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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2016)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11:49:47
文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2016)

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XX电规章〔2016〕第70号《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厂长:2016年3月28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制度编号CPIMDCFRD-04-32-2016-03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修编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按照XX电厂制度修订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1.增加引用标准脚注2.增加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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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XX电规章〔2016〕第70号《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厂长:2016年3月28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制度编号CPIMDCFRD-04-32-2016-03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修编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按照XX电厂制度修订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1.增加引用标准脚注2.增加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电规章〔2016〕第 70号

《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3 月28  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 3 月 28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名称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CPIMDCFRD-04-32-2016-03
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修编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

按照XX电厂制度修订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

1.增加引用标准脚注

2. 增加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 

解释

部门

安环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安环部安全监察专责

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特种作业危险性大,且一旦发生事故会给企业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立此项管理办法,目的在于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力度,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XX电厂所属部门、单位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包括聘用劳务、外委承包检修及施工的外来单位和组织)所涉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有关法律、行规和、集团公司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安全生产法》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专业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件)

1 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负责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及复审组织工作,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分场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各部门、分场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部门、分场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职责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二)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四)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第三章 培 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见附件2)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电梯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锅炉司炉工作业 

7登高作业 

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

第二十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外来务工),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申请、发证和复审

第二十一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考核发证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分别由下列有关单位负责: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金属切割焊接、建筑登高架设、起重机械、特种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属地)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如与相关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规执行;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员,由机关、交通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试;电力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由电力部门考核发证。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复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三十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二条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五章 特种作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厂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厂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对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从事特种作业的,由发证机关须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调离原岗位。

第三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办法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XX电厂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 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5.《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电力板块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实施细则》

附件: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流程图

特种作业目录

附件1

附件2

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 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CPIMDCFRD-04-32-2016-03

文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2016)

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XX电规章〔2016〕第70号《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厂长:2016年3月28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制度编号CPIMDCFRD-04-32-2016-03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修编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按照XX电厂制度修订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1.增加引用标准脚注2.增加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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