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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建工[2010]6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11: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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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建工[2010]6号

南建工[2010]6号南宁市建设工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收取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驻邕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燃气企业、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和各建设企业工会:现将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收取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南工发〔2010〕3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设行业企业工会会费通知抄送:城乡建委各位领导、工会存南宁市建设工会201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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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建工[2010]6号南宁市建设工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收取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驻邕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燃气企业、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和各建设企业工会:现将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收取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南工发〔2010〕3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设行业企业工会会费通知抄送:城乡建委各位领导、工会存南宁市建设工会2010年12月29
南建工[2010]6号

南宁市建设工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

筹备金收取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邕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燃气企业、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和各建设企业工会:

现将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收取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南工发〔2010〕3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行业企业  工会会费  通知            

  抄送:城乡建委各位领导、工会存                                 

  南宁市建设工会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300份)

南工发〔2010〕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

收取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各县、城区(开发区)工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的工作要求,团结和动员全市广大职工围绕、市“四个主题年”和“五场攻坚战”工作任务建功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以及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收取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工发[2010]59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确保我市收取工会建会筹备金工作顺利开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十五大、广西工会十一大、南宁工会十七大精神,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进一步增强工会服务社会、服务职工、依、协调关系、构建和谐的能力,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全市凡具备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按《中国工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计算在内。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认的,按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或以其他合理办法测算确定。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应返还的建会筹备金的管理,无论是税务部门代收的还是财政部门划拨的建会筹备金,待基层工会组织成立后,均应由上级工会按规定比例回拨到基层工会开立的帐户,不得截留。

三、组织保障

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工会组建和开展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会组建和收取筹备金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人员由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财务部。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伦  建  市总工会党组、常务副

李  宁  市财政局党组副、常务副

王晓华  市地方税务局党组、

副组长:欧卫东  市总工会副

        梁秀卿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王  强  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副、副

成  员:黄  颖  市总工会财务部

苗富国  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刘缅熙  市总工会调研室主任

            莫凌嵩  市总工会宣教部

            梁光辉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张善华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李国建  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科长

苏际中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科科长

刘建宇  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

莫  宁  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黄  颖  市总工会财务部

        张善华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李国建  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科长

副主任:段友忠  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副

张  劲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副科长

师  吕  市总工会办公室干部

叶  冬  市总工会财务部干部

韦  晓  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干部                  

        梁秀涵  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干部

(三)各县、城区(开发区)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开展本地区的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

(四)市总工会各联系指导组组长要具体指导和协调所联系的县、城区(开发区)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30日前)

1、各县、城区(开发区)工会要建立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户籍台帐,要深入企事业单位调查摸清是否建会以及规模、生产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对组建工会和收取建会筹备金的认可程度等。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发《筹备建立工会组织通知书》和《拨缴工会筹备金通知书》。

2、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要紧密合作,联合制定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方案,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收取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制《建会筹备金手册》等配套文件,为开展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提供依据。

3、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指导、协调和开展全市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

4、组织业务学习培训和学习考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考察,学习,掌握工作方法,借鉴经验。

5、确定试点单位,以点带面,为全市铺开此项工作提供借鉴经验。

(二)实施阶段,从8月1日开始至11月20日。8月上旬召开全市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会议,全面推行和动员部署此项工作。各县、城区(开发区)要在8月15日前将收缴筹备金的工作方案上报市总工会;要成立工作组深入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进行指导和宣传发动工作;要发出《成立工会筹建组织告知书》,筹建组织成立一个月后,发出《拨缴工会筹备金告知书》,通知缴费单位缴纳建会筹备金,并根据未建工会单位的具体情况,通知财政部门划拨和税务部门代收建会筹备金。

收取建会筹备金方式:

1、企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工会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全额代收。各级工会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未建会的单位名单及当期应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金额,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申报。

2、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建会筹备金由地方财政部门代扣直拨到市、县、城区、开发区工会。基层工会组织成立后,由上级工会按规定比例回拨到基层工会开立的帐户。建会筹备金的管理按工会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至2010年底,各县、城区(开发区)工会建会筹备金收缴面要达到未建会单位数的20%以上。

(三)检查督促提高阶段,与实施阶段同步进行。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法律约束机制、联动监督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确保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的顺利推进,提高已建会单位工会经费收缴率。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确保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的顺利推进,扩大收缴面,从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和督查组,对各县、城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的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法律约束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收、免收或批准缓缴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对撤消、关闭、破产等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各级工会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置。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地税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配合工会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地方财政部门不划拨未建立工会的由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建会筹备金的,地方总工会要及时向当地、和上级工会反映。

3、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划拨给地方工会;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足额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建会筹备金。要加大对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日常、专项检查和税收稽查工作范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稽查工作中,要对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督促其申报补缴。各级工会要积极协助和配合税务部门的汇算清缴和税务稽查工作,并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依法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要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市总工会将加强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的督查,随时抽查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并对工会组建和建会筹备金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4、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各县、城区(开发区)要指定专人将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汇报,完善上下联系沟通渠道。

5、建立通报制度。县、城区(开发区)工会要督促、指导下级工会,建立健全本级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数据库管理系统,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并定期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的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有效的推进方案。实行筹备金一月一报制度,全市通报各单位的筹备金收缴进度及工作开展情况。

6、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动工作开展。

7、加强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刊、杂志、板报等新闻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工会法律法规、工会的职责和作用,营造组建工会和收取建会筹备金的氛围,引导职工主动加入工会,引导用人单位自觉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同时,要宣传和表彰在工会组建和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四)总结表彰阶段,从11月21日开始至11月30日止。各县、城区(开发区)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工会组建和建会筹备金工作成果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上报南宁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县、城区(开发区)工会年度内建会筹备金收缴面、收缴率达到市总工会要求的,市总工会将适时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进行总结汇报,向各县、城区(开发区)委通报各县区的工作情况。各级工会要做到收取筹备金和工会组建同步开展,凡所辖单位收取建会筹备金一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不予奖励。

五、加强领导

抓好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县、城区(开发区)要及时成立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办公室。各级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切合实际、目标明确、措施扎实、保障有力的工作方案,切实把县、城区(开发区)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各县、区(开发区)总工会 “一把手”要真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明确专职部门、落实人员,集中力量抓好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如工作例会制度、月报表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使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真正成为全会上下和各级工会共同的任务。市总机关各联系指导组要加强指导、明确职责,切实推进本组所联系县区、基层工会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

附件:1、《成立工会筹建组织告知书》

      2、《拨缴工会筹备金通知书》

南 宁 市 总 工 会                南 宁 市 财政 局

               

南 宁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参考格式)

成立工会筹建组织告知书

单位:

为建立企业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423号)、《中国工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成立工会筹建组织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

一、《工会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并派员帮助和指导,发展会员,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领导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阻挠。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上级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组织。

三、《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四、工会建会筹备金是工会经费的组成部分。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拨缴工会筹备金的,地方及各级工会组织有权按《工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五、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依法查处。

六、企业、事业建立工会组织纳入工商、劳动保障、外经贸、税务等部门各类执法检查内容之一。

七、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作为有关部门评选先进等荣誉称号的条件之一。工商、税务、商务、外经贸、 工商联等部门在评选优秀经营者时,征求和签署同级工会的意见。

八、请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前,与上级工会取得联系。组建工会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总工会

                                 年     月     日

附件2(参考格式)

拨缴工会筹备金通知书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并派员帮助和指导,发展会员,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领导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阻挠;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上级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组织;《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应向         县(城区、开发区)工会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贵单位2010年   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万元,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建会筹备金   元。请于2010年   月   日前向     县(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工会                         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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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建工[2010]6号

南建工[2010]6号南宁市建设工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收取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驻邕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燃气企业、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和各建设企业工会:现将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收取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南工发〔2010〕3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设行业企业工会会费通知抄送:城乡建委各位领导、工会存南宁市建设工会201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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