20万元。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专用上注明的税额。

进项税额=20*17%=3.4万元

(4)有下属子公司负责将产成品运入仓库,支付运费50万元。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费,按照运输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进项税额=50*7%=3.5万元

(5)火灾烧毁材料价值109.3万元(含运费9.3万元)。

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所以,火灾烧毁的材料以及其中的运费不能计入进项税额。

进项转出=(109.3-9.3)*17%+9.3/(1-7%)*7%=17.7万元

(6)上月购入原材料价款25万元修缮厂房,其中含运费5万元。

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所以,用于修缮厂房的原材料及运费不能计入进项税额。

进项转出=(25-5)*17%+5/(1-7%)*7%=3.78万元

计算该企业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综上所述:

进项税额=14.6+26.07+3.4+3.5-17.7-3.78=

26.09万元

案情2

分析计算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专用上注明的销售额30万元,税款5.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3万元。 

专用上注明的税额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故生产原料的进项税额为5.1万元。题中运费取得,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故不允抵扣。

进项税额=5.1万元

(2)为专项工程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专用注明价、税款分别为10万元、1.7万元。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专项工程购进的钢材属于非应税项目,故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42*13%=5.46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专用并注明销售额45万元。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在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代收款项,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收取额 

销项税额=45*17%=7.65万元

(5)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6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1.6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纳额综上所述: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7.65—5.1—5.46—1.6=—4.51万元

下月留抵进项税额为4.51万元

消费税案例分析

案情1

分析计算
(1)销售自产粮食白酒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8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0000元,收取装卸费12000元。

①纳税人销售自产粮食白酒,计算应纳税额应采取复合计税方法

②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③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在本月内,包装物视作未归还。

④装卸费属于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

消费税额=[80000*20+50000/(1+17%)+12000/(1+17%)]*20%+0.5*20*2000

=350598.29元

(2)与某地区一商业公司合作,专门生产某特定品牌白酒,本月发出白酒30吨,收取代理商不含税价款480000元,酒厂给其开具专用,双方协议,该商业公司作为该地区唯一代理商,随同货款支付酒厂品牌专卖费用50000元。

①销售粮食白酒计算应纳税款时应采取复合计征方法

②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③品牌专卖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扣除。

消费税额=[480000+50000/(1+17%)]*20%+0.5*30*2000=134547.01元

(3)将自产某种低度粮食白酒10吨,以成本价每吨8500元分给职工作福利,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每吨19500元。

①销售粮食白酒计算应纳税款时应采取复合计征方法

②企业自产粮食白酒用于职工福利时,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不考虑其成本利润

消费税额=19500*10*20%+0.5*10*2000=49000元

(4)本月生产销售散装啤酒4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850元,并收取每吨包装箱押金175.50元,约定半年期限归还。

①消费税对啤酒征税实行定额税率

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由于每吨出厂价2850元,小于3000元,属于乙类啤酒,税率为220元/吨

③由于包装物是收取押金,不作价随从产品销售,且约定半年归还,所以押金不应计入销售额中征税

消费税额=220*400=88000元

(5)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2吨,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

①销售粮食白酒计算应纳税款时应采取复合计征方法

②广告用品属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且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

消费税额=35000*(1+10%)*0.2+0.5*0.2*2000/(1-20%)*20%+0.5*0.2*2000=2175元

(6)委托某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10吨粮食白酒,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5万元,支付加工费85060元(含税),收回后封存入库,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酒厂当月应当缴纳的消费税。

①销售粮食白酒计算应纳税款时应采取复合计征方法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③支付加工费属于含税收入,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

消费税额={350000+85060/(1+3%)+10*2000*0.5}/(1-20%)*20%+10*2000*0.5=1205.63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企业应纳消费税。综上所述:

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350598.29+134547.01+49000+88000+2175+1205.63=744965.93元

案情2

分析计算
(1)某烟草集团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月购进已税烟丝不含税价格800万元,委托A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A企业按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A企业将加工完的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计算A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①卷烟计算应纳税时采用复合计征法。

②在对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避免重复征税。

消费税=(800/500*200+0.1*200+0.003*200*500000*0.0001)/(1-56%)*56%+0.003*200*500000*0.0001

=439.55万元

(2)集团公司将其中的20箱销售给批发商B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计算集团公司向B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烟草公司与批发商B属于批发商之间的交易,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此消费税为零。

(3)80箱销售给零售商C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计算集团公司向C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烟草公司与零售商C间的交易属于批发环节,应缴纳5%的消费税。

消费税额=320*5%=16万元

(4)100箱作为股本与D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公司,计算集团公司向D企业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①企业自产卷烟用于投资时,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烟草公司投资卷烟到D公司,视作销售,属于批发环节,应缴纳5%的消费税。

消费税额=100*320/80*5%=20万元

营业税案例分析

案情1

分析计算
1、该建筑公司自建统一规格和标准的楼房3栋,建筑安装总成本9000万元,成本利润率10%。

(1)房屋建成后,该公司将其中1栋留作自用;

(2)1栋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

(3)1栋对外销售,总售价4000万元,本月预收3500万元。

(1)根据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对于建筑业,自建自用不纳税,所以该建筑公司留作自用的这一栋房屋不用缴纳营业

(2)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征税

300*5%=15万元

(3)如果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且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000/3*(1+10%)/(1-3%)*3%+3500*5%=

277.061856万元

2、该建筑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工程总造价1500万元,其中包括由建设方提供的电梯设备,价款200万元。工程年底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所以营业额不含建设方提供的电梯设备价款200万元。

(1500-200)*3%=39万

3、该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约500万元,该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劳务费200万元,年底工程完工。

《根据中环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500+200)*3%=21万元

4、其他业务收入26万元。其中:专利权转让收入16万元;固定资产租赁收入10万元。工程完工

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专利权等,其适用税率为5%;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租者向承包、承租者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6*5%+10*5%=1.3万元

该建筑公司2012年应交纳营业税

综上所述,该建筑公司2012年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5+277.061856+39+21+1.3=353.361856万元,即3533618.56元

案情2

分析计算
1、自建商品房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成本2000元,全部售出,每平方米售价3000元,本月收到余款600万元。(建筑业成本利润率10%)

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放生时间为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按建筑业征税:5000*2000*(1+10%)/(1-3%)*3%=340206.186元

销售不动产征税:600*5%=30万元

2、酒馆营业收入200万元,其中有餐厅收入160万元,KTV包房娱乐共40万元。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并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该建筑公司兼营酒馆,取得餐厅收入属于服务业,按5%税率征税,KTV包房娱乐属于娱乐业,按20%税率征税

160*5%+40*20%=16万元

3、客房部的客房收入50万元,洗浴收入200万元(已扣除固定消费卡金额38万元)。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与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客房部收入属于兼营应税劳务,按服务业5%征税

50*5%+(200+38)*5%=14.45万元  

4、本年和某公司合作建立一家五星级酒店,自己将一座10层办公楼转入合资公司,每月约定取得100万投资回报。本月已经收到该笔款项;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出资为名收取固定收益,不担风险不共享收益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计税

100*5%=5万元

5、本期承包一项省的建筑勘察设计项目,收取价款1500万元,将其中的部分辅助勘察设计劳务转包给另外一个设计单位,支付价款6万元

根据 《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1500-6)*5%=40.55万元

附注:若根据国家近期的营改增,该项余额应为计税销售额,征收而不是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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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情1分析计算(1)购进钢材一批,买价1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货未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题中运费单据已收到,所以发生应税行为。其中,买价100万元为含税价格,应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算。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100/(1+17%)*17%+1*7%=14.60万元(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小麦,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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