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并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差旅费是员工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不含出国出境)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报销标准:
项目 | 火 车 | 轮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 工 具 | 住宿费限额 标 准 (元) |
正式员工 | 按实报销 (不含一等软座、软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公共交通 (建议) | 三星级标准 150元/天 |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或由接待(培训)单位安排住宿不需支付食宿费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期间除由公司、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外,到宁波大市范围外出差的,凭到目的地的来回公共交通费票据(除出租汽车车费)按实报销,如遇紧急情况,需坐出租汽车的,由当事人自觉掌握,回公司说明情况报备。
第七条 出差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出差人员的补助费(含伙食),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大市范围外60元、大市范围内15元(除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高新外)。
第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㈠已享受会议、培训等伙食或伙食补助者;
㈡由接待单位等商务接待并统一安排伙食者;
㈢出差当日可回公司食堂就餐者。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宁波外经国际商旅会展有限公司
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